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2427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任港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南通迅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9.06.06 主办律师:李培红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02民初2427号

原告: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任港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任港外滩北苑23号。

法定代表人:汤美娟,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红、程轲,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迅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外滩北苑23幢四楼。

法定代表人:钱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任港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南通迅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任港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任港社区居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7661.5元(己减半),由原告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任港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巫劲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吴帅

书 记 员张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