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张某某;河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葛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27 主办律师:闫金超

闫金超

主办律师

刑事辩护 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9103882093
河南省-郑州市
已核验身份

“ 郑州刑事辩护律师闫金超(党员、硕士研究生),19年专注刑事辩护,436起案件经验,128件疑难复杂案,辩护意见采纳率85%以上,以数据与案例守护自由与生命。 ”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1323民初1662号

原告:张某某,住河南省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金超,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葛某某,住西峡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河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葛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建波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谢金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