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陈炳新;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6.24 主办律师:闫金超

闫金超

主办律师

刑事辩护 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9103882093
河南省-郑州市
已核验身份

“ 郑州刑事辩护律师闫金超(党员、硕士研究生),19年专注刑事辩护,436起案件经验,128件疑难复杂案,辩护意见采纳率85%以上,以数据与案例守护自由与生命。 ”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1323民初1936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91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峡县***。公民身份号码411********。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金超,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亮,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睿,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

负责人:孙某某,系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龙博,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河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5年6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变更诉请后减半应收150元(原告已预交354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其余339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朱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贾珍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