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某公司;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5.09.29 主办律师:闫金超

闫金超

主办律师

刑事辩护 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9103882093
河南省-郑州市
已核验身份

“ 郑州刑事辩护律师闫金超(党员、硕士研究生),19年专注刑事辩护,436起案件经验,128件疑难复杂案,辩护意见采纳率85%以上,以数据与案例守护自由与生命。 ”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豫1323民初4477号

原告:河南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

法定代表人:靳某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系公司监事,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吕某,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金超,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河南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被告吕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金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吕某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拾万圆整(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05月16日,被告因个人资金周转不足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借款,约定被告应于2024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拾万圆整(100000元)。原告已按约定于2024年05月16日向被告支付拾万圆整,但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口头等形式催讨无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被告吕某辩称,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借贷一事。如果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那么作为正规管理的有限公司,势必在答辩人借款之前必然要让答辩人出具正式的借据。至少在转账备注栏,原告要备注借款字样。而本案中,并不存在上述情形;2.答辩人诉状中所述完全属于虚假诉讼。事实上,是答辩人自己在业务时间,在一网络平台上投资期货交易,前期挣了部分钱,在闲谈中,原告的监事袁某对此事产生了兴趣,企图利用答辩人的经验,让答辩人帮忙投资期货交易,就转账10万元,希望获得高额回报。但并没有答应给予答辩人任何回报,而答辩人因在该公司上班,为了让公司领导袁某满意,同时也能给公司创造经济效益,在公司投资缺乏保证金的情况下,自己通过网贷等方式借贷垫资保证公司期货交易顺利进行。而本次投资失败,并非答辩人个人因素。而被答辩人将自己自愿的投资行为虚假诉讼为借贷关系,明显属于虚假陈述,属于虚假诉讼行为,根据最高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已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网上期货交易,属于风险型投资,作为公司以及监事袁某是明知的,答辩人作为帮忙操作的期货交易人,并没有贪占其投资款。而且本人自己投资期货也赔了40多万。这与被答辩人的投资款是绑定在一起的。所以,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偿还借款,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并追究其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法律事实如下:

被告吕某与袁某系同事关系,2024年3月二人到原告某某公司上班,袁某任公司监事。2024年5月16日原告通过电子转款方式从尾号为2184中国建设银行给被告吕某尾号4501工商银行卡转款10万元,用途备注“借款”。2024年5月16日吕某通过其银行账号先后向期货交易平台转款5万元、4万元,5月27日吕某通过其银行账号先后向期货交易平台转款1万元。

2024年9月27日原告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靳某某、袁某和吕某在原告办公室商量还钱问题,在谈话过程中,袁某称“那你给我说咋弄,你给个解决方法,中不中?”吕某称“就是我上班慢慢还”,袁某“慢慢还,我也没说日期,你慢慢还,咋还?还多少日期,你总给我写个啥吧?也不算个条吧?写个啥行不行?……”,后续吕某面对袁某要求其写个东西,吕某一直沉默。期间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某某也称让吕某给个解决方法,写个条。2024年9月28日靳某某、袁某、公司财务人员杨某和吕某在办公室协商还钱问题,杨某称“那你意思是现在这个风险咱们双方都共同承担,双方都承担,都承担多少?我们也不是说咬着我们一点不承担,我们也都承认承担这个风险,那毕竟盈利也是双方的,风险也不可能说我们不承担一点,让你一个人承担……我们认,不是说我们不认,就是说亏了也共同承担……”,袁某称“……让你写个东西你不写……我给你钱,利润你拿,风险都不共担了?风险我是不是共担了?……昨天可说不让你写欠条,哪怕你写个东西,你认为合适的东西,你也不写……投资的目的是啥?这中间其实是有盈利,但是木提出来……咱现在也是坐到这说,你要不想写借条那你写个东西,你认为合适的……让你投资现在出现问题了,你也不想这样,实话实说,可是亏了,利润共担风险你不共担,现在我们也赔一点,剩下是想让你有个说法……”,吕某称“本身都不是问你借钱我来弄,是你给我钱,你要让我写个欠条……我也是要往你们这个保证金里面投钱的,不是说就是我一个人的。你们那个10万元保证金不够了,然后我从网贷平台往这个上面填这个……”,对2024年9月28日的谈话内容,原告称当时袁某所说的话是调停公司财务人员杨某与吕某之间期货投资的事,并不针对案涉的10万元。

庭审中原告表示,案涉纠纷若经审理法律关系若不是民间借贷关系而是其他法律关系,原告仍坚持按民间借贷关系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某某公司持10万元的转款凭证和2024年9月27日的谈话录音主张吕某向其借款10万元,吕某抗辩该10万元是某某公司委托其投资期货的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吕某应对其辩称提供证据证明。吕某提交了2024年9月28日的现场谈话录音,原告称当时袁某所说的话是调停公司财务人员杨某与吕某期货投资的事,并不针对案涉的10万元。对此,本院认为,从录音中袁某称“……昨天可说不让你写欠条,哪怕你写个东西,你认为合适的东西,你也不写……现在我们也赔一点”和吕某称“本身都不是问你借钱我来弄,是你给我钱,你要让我写个欠条……我也是要往你们这个保证金里面投钱的,不是说就是我一个人的。你们那个10万元保证金不够了,然后我从网贷平台往这个上面填这个……”,2024年9月28日双方谈话中所涉及的内容以及要求吕某打条,与头一天双方说的是同一回事、同一笔钱。原告提交的9月27日的录音,袁某所说“慢慢还,我也没说日期,你慢慢还,咋还?还多少日期,你总给我写个啥吧?也不算个条吧?写个啥行不行?……”,根据常理,如果双方是民间借贷关系,袁某及靳某某应当很明确、坚决要求吕某出具借条,而不是含糊不清地要求吕某写个啥,同时结合9月28日的谈话内容,袁某称“……我给你钱,利润你拿,风险都不共担了?风险我是不是共担了?……投资的目的是啥?这中间其实是有盈利,但是木提出来……让你投资现在出现问题了,你也不想这样,实话实说,可是亏了,利润共担风险你不共担,现在我们也赔一点,剩下是想让你有个说法……”,9月28日的谈话录音能充分证明案涉10万元并非吕某向原告借的钱。虽然吕某在9月27日现场谈话中称“就是我上班慢慢还”,根据前后话语境,也不能证明双方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故原告主张10万元系吕某借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表示,案涉纠纷若经审理法律关系若不是民间借贷关系而是其他法律关系,原告仍坚持按民间借贷关系主张权利,是原告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河南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河南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莹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丽君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