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冯胜党;西峡县鼎润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5.06.17 主办律师:闫金超

闫金超

主办律师

刑事辩护 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9103882093
河南省-郑州市
已核验身份

“ 郑州刑事辩护律师闫金超(党员、硕士研究生),19年专注刑事辩护,436起案件经验,128件疑难复杂案,辩护意见采纳率85%以上,以数据与案例守护自由与生命。 ”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豫1323民初2059号

原告:冯某某,男,汉族,1973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峡县***。公民身份号码412********。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金超,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峡县某某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西峡县某某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金超,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倍退还原告定金人民币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24年9月份,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公司询问购房一事,被告工作人员张丽给原告介绍了西峡县水悦龙湾的商品房一套,价格40万元,原告看过房后感觉很合适,就按照被告要求缴纳了5000元定金,哪知道事过几天,突然接到被告电话,说房东不愿意卖房了,以前交的定金如数退还,原告坚决不同意,但被告仍坚持原来的意见,双方无法调和。

被告西峡县某某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作为中介只是提供中介服务,给买方提供相关信息,最终成交是以卖方收到定金为准,所以没有义务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在卖方不同意卖房的第一时间,被告就第一时间联系退还事宜并通过微信退款,但原告拒绝接收。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西峡县某某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以房地产咨询、经纪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原告冯某某通过被告咨询购房一事,双方全程以口头方式协商,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原被告到庭后均认可如下约定内容:若本次交易达成,买卖双方在过户房屋时分别按照买卖合同价款的1.5%向被告支付中介费,关于定金没有书面约定。2024年8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收据载明“兹收到冯某某水悦龙湾13号楼204房定金人民币5000元(微信),收款人:王某,收款单位:(加盖西峡县某某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被告工作人员收取上述定金后,尝试通过微信向卖房者转交,但卖房者拒收。案涉交易因卖房者改变主意最终没有成交,被告至今没有收取买卖双方的任何中介服务费用。交易终止后,被告工作人员尝试将原告支付的5000元定金通过微信退给原告,亦遭到原告拒收,形成本案之诉。

为明确原告诉请所依据的法律关系,庭审中法庭将本案案由作为争议焦点向原被告进行释明,双方均认可本案系中介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债权担保方式,定金罚则仅适用于合同当事人。本案中,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作为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促成原告与案外人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没有明显过错,直到确定无法成交前的最后时刻,被告仍在努力促成本次交易,更无对买卖双方隐瞒或错误传递信息的行为。即便交易最终没有达成,依照法律规定,中介人应承担的后果仅是无权主张中介费用。本案中,被告自认原告无需支付中介费,并同意向原告如数返还卖房者拒收的定金,本院照准。

原告主张被告应受定金罚则约束,在交易失败后应双倍返还定金,但结合本案事实,该5000元系原告为促成买卖交易向卖房者支付的定金,被告仅作为经手人扣除交房保证金后如数转交卖房者,并非定金的最终享有者,更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被告与卖房者之间的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足以说明问题,如果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另外的定金约定,应当举证加以证明。截至本案审理终结时,原告不能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定金合同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中,超出本数的部分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第九百六十一条、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峡县某某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冯某某返还5000元。

二、驳回原告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西峡县某某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贾珍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