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李某与王某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3.11.20 主办律师:闫金超

闫金超

主办律师

刑事辩护 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9103882093
河南省-郑州市
已核验身份

“ 郑州刑事辩护律师闫金超(党员、硕士研究生),19年专注刑事辩护,436起案件经验,128件疑难复杂案,辩护意见采纳率85%以上,以数据与案例守护自由与生命。 ”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1326民初4406号

原告:李某,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金超,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范,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峡县。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金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月息1分。2022年4月17日,被告偿还原告本金40000元,下欠本金及利息至今未向原告偿还。

原告李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20年8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张;2、微信聊天截图五张。

被告王某范缺席无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将原告提交的证据当庭予以出示,被告未出庭,对原告的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定原告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的待证事实有关联,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依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本院对原告所诉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原告于2023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23)豫1326民初440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王某范价值约1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微信截图佐证。被告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故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2020年8月16日至2022年4月17日,以10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2022年4月18日至付清之日,以6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0元减半收取1035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王某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王建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刘江

书 记 员张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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