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

郝某甫与符某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9.09 主办律师:闫金超

闫金超

主办律师

刑事辩护 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9103882093
河南省-郑州市
已核验身份

“ 郑州刑事辩护律师闫金超(党员、硕士研究生),19年专注刑事辩护,436起案件经验,128件疑难复杂案,辩护意见采纳率85%以上,以数据与案例守护自由与生命。 ”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1323民初4280号

原告:郝某甫,男,汉族,1984年8月28日出生,住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华,西峡县,一般代理。

被告:符某波,男,汉族,1969年2月28日出生,住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金超,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郝某甫与被告符某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郝某甫于2024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2024年8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郝某甫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郝某甫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1262元,退还原告1237元),由原告郝某甫负担。

审 判 员苏晓伟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李龙坤

书 记 员樊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