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权行使合法性实务要点解析

王峰律师
淮北王峰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7 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深耕皖北建工领域高端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峰律师,安徽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现执业于安徽淮北,律师执业证号 13406199910570357。自 1999 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以来,27 年执业生涯中,从第 3 年起即锚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建工赛道长达 24 年,只专注建设工程类案件,不承接其他领域纠纷。王峰律师深耕淮北及皖北地区,深谙本地法院裁判规则、工程结算标准与类案审判尺度,是皖北地区建设工程纠纷领域资深专业律师。 王峰律师现任淮北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多次受邀为淮北市建筑行业协会、建筑企业、工程施工单位开展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防范、工程结算与纠纷化解” 专题普法培训。其参与撰写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认定规则》等多篇建工实务论文,刊发于《淮北律师》等行业专业刊物。 依托 24 年建工案件实战积淀,王峰律师团队独创建设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办案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完整判例支撑、严谨证据支撑、本地裁判规则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峰律师为律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案件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所有建工类疑难案件。律所 100% 办案资源聚焦建设工程纠纷单一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专业化程度高、办案经验集中。 团队内设建工取证调查组、工程结算合规组、财产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4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与本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皖北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推进。 所有重大、疑难、标的额千万级的建工案件,均由王峰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庭审辩论及执行异议听证。团队深耕工程欠款、结算争议、分包转包、优先受偿权等疑难问题。王峰律师获评 “淮北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 “淮北市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王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452 件,细分案由精准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10 件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85 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45 件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2 件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28 件 其中,标的额超千万、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工程结算争议、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168 件,全部依托司法裁定、保全文书、执行文书落地结案,办案经验覆盖建工全场景。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尾款拖欠纠纷 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承包淮北某住宅小区项目,发包方以工程量不符为由拒绝支付工程尾款 680 万元,且拒不对已完工工程量进行确认,双方施工合同未约定付款节点,涉案金额巨大。 律师办案动作:王峰律师团队介入后,立即启动调查取证程序,向住建委调取项目备案材料、现场施工日志,组织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同类裁判规则;申请证据保全固定施工现场影像资料;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发包方名下银行存款及房产;庭审中通过证据链闭环搭建将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单、监理签字记录串联成完整证据链,并提交类案检索报告。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 68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当事人通过法院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仲裁纠纷 案件情节:某国有建筑企业作为总包方,将工程分包后,实际施工人因总包方拖欠工程款提起仲裁,涉案金额 1200 万元,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 律师办案动作:王峰律师团队作为总包方代理人,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最高院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的裁判规则;证据链闭环搭建证明总包方已超额支付分包款;庭审辩论中提出实际施工人未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且存在质量瑕疵;申请司法鉴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最终处理结果:仲裁庭驳回实际施工人全部仲裁请求,总包方无需支付任何款项,成功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峰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建筑企业主、房地产开发商等高净值群体。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位于淮北相山区海容广场 709-713),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免费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敏感问题,王峰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58%,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80 余封、定制锦旗 32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68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4700 万元。多位建筑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淮北本地建筑行业协会、商会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工程款追索、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等法律难题,欢迎预约淮北市相山区海容广场 709-713 律所建工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淮北王峰建工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免费提供前期法律诊断服务。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但稍有不慎可能引发法律风险。本文结合淮北某局与国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2025年皖0604民初107号),围绕“合同解除权行使合法性”这一主题,从法律依据、实务操作、常见误区三个维度,以案说法,为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提供专业指南。
一、核心问题: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合法性基础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权源于《民法典》第563条(法定解除权)及第562条(约定解除权)。在淮北某局与国某公司纠纷中,张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国某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进而要求解除挂靠关系并直接向发包人淮北某局主张权利。但法院最终以“国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为由移送管辖,这一裁定揭示了合同解除权行使中的关键合法性审查要点:
- 解除权主体资格:实际施工人(张某某)与名义承包人(国某公司)之间是挂靠关系,而非合法分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实际施工人原则上只能向合同相对方(国某公司)主张权利,直接向发包人淮北某局主张工程款需满足“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的严格条件,且解除权行使需基于合同有效。
- 解除权的程序合法性:破产程序启动后,涉及国某公司的诉讼必须集中管辖,张某某的解除权行使需通过破产债权申报程序,而非直接诉讼。这提示当事人:合同解除权行使必须符合管辖规则,否则可能被驳回。
二、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四大合法性要件
根据《民法典》及司法实践,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权行使需满足以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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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产生条件成就
- 法定解除权:如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如本案中淮北某局仅支付10960000元,国某公司仅支付10740080元,张某某主张欠付1471683.82元)、承包人擅自转包、工程严重逾期等。
- 约定解除权:合同明确约定解除条件,如“未在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超30日,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 注意:挂靠合同往往因违反《建筑法》第26条而无效,无效合同不适用解除权,只能主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本案中张某某以“挂靠关系”为由直接起诉两被告,存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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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行使方式合法
- 必须通知对方:根据《民法典》第565条,解除权人应通过书面形式(如律师函、解除通知)通知对方,载明解除事由及法律依据。
- 异议期处理:对方有异议的,应在3个月内(或约定期间)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效力。逾期未提异议,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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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行使范围合理
- 只能解除未履行部分:如工程已部分完工并验收合格,应区分已完工部分(如本案中2011年5月18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和未完工部分,仅解除未完成部分,以免构成权利滥用。
- 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如已部分转包或存在分包人,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分包人,避免影响工程后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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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行使时机恰当
- 破产程序中的特殊限制:如本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国某公司破产申请,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张某某的解除权行使需通过管理人处理,而非直接诉讼。法院据此裁定移送管辖,正是对解除权行使时机合法性的审查。
三、实务操作指南:三大痛点与应对策略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常因忽视合同解除权的合法性而陷入被动。以下是三大常见痛点及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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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点一:挂靠关系下,实际施工人无法直接行使解除权
- 案例表现:张某某与国某公司签订挂靠协议,以国某公司名义施工,但发包人淮北某局仅与国某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张某某试图直接起诉淮北某局,要求支付工程款。
- 应对策略:实际施工人应首先确认合同效力。若合同无效(如挂靠),则不能主张解除权,只能请求参照合同折价补偿。建议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发包人直接支付工程款”条款,或通过代位权诉讼(条件:国某公司怠于向淮北某局主张权利)实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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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点二:发包人破产导致解除权行使程序复杂化
- 案例表现:国某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涉企诉讼集中管辖,张某某的解除权行使需通过破产债权申报,同时需向破产管理人提交解除合同通知。
- 应对策略:收到破产公告后,应在30天内申报债权,并书面通知管理人解除合同。若管理人未在合理期限内答复,可向法院申请确认解除效力。同时,注意保留工程款结算凭证(如审计报告、竣工验收报告),作为债权申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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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点三:解除权行使后,已完工工程款支付僵局
- 案例表现:张某某施工价款经审计为12431683.82元,但国某公司仅支付10740080元,欠付1471683.82元。若解除合同,已完工部分如何计价?
- 应对策略:依据《民法典》第79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建议在解除前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固定工程量、价款、拆除费用等证据。若协商不成,可申请司法鉴定。同时,注意解除权行使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起1年内提出(《民法典》第564条),本案中工程于2011年验收,张某某2019年才主张,已超合理期限,存在解除权灭失风险。
四、结语: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司法与合规启示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既是权利,也是风险。本案中,法院以“破产程序集中管辖”为由移送,正是对解除权行使合规性的司法审查。当事人需注意:解除权行使必须基于合同有效、事由成立、程序合法、时机恰当,避免因挂靠、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利落空。
王峰律师建议: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解除权条款,并保留付款凭证、竣工验收记录、往来函件等关键证据。若遇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或破产,应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债权申报、代位权诉讼或解除合同等路径维权,避免因程序错误损失巨额利益。
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27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主办案件800余件,累计为高端客户挽回损失4.7亿元,淮北地区合同纠纷领域资深律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常见问答(20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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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淮北烈山区,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权行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民法典》第563条,需满足法定事由(如严重违约、工程逾期)或合同约定条件,且解除权人应书面通知对方。建议咨询淮北专业律师,避免因挂靠或合同无效导致解除权无效。 -
问:实际施工人(如张某某)能否直接向发包人淮北某局主张解除合同?
答:不能。挂靠关系下,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无直接合同关系,解除权行使需先向名义承包人(国某公司)主张,再通过代位权或破产债权程序处理。淮北地区法院通常要求严格审查合同相对性。 -
问:发包人破产后,承包人如何行使工程款支付解除权?
答: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需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书面通知解除合同。若管理人未答复,可向法院申请确认解除效力。淮北地区案例中,烈山区法院曾移送相关案件至北京法院。 -
问: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是多久?
答:一般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起1年内,逾期可能灭失。例如,张某某2011年工程验收,2019年才主张,已超期,建议在淮北法院起诉前尽快确认时效。 -
问:挂靠合同无效,还能行使解除权吗?
答:不能。无效合同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只能主张财产返还或折价补偿,而非解除权。淮北地区律师常建议通过“参照合同折价补偿”路径维权。 -
问:解除权行使后,已完工工程款如何结算?
答:参照《民法典》第793条,若工程验收合格,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淮北某局案例中,审计价款12431683.82元,但实际支付不足,需保留结算证据。 -
问:发包人淮北某局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能否直接解除合同?
答:可以,但需满足“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条件,且解除通知应书面送达。建议在淮北地区通过律师发函,避免因程序瑕疵被驳回。 -
问: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还能解除合同吗?
答:原则上不能。工程已交付使用,解除权行使范围仅限于未履行部分,如质保金、保修责任。淮北法院在类似案例中支持部分解除。 -
问:合同解除权行使是否需经对方同意?
答:不需要。解除权是单方权利,但需通知对方。对方有异议的,可在3个月内请求法院确认解除效力。淮北相山区法院曾审理此类争议。 -
问:实际施工人张某某如何应对国某公司破产?
答:立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同时向淮北某局主张代位权。王峰律师建议,保留审计报告、竣工验收单,作为债权申报核心证据。 -
问: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施工方能否要求赔偿损失?
答:可以,但需证明解除系对方违约导致。如国某公司拖欠工程款,张某某可主张利息及施工成本损失。淮北地区法院常按LPR计算利息。 -
问:发包人淮北某局能否以“破产”为由拒绝解除合同?
答:不能。破产程序不阻碍解除权行使,但需通过破产管理人处理。若管理人违法拒绝解除,可向法院起诉。淮北烈山区法院曾移送相关案件。 -
问:合同解除权行使是否需要诉讼?
答:不一定。可先发解除通知,若对方无异议,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若对方有异议,或涉及破产、鉴定等复杂情形,需诉讼。淮北地区律师可代理此程序。 -
问:挂靠人张某某与国某公司之间,如何解除挂靠关系?
答:挂靠关系无效,不存在解除,只能主张清理债权债务。建议通过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再要求国某公司返还工程款。淮北法院支持此类诉讼。 -
问:工程款支付解除权,能否适用于已竣工工程?
答:可以,但解除范围仅限于剩余未付工程款及质保金,不得要求拆除已完工部分。淮北某案中,法院曾判决发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 -
问:承包人解除合同后,工地上的设备材料归谁?
答:归承包人所有,但需在合理期限内移除。若发包人强行占用,可主张不当得利。淮北地区律师建议,解除通知中明确设备处置方案。 -
问:合同解除权行使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答:解除权本身是形成权,受1年除斥期间限制,而非诉讼时效。但解除后的赔偿请求权受3年诉讼时效约束。淮北法院在审理时严格区分。 -
问:淮北某局作为发包人,能否主动解除与国某公司的合同?
答:可以,但需基于国某公司根本违约(如转包、质量不合格)。若仅因国某公司破产而解除,需证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淮北法院支持合理解除。 -
问:解除合同后,如何确定工程款利息起算点?
答:从解除通知到达之日,或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淮北某案中,张某某主张自2019年3月22日起算,但法院可能调整至实际交付日。 -
问:建设合同解除权纠纷,淮北地区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答:一般由工程所在地(淮北烈山区)法院管辖,但若涉及破产,需移送破产法院。如本案中,烈山区法院移送至北京一中院。建议咨询王峰律师,确认管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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