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2026-08-12

南京社保补贴返还争议:从案例看裁判规则与法律风险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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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劳动合同纠纷中,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改为以“社保补贴”形式支付,随后劳动者要求补缴时,单位能否主张返还已支付的补贴?本文结合(2014)宁民终字第2130号判决,深度剖析该争议焦点的法律适用,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实务指引,揭示“以补代缴”背后的法律风险。

一、案情回顾:一场“社保补贴”引发的法律拉锯

2011年,劳动者张某某入职某实业公司,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仅在工资表中列明“保险150元”作为补贴。2013年2月,张某某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离职,并申请仲裁要求经济补偿及双倍工资,经法院判决获得支持。随后,某实业公司反诉,要求张某某返还社保补贴2400元,并赔偿因其突然离职导致的经济损失17055元。法院最终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社保补贴返还的法律边界

1. 法定义务优先:“以补代缴”本身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一法定义务不可通过约定方式规避。判决书明确指出:“某实业公司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该行为违法。” 法院审查的核心在于:公司是否证明双方就“不缴纳社保、支付补贴”达成明确合意?

2. 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无合意不得主张返还

某实业公司仅提供2013年1月工资发放表,其中工资构成包含“保险150元”。但劳动者张某某辩称,该工资构成是公司单方列明,并非双方协商一致。法院对此认定:“某实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就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补贴达成一致,仅凭2013年1月工资发放表项目构成载明的保险,认定该保险不是劳动报酬,主张张某某返还社会保险补贴,依据不足。” 换言之,用人单位无法证明该“补贴”系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后的对价,法院将其视为工资组成部分,而非不当得利。

3. 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不构成赔偿事由

关于经济损失赔偿,判决书进一步阐明法律标准:“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 而本案中,张某某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法院据此指出:“某实业公司要求张某某因合法解除劳动关系而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因自身过错导致劳动者合法辞职,不能将损失转嫁给劳动者。

三、实务启示与风险防范

本案揭示了社保补贴返还纠纷的裁判逻辑:缴纳社保是强制性义务,任何以货币补贴替代社保的行为均属违法;用人单位主张返还补贴,必须证明双方已就“放弃社保、领取补贴”达成真实合意,且该合意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这一举证几乎不可能完成。

对用人单位而言,正确做法是:

  • 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不得以“社保补贴”替代;
  • 若员工主动要求不缴纳,应书面告知其法律后果,并保留证据,但此举仍无法规避风险;
  • 关注劳动者离职原因,如因自身过错(如未缴社保)导致,则无权要求赔偿。

对劳动者而言,当遭遇“以补代缴”时,可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并拒绝返还已领取的补贴——该补贴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认定为工资组成部分。

四、结语与行动建议

社保合规是劳动合同管理的核心红线。本案中,某实业公司不仅未能追回补贴,反而要为未缴社保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建议用人单位立即开展社保自查,纠正“以补代缴”等违规操作;劳动者若遇此类情况,可保留工资单、聊天记录等证据,依法维权。

如需进一步了解劳动合同纠纷中的举证技巧或谈判策略,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4)宁民终字第2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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