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四川某公司;王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曾强
主办律师
“ 曾强律师,执业13年,长期深耕合同纠纷,擅长证据链构建与精准适用法律,提供从风险防控到诉讼执行的全流程法律服务,以德阳为核心覆盖四川省。 ”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川0683财保58号
申请人:刘某,男,汉族,1985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曾强,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绵竹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富新镇远集镇广西街。
法人代表:王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王某,男,1963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身份证号码XXX。
申请人刘某于202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绵竹市某有限公司、王某在某甲有限公司、德阳某有限公司、某丙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某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及支付宝、某乙有限公司开立的账户存款1,20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刘某提供由某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险单号XXX)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省绵竹市某有限公司、王某在某甲有限公司、德阳某有限公司、某丙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某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及支付宝、某乙有限公司开立的账户存款1,20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刘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梁世凤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刘媛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