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

大庆睿光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杨明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1.01.28 主办律师:许兰亭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黑0603刑初55号

公诉机关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大庆睿光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3MA1B5E3Y1C,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刘高手村刘高手屯**,法定代表人:韩光义,职务经理。

诉讼代表人韩光义,该公司经理。

被告人杨明,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大庆睿光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2019年9月3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经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执行,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晓华,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文睿,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学文化,大庆睿光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经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4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兰亭,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以庆龙检诉刑诉[2020]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大庆睿光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明、罗文睿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大庆睿光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韩光义、被告人杨明及其辩护人宋晓华、被告人罗文睿及其辩护人许兰亭到庭参加诉讼。经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份,大庆睿光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罗文睿、杨明明知该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废铅酸蓄电池存贮、冶炼铅锭条件,在该公司所在地大庆市龙凤区刘高手村刘高手屯26号,收购废铅酸蓄电池进行贮存、拆解、冶炼,被告人罗文睿、杨明将冶炼成品即铅锭出售,2019年8月30日,公安机关对大庆睿光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进行搜查,现场扣押水箱3个、炼铅炉2套、水罐1个、柴油桶2个、盛铅锅1个、破旧铁箱4个、小铲1个、铅锭57.72吨、铅板89.39吨、废铅酸蓄电池37.52吨、烟道灰13.88吨、焦炭7.26吨、铁屑1.16吨、电瓶壳69.18吨。2019年7月份至2019年8月30日期间,被告人罗文睿、杨明先后收购废铅酸蓄电池价值人民币共计6844686元,出售铅锭价值人民币共计4804925元。经大庆市龙凤区环保局认定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经检测,大庆睿光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院内及附近土壤铅含量严重超标,土地已被严重污染。

经侦查,被告人杨明于2019年9月2日在山东省济南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罗文睿于2019年9月18日在山东省济南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据此认为,被告单位大庆睿光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存贮、拆解、冶炼铅锭条件的情况下,收购废铅酸蓄电池进行贮存、拆解、冶炼铅锭并出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罗文睿、杨明作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此应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大庆睿光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杨明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杨明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杨明认罪认罚;2.受污染的土壤已经恢复,当事人已经谅解了被告单位;3.被告人杨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4.被告人杨明系初犯;5.本案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杨明判处缓刑。

被告人罗文睿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罗文睿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罗文睿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2.大庆睿光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大庆市龙凤区刘高手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书,积极对涉嫌污染的土壤进行治理恢复;3.大庆市龙凤区环境保护局已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希望能对被告人罗文睿予以从宽处罚;4.被告人罗文睿是通过招商引资进入大庆的青年民营企业家,希望考虑其对当地经济所做的贡献,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让被告人罗文睿能够再次为社会做出贡献。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份,大庆睿光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罗文睿、杨明明知该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废铅酸蓄电池存贮、冶炼铅锭条件,在该公司所在地大庆市龙凤区刘高手村刘高手屯26号,收购废铅酸蓄电池进行贮存、拆解、冶炼,被告人罗文睿、杨明将冶炼成品即铅锭出售,2019年8月30日,公安机关对大庆睿光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进行搜查,现场扣押水箱3个、炼铅炉2套、水罐1个、柴油桶2个、盛铅锅1个、破旧铁箱4个、小铲1个、铅锭57.72吨、铅板89.39吨、废铅酸蓄电池37.52吨、烟道灰13.88吨、焦炭7.26吨、铁屑1.16吨、电瓶壳69.18吨。2019年7月份至2019年8月30日期间,被告人罗文睿、杨明先后收购废铅酸蓄电池价值人民币共计6844686元,出售铅锭价值人民币共计4804925元。经大庆市龙凤区环保局认定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经检测,大庆睿光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院内及附近土壤铅含量严重超标,土地已被严重污染。

被告人杨明于2019年9月2日在山东省济南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罗文睿于2019年9月18日在山东省济南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被告单位大庆睿光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土地所有权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刘高手村民委员会就污染的土地修复达成协议,由被告单位进行修复整改,直至恢复到合格标准为止,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刘高手村民委员会对被告单位的整改态度和实际行动予以认可,对被告单位造成土地污染的行为予以谅解。

再查明,大庆市龙凤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1月7日出具情况说明,大庆市龙凤生态环境局对被告单位大庆睿光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负责人杨明、罗文睿积极处理的态度以及将治理方案不断付诸实施的行为表示认可,同时将对治理情况进行监督,对企业负责人杨明、罗文睿的改正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杨明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8年年底的时候,亓某2带着罗文睿找到杨明说资金不够需要投资。杨明问罗文睿是否有手续,罗文睿说手续在办着呢,还没下来,2019年3月,杨明和亓某2、李某1到大庆找罗文睿,这时候罗文睿说手续还没办下来。5月份的时候,罗文睿跟杨明说办的《危险物资经营许可证》下来了,杨明开始投资,投资的是大庆睿光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主要是电瓶进行溶解,生产铅锭。罗文睿是这个炼铅厂的老板,李某1负责帮着杨明盯资金的安全,也负责进出货物。亓某1是厂长,负责生产。温某负责记账和称重。亓某2负责协调杨明和罗文睿之间的关系。杨明让李某1建一个微信群,群名叫厂区工作群。群里有杨明、罗文睿、亓某2、亓某1、李某1、温某。

2.被告人罗文睿的供述和辩解,证实罗文睿知道大庆睿光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没有危险废物许可资质进行经营,没有储存、拆解废旧电瓶的资质,这个公司是罗文睿和韩光义共同注册的,实际上所有的钱都是罗文睿投资的,韩光义一分钱没拿。这个公司是罗文睿说了算。但是辩解称将公司的环评报告和批复出租给李某1了,罗文睿知道李某1他们在金某制桶厂储存、拆解废旧电瓶,开设炼铅厂,但没有及时制止。

3.抓获经过、发破案件经过,证实本案被告人杨明于2019年9月2日在山东省济南市被抓获;被告人罗文睿于2019年9月18日下午13时30分许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民警抓获,2019年9月18日至2019年9月20日羁押在济南市第三看守所。

4.大庆市龙凤区环保局出具的关于大庆睿光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生产设备相关情况的说明,证实经过现场勘察,该厂只对两个厂房的地面做了水泥硬化处理,未建设其他污染防治设施。

5.中检(环)字2019第0977-02号监测报告、中检(环)字2019第1036号监测报告,证实对大庆睿光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刘高手村金某制桶厂厂址内土壤进行监测,并对厂内及周围土壤样品进行检查,该厂厂房地面(冶炼厂房内地面、7号厂房地面土壤、水泥地面、6号厂房房内地面、1号厂房内地面)及院内附近土壤超过筛选值,确定该厂区土地的铅含量超标。

6.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庆)公(刑技)鉴(电)字[2019]344号鉴定文书,证实对送检的10部手机中数据的提取。

7.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9年冬天刚过完年的时候,杨明、罗文睿、亓某2准备在大庆市龙凤区刘高手村金某制桶厂建一个炼铅厂,后来亓某2不知道因为什么原因没有参与。杨明和罗文睿就合伙在这里开了一个炼铅厂,杨明和罗文睿是老板。炼铅厂收购电瓶,工人把塑料外壳和铅板分离,把铅板投入炼炉炼出铅锭,然后出售铅锭,工人在拆解电瓶的时候把铅液直接就倒地上,炼铅厂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李某1也没有见过炼铅厂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8.证人亓某1的证言,证实罗文睿和杨明是厂子的老板,亓某1是具体负责生产的厂长,主要负责管理分解车间、冶炼车间和管理工人,李某1负责采购和销售,温某是生产的会计。车间分为分解和冶炼车间。分解车间是刘某1负责,冶炼车间的负责人是马某1。亓某1是杨明雇用并开工资的,每个月8000元。2019年5、6月份,杨明和亓某1说在大庆市建了一个炼铅的炉子,让其负责生产,亓某1问杨明炉子是谁弄的,杨明说是罗文睿弄的,杨明在2019年7月中旬开炉的时候在厂子呆了大约20多天,负责管理。销售数额大约是500万元。亓某1知道铅是有毒的,需要许可,但是杨明和其说,他们证都是全的,不过亓某1没见过什么证件。

9.证人温某的证言,证实温某受杨明、罗文睿的雇佣2019年8月23日到厂子工作,负责记账、过称,具体是受罗文睿雇佣的,每个月给8000元,杨明负责整个厂子的调配,罗文睿在厂子负责配合杨明管理,罗文睿和温某说大庆市龙凤区金某制桶厂院内的冶炼铅锭厂是罗文睿和杨明合伙经营的,杨明出资大约两三百万,罗文睿出炉子和厂子等价值二三百万的物资,利益两人平分。温某和亓某1的工资都是每个月8000元,由杨明负责开,罗文睿和温某说过厂子有手续,但没说过资质的事情,温某没有看见过手续和资质方面的文件。厂里杨明和罗文睿是老板,李某1负责进货、销售方面,温某负责记账、财会方面,亓某1是厂子负责管理生产,刘某1负责砍电瓶,马某1负责烧锅炉提取铅锭,温某、罗文睿、杨明、李某1、亓某1以及工人们都知道冶炼铅锭会污染环境。8月23日至8月29日温某工作的七天里,大约进了200多吨电瓶的货,花费150万元左右,销售了200吨左右的铅锭,销售价值大约300多万。记账通过手机鲨鱼记账软件和账本,软件上的账记得更全。

10.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刘某1从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30日在废旧电瓶提炼铅锭的冶炼厂里打工了,厂子没有名字,也没有相应的资质,管事的人姓亓,这个厂子就是将废旧电瓶中的铅通过冶炼加工之后变成铅锭然后卖出去获利。刘某1在厂子里的扒皮车间工作,具体负责用斧头将废旧电瓶的塑料外壳劈开,然后将塑料外壳和里边的铅分离开。厂子里干这种活的一共有六个人,都是从山东过来的,是一名姓赵的男子介绍的工作。刘某1知道电瓶内的酸液倒在土地上有污染,介绍工作的姓赵的人说工厂的老板有证,具体什么证不知道也没有见过。

11.证人马某1的证言,证实马某12019年8月22日在炼制铅锭工厂的冶炼车间工作,管事的人姓亓,还有一个姓杨和一个姓罗的,姓亓的男子打电话的时候会叫杨总或者罗总,温某是会计。铅锭冶炼厂没有营业执照,马某1在冶炼车间工作,因为工厂没有执照也没有资质,白天干活怕有检查的,冶炼车间就晚上干活,冶炼就是用木头和焦炭把炉子点着,把去壳的电瓶放进炉子里,然后放焦炭、铁屑、石子,铅水从另一头流出来流进一个铁盒子里面,铁盒子里的铅冷却以后就有专门的人把铅拉走,铅水铲除的过程中有铅水滴在地上。

12.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大庆市绿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019年8月23日之前接到手机里存的“李”的电话,全名不知道,问有没有货,付某问他有证吗,他说有,8月27日就按照商定好的价格送废旧电瓶到大庆市龙凤区刘高手村殡仪馆路口东侧院子炼铅厂了。8月28日收到对方的打款。一直是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对方,没有见过面,也没有见到对方的资质证明文件。

13.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李某22019年8月15日至8月30日在大庆市龙凤区刘高手村的金某制桶厂院内的工厂打工,厂子没有名字,没有资质,也不知道老板是谁,就只是打工的,负责扒皮,就是用斧头将废旧电瓶的塑料外壳劈开,里边有水的就直接把水倒在车间门口的地上,然后将塑料外壳和里边的铅分离。厂子一般是白天拆解,晚上冶炼,因为冶炼铅块需要烧煤,烧煤会有烟,晚上炼也是怕别人看到烟。工厂的大门一般不开,有门卫,厂子里的人或者和厂子有关系的人才让进。

1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王某2019年8月15日至8月30日在废旧电瓶提炼铅锭的冶炼厂里打工,厂子在大庆市龙凤区刘高手村的金某制桶厂院内,厂子没有名字,没有资质,就是个作坊。厂长姓亓,不认识老板。在厂子里负责扒皮,就是用斧头将废旧电瓶的塑料外壳劈开,然后将塑料外壳和里边的铅分离。电瓶运过来之前外壳就已经钻眼了,水基本已经排出去了,等到厂子里发现里边有水的就拿到门外倒在地上,或者直接就流到拆解车间的地上。厂子一般是白天砍工干活,晚上烧炉工干活,因为烧火肯定会冒烟。

15.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姜某系李某2的妻子,姜某2019年8月15日至8月30日在废旧电瓶提炼铅锭的冶炼厂里打工,厂子在大庆市龙凤区刘高手村的金某制桶厂院内,厂子没有名字,没有资质,就是个作坊。厂子是将废旧电瓶中的铅通过冶炼加工之后变成铅锭然后卖出去获利,姜某负责给丈夫李某2帮忙。收的电瓶运过来之前电瓶外壳已经钻眼,把水排出去了,等到厂子还有水的就直接把水倒在车间门口的地上。

16.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袁某2019年8月14日左右开始在大庆市龙凤区上金某制桶厂院内的厂房里打工,负责砍电瓶皮子往外扒铅,就是将旧电瓶用斧子把塑料壳砍开,再用电钻把电瓶内的铅片扒出来,把砍开的塑料壳里铅片分开。有时电瓶内会流出残留的液体,有刺激性气味,是有害液体,流出的液体被采取任何手段进行处理,靠自然蒸发掉。

17.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刘某22019年8月中旬左右开始在大庆市龙凤区刘高手村金某制木桶厂院内做拆分电瓶工作,就是用斧头把电瓶塑料壳的盖劈开,然后用电钻把电瓶内连接铅板的铅片钻断了,这样电瓶里面的铅板就可以倒出来了,铅板倒出来放在一边,然后把电瓶塑料壳放在另一边,基本就是这样的拆解过程。拆解电瓶时遇到有电瓶水的电瓶,不做处理,在拆解时我们从电瓶里往外倒铅的时候电瓶水就自然流到地上了。没有拆解的电瓶就是胡乱的堆在厂房内。

18.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刘某32019年8月23日早晨开始在大庆市龙凤区金某制桶厂工作,是叉车司机,负责在扒皮后的废旧电瓶送往熔炼车间后,用叉车将抽取的铅条送往熔炉内。没有人专门处理废旧电瓶内的酸液,电瓶里的酸液应该就是直接流在地上,因为电瓶里面的铅片运输到熔炼车间的时候,很多上面都有酸液,运输的过程中酸液也往地上流淌,也没人处理。冶炼车间是晚上上班,因为炉子烧的时候冒黑烟,怕有人举报有人来查。

19.证人马某2的证言,证实马某2在一个私人炼制铅锭工厂做锅炉工,工厂主要是收购废旧电瓶重新提取铅块然后出售,废旧电瓶的酸液直接往地上倒,工厂没有营业执照,也没有处理废旧电瓶的资质,害怕白天有检查的,冶炼车间晚上上班。

20.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实刘某42019年8月23日早晨开始到大庆市龙凤区金某制桶厂工作,工厂主要是制造铅块,具体过程就是先对废旧电瓶进行拆解,从中拆解出铅片,用叉车将铅片送往熔炼车间,在熔炉内对拆解出的铅片进行熔炼,制成铅块。刘某4具体负责操作熔炉,电瓶里面的铅片运输到熔炼车间的时候,很多上面都有酸液,运输的过程中酸液也往地上淌。

21.证人靳某的证言,证实靳某2019年8月23日早晨开始到大庆市龙凤区金某制桶厂工作,工厂主要是制造铅块,靳某是叉车司机,负责用叉车将铅片送往熔炉内。没有人专门处理电瓶里的酸液,电瓶里的酸液应该就是直接流在地上了,因为电瓶里面的铅片运输到熔炼车间的时候,很多上面都有酸液,运输的过程中酸液也往地上流淌。

22.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韩某2019年8月30日到大庆市龙凤区金某制桶厂工作,是叉车司机,工厂主要是拆解废旧电瓶,从废旧电瓶内拆解出铅片后,剩下的电瓶塑料壳子由韩某开叉车运到货车上。经过拆解后的废旧电瓶内有酸液,酸液没有经过处理,工人直接将处理后的废旧电瓶扔地上,里面的酸液就流淌到地上了,韩某不知道工厂是否有营业许可,没看见过任何执照。

23.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陈某12019年8月3日开始在大庆市龙凤区金某炼油厂里给一个私人炼制铅锭的工厂工人做饭,是姓亓的厂长找陈某1来工厂做饭的,工厂是做收购废旧电瓶重新炼化提取铅块然后卖钱的。工厂没有处理废旧电瓶的资质也没有营业执照。拆解废旧电瓶时的酸液直接倒在地上,冶炼废旧电瓶时的烟直接从管道排出去了,烧完的灰都用车往出拉。

24.证人姬某的证言,证实姬某受姓付的女子雇佣将废旧电瓶里的酸液倒入厂房里用水泥砌的池子里,并装卸电瓶。

25.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孙某负责在大庆金某制桶有限公司院内看护,与大庆金某制桶有限公司院内房屋的房东邓金某是干爹和干儿子的关系,邓金某让孙某代签的与韩广义的房屋租赁协议。

26.证人马某3的证言,证实马某3是个体大货车司机,2019年8月30日开车到大庆市龙凤区金某制桶厂院内,货车装满空电瓶后开车到龙凤区鑫鑫龙鑫后侧库房卸下空电瓶。

27.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李某3是出租货车的,介绍咸某去拉货,马某3是李某3的司机,被李某3派去拉货。李某3不知道工厂是做什么的,也没有去过工厂。

28.证人咸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30日经李某3介绍去大庆市龙凤区向阳村殡仪馆附近一家工厂拉货,拉运的是电瓶壳子,拉运到龙凤外环的鑫鑫龙鑫公司。

29.证人岳某的证言,证实岳某在龙凤区澳龙小区路边站大岗出力工,2019年8月28日受人雇佣在龙凤区光明产业园一个厂子干活,具体厂名不知道,负责从一台蓝色的货车上卸电瓶壳子,干了三天的活。

30.证人尹某的证言,证实尹某在龙凤区光明产业园金土地对面原交联电缆厂的院子当更夫,厂子的实际经营者是马某4,马某4打电话给尹某让给李某1开门,李某1往厂子里拉了两车电瓶壳子。

31.证人时某的证言,证实时某2019年8月30日晚上在大庆市龙凤区刘高手村金某制桶厂院内给亓某1联系大车运送电瓶壳子。

32.证人刘某5的证言,证实刘某5系在大庆市龙凤区环保局工作,和罗文睿的岳父是战友关系,罗文睿称呼刘某5为“刘叔”,罗文睿向刘某5咨询过收集、存储废旧电瓶的申请《废旧电瓶收集、存贮许可》手续流程,并拿着大庆睿光再生物资回收公司的营业执照向龙凤区环保局申请环评,环保局已集体讨论后给罗文睿的厂子下达了环评批复。刘某5不认识杨明,罗文睿有一次和杨明一起开车来找刘某5,刘某5和他俩说废旧电瓶回收拆解再利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室违法的,但是废旧电瓶收集和储存室可以批的,刘某5还嘱咐他俩一定要守法经营,不能超经营范围。因为只和杨明见过一次面,不能认出杨明。刘某5曾不止一次和罗文睿说过冶炼电瓶没有许可证是犯罪行为,罗文睿当时表示知道了。

33.证人亓某2的证言,证实杨明、罗文睿合伙在大庆市龙凤区建立一个回收、储存废旧电瓶的厂子,具体老板是谁不知道,亓某2没有参与投资、经营,不知道厂子是否有经营许可证。

34.辨认笔录,证实亓某1辨认出经理是李某1;亓某1辨认出老板罗文睿;温某辨认出老板杨明;温某辨认出厂长亓某1;温某辨认出老板罗文睿;温某辨认出经理李某1;李某1辨认出付某;刘某5无法辨认出杨明;刘某5辨认出罗文睿;杨明辨认出和罗文睿一起见过的“刘叔”。

35.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扣押物品检斤称重笔录、检斤称重单、检斤称重照片,证实本案的扣押情况。

36.检测报告,证实对杨明、罗文睿生产车间、厂区和污水外排产生的沉积物进行采样、检测,其中表土T4、表土T5,沉积物T8铅污染超标倍数分别为105.7倍、124倍、1.06倍。

37.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照片5张、光盘一张,证实对杨明手机相册内的图片15张、视频22个的提取情况。

3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情况。

39.温某手机记账账单明细、杨明父亲杨兴先济南农商银行卡银行流水、李某1招商银行卡银行流水,证实被告人杨明、罗文睿经营的大庆睿光公司用于收购废旧电瓶的金额是6844686元,已销售铅锭金额是4804925元。

40.房屋租赁协议,证实大庆金某制桶厂有限公司厂区内厂房租赁情况。

4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咨询合同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大庆市龙凤区环境保护局龙环建审[2019]05号批复文件、大庆市龙凤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大庆睿光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认定函,证实大庆睿光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申报了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表,大庆市龙凤区环境保护局已批复,办理环评项目为收集废铅酸蓄电池进行贮存,不拆解。该企业没有得到省、市两级环保部门核发的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

42.被告人杨明、罗文睿非党员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二被告人非中共党员、无前科。

43.协议书、关于大庆睿光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实被告单位已与土地所属权龙凤镇刘高手村委会达成协议并取得村委会及龙凤生态环境局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大庆睿光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存贮、拆解、冶炼铅锭条件的情况下,收购废铅酸蓄电池进行贮存、拆解、冶炼铅锭并出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罗文睿、杨明作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此应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明、罗文睿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明、罗文睿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明、罗文睿案发后积极整改修复被污染的土地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依法酌定从轻处罚。对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相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杨明、罗文睿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大庆睿光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罗文睿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废旧电瓶、废旧电瓶壳子、废旧电瓶铅板、水箱、炼铅炉、水罐、柴油桶、盛铅锅、破旧铁箱、小铲、铅锭、烟道灰、焦炭、铁屑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发票、无线MiniPOS终端机、手机、笔记本电脑、账本、日记本、协议书、合同书、公章、登机牌、情况说明、证明等文件及车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庵齐

审判员王诗琪

人民陪审员杜兰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谢超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