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

张建华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3.04 主办律师:秦增添

秦增添

主办律师

刑事辩护 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9241763092
广东省-佛山市
已核验身份

“ 秦增添律师执业24年,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主任,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数百起实战经验,用专业与担当守护公平正义。 ”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5322民初439号

起诉人:张建华,男,汉族,1977年7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增添,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3月2日,本院收到张建华的起诉状。起诉人张建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杜盛文支付起诉人张建华已代偿的被起诉人杜盛文侵权损害赔偿款人民币1440000元给起诉人。2、由被起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起诉人张建华于2019年6月期间起在广东欣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鼎公司)承建的由郁南县新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的郁南县东坝镇思磊村高效智能生态养殖小区担任项目现场负责人,组织开展项目建设。从2019年12月下旬开始,项目建筑浇注所需要的混凝土均由罗定市龙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兴公司)供应。由于该公司没有混凝土泵车,欣鼎公司通过龙兴公司推介的第三方提供混凝土泵车服务,该第三方泵车服务主体即为被起诉人杜盛文。经过洽商,确定由杜盛文提供混凝土泵车服务,计酬以4小时/1500元标准计算。双方按照行业惯例方式没有订立书面的承揽服务合同,以“泵车出租签证单”的形式确认相关合同事项,在龙兴公司通知运送混凝土到场时由杜盛文的泵车、操作员在场操作泵送浇注施工,适当时间即以已完成工量结算支付,杜盛文的泵送服务从2019年12月下旬开始。2020年4月2日,杜盛文由其雇请的司机陈军才驾车牌为蒙E6××**号混凝土泵车,泵车泵臂操作工钱华丰操控臂操在场进行6#鸡舍承台浇注施工,14时30分许,泵车泵臂突发一声巨响,在进行混凝土浇注的泵车泵臂支撑架第一节钢臂架末端撕裂,造成无法支撑整个泵臂架重量,整个钢臂架发生剧烈抖动,末端落地时碰巧砸中走开避险的欣鼎公司雇工陈德发头部,致其受伤致死。事故发生后,在场及相关各方马上进行了现场及应急处置,但雇工陈德发死亡不可挽回。事故发生后,欣鼎公司立即通知死者家属并协商处理善后事宜,经过协商,欣鼎公司代杜盛文与死者家属签订了《事故赔偿协议书》,使家属情绪得到安抚及予以谅解。《事故赔偿协议书》签订后,张建华作为欣鼎公司现场负责人,于2020年4月5日向死者陈德发的家属支付了赔偿款1440000元。赔偿支付结束后,就该款的承担事宜,张建华、杜盛文间进行了无数次的沟通协商,但杜盛文均表示不愿承担,至今仍分文不出。张建华认为,杜盛文雇请驾驶员、操作工使用泵车独立为欣鼎公司完成混凝土浇注工作,按约定计量收取报酬,并自行承担驾驶员、操作工的工资及车辆、设备的燃油及维修保养,与欣鼎公司的关系符合承揽合同的特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欣鼎公司为定作人,杜盛文为承揽人。杜盛文在承揽工作中因其自身的过错导致了欣鼎公司的雇佣工人受伤致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死者陈德发作为欣鼎公司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杜盛文所有的泵车事故的损害,作为其雇主的现场负责人张建华在向雇员陈德发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即本案被起诉人杜盛文进行追偿。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起诉人张建华特向郁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本案是追偿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起诉人张建华陈述案涉代偿款是欣鼎公司支付给其雇员的事故赔偿款。欣鼎公司是依法登记成立的法人机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现欣鼎公司项目建设的现场负责人张建华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次诉讼,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同时,张建华在收到本院《补正材料告知书》后,未能按规定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取得代位欣鼎公司向杜盛文主张代偿款的权利。综上,起诉人张建华对杜盛文向本院提起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张建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对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文寿

审判员周涛

审判员卢小莹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梁朝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