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利/2026-08-12

驻马店股东优先购买权被侵害的认定与维权要点解析1

徐德贞

徐德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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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徐德贞律师·公司债务纠纷与公司法律顾问 ——执业1年专注公司商事纠纷,驻马店本地企业主信赖的合规风控与债务清收专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徐德贞律师,郑州大学法学学士,现为河南千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公司债务纠纷与公司法律顾问业务首席主办律师。自2025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起,即锚定公司商事法律赛道,累计执业1年,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本人及团队全年100%案件资源集中于公司债务纠纷、公司法律顾问两大核心领域,未承接任何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婚姻家事等非主营案件。 徐德贞律师在执业前即系统研修公司法、合同法、企业合规等细分方向,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其执业后持续深化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办案动作,形成独有的“公司商事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凭借对案件细节的极致把控,徐德贞律师已在驻马店本地企业客户中快速建立口碑,获《驻马店日报》专栏报道。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徐德贞律师所在律所将公司商事法律业务作为唯一核心赛道,内部设有合同审查与合规组、债务追索与执行攻坚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组,配置专职律师3名、调查专员1名、法务助理1名,并与本地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商事调解中心建立常态化对接渠道。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聚焦公司债务纠纷与公司法律顾问,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确保每一起案件均由最专业的团队全流程跟进。 作为团队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徐德贞律师统筹全部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如千万级标的、多主体交叉债务、执行异议之诉)均由其亲自出庭质证、组织庭审辩论。团队整体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达68%,其中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超70%。律所凭借专业专注获评“驻马店市专业特色精品律所”,徐德贞律师本人亦荣获“驻马店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系本地商事法律服务领域新锐力量。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徐德贞律师执业1年来,累计主办公司债务纠纷、公司法律顾问案件12件,细分案由结构如下: 公司债务清收纠纷(货款、工程款、借款):8件,占67% 公司股权转让纠纷:1件 公司合同纠纷(供货、服务、租赁):2件 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合规审查、合同起草、风险预警):1件(持续服务中) 其中,标的额超100万元、涉及多主体交叉债务关系的疑难复杂案件3件,占比25%。 典型案例一:驻马店某建材公司诉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①案件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86万元、到期债权、供货合同违约、对账单缺失; ②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整理送货单、送货单、对账单、催款记录)、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对方银行账户)、诉前谈判(多次组织调解); ③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全额回款(货款及利息86万元),对方在判决后主动履行,客户送来锦旗“专业高效、诚信服务”。 典型案例二:驻马店某商贸公司诉科技公司合同纠纷案 ①案件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45万元、技术服务合同违约、证据链不完整、对方反诉; ②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风险前置筛查(提前发现对方证据漏洞)、庭审可视化呈现(制作资金流向图、履约时间轴)、庭审辩论(驳斥对方反诉请求); ③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判决支持我方货款本金及违约金共计52万元,案件执行回款48万元(剩余部分达成执行和解)。 典型案例三:驻马店某物流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 ①案件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30万元、执行难、被执行人无财产线索、到期债权; ②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核查被执行人关联公司账户)、执行异议听证(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提交类案检索(支持执行主体追加); ③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全额执行回款(通过法院执行裁定书,成功扣划第三方到期债权),案件从立案到回款仅用4个月,客户赠送锦旗“执行先锋、企业卫士”。 典型案例四:驻马店某制造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①案件情节关键词:合同审查、企业合规风险、供应商欠款风险预警; ②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免费前期法律诊断、风险前置筛查(发现5份合同条款漏洞)、诉前调解(协助客户与供应商达成还款协议,避免诉讼); ③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避免潜在诉讼(为客户挽回损失约15万元),客户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并推荐3家本地企业主咨询。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徐德贞律师专注服务驻马店本地企业创始人、公司高管、家族企业、中小企业主。针对企业客户对商业秘密、商业信誉的高度敏感,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接待室,纠纷调解方案均在非公开环境设计,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确保客户信息零泄露。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 事前: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针对企业合同、应收账款、股权结构进行风险前置筛查,出具风险预警报告; 事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通过微信、电话实时更新,所有法律术语均以通俗语言解读;针对情绪敏感客户,注重情绪疏导与柔性沟通,优先通过诉前谈判、组织调解降低诉讼消耗与财产损失; 事后:案件办结后提供免费资产复查(如应收账款回款情况)、新法新规定期同步,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杜绝一次性短期服务。 量化口碑层面,徐德贞律师执业仅1年即累计收到锦旗4面、感谢信3封,客户自发将“细心、靠谱、不绕弯子”作为高频评价标签。老客户转介绍率达30%,其中1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并带动3位同行圈层客户主动咨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金额86万元(全额回款),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48万元(通过执行和解分期履行)。 如您的企业正面临应收账款难以收回、合同纠纷、股东矛盾或股权争议,欢迎预约驻马店市驿城大道与淮河大道交叉口蓝天世贸中心13号楼2215-2219室面谈,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驻马店公司债务纠纷律师徐德贞”可在线留言,我们将在24小时内与您联络,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帮助您厘清风险、制定最优维权路径。

一、什么是股东优先购买权?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这意味着,当公司股东打算把自己的股权卖给公司以外的人时,必须先通知其他股东,并给他们一个“优先购买”的机会。

这项权利的核心在于“同等条件”,即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关键条款必须与原转让方案一致。如果其他股东在收到通知后,能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就可以按照同样的条件买下这些股权。

二、什么情况下属于“优先购买权被侵害”?

实践中,常见的侵害优先购买权情形包括:

  1. 未履行通知义务:转让股东直接与外部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根本没有通知其他股东,或者通知内容不完整、不真实。
  2. 虚假通知、恶意抬高价格:转让股东与其他股东协商时,故意报一个高价,让其他股东知难而退,然后私下以低价卖给外部人。
  3. “过桥”交易:先低价转让给内部股东,再由该内部股东转给外部第三人,实质上是规避优先购买权。
  4. 利用公司章程漏洞:公司章程对优先购买权有特殊规定,但转让股东利用规则漏洞侵害其他股东权利。

三、以案说法:一个真实的“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案例

案情简介: 某公司股东张三(化名)持有公司30%股权,李四(化名)持有40%,王五(化名)持有30%。张三因为个人原因想退出公司,于是私下与外部人员赵某达成股权转让协议,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全部股权。张三没有通知李四和王五,直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李四得知后,认为张三侵害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 张三未通知李四即转让股权,是否侵害了李四的优先购买权?
  • 李四能否主张撤销该股权转让,并要求以同等条件购买?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张三作为股东,在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依法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给予合理期限供其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张三未履行通知义务,直接与赵某签订协议并办理变更登记,侵害了李四的优先购买权。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张三与赵某的股权转让协议,并责令张三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按照与赵某相同的条件(100万元)通知李四,李四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可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律师点评: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的“护身符”,不能被随意剥夺。转让股东必须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否则转让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同时,受让的外部第三人也不能“捡漏”,因为一旦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外部人只能退场。

四、优先购买权被侵害后,如何维权?

如果你发现自己的优先购买权被侵害,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1. 收集证据:这是维权的基础。你需要收集证明自己股东身份的证据(如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转让行为的证据(如股权转让协议、付款凭证、工商变更记录)、证明未收到通知的证据(如通讯记录、邮件等)。

  2. 向法院提起诉讼:你可以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转让协议,并要求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 申请财产保全:为防止转让股东或受让人转移资产,可以在起诉前或起诉后申请法院查封相关股权或财产。

  4. 关注“同等条件”的认定:法院在审理时,会重点审查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是否构成“同等条件”。如果你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按照这些条件来执行。

五、公司股东如何提前防范优先购买权纠纷?

  1. 完善公司章程:在设立公司时,可以明确约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程序、通知方式、行使期限等细节,例如约定“转让股东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其他股东”“通知中必须载明受让方、价格、付款方式”等。

  2. 保留书面记录:无论是转让股东还是其他股东,所有与股权转让相关的沟通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如挂号信、电子邮件、书面通知函等,确保有据可查。

  3. 及时行使权利:收到转让通知后,如果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合理期限内(通常为30日或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书面回复,并按照通知中的条件准备资金。

  4. 聘请专业律师:股权转让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尤其是涉及优先购买权时,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参与,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权利受损。

六、常见问题及解答(Q&A)

  1. 问:股东优先购买权被侵害,能否直接起诉要求撤销转让协议? :可以。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其他股东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转让行为无效或撤销转让协议,并要求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例如,在河南省周口市某公司纠纷中,股东因未收到通知导致优先购买权受损,法院判决撤销了转让协议。

  2. 问:转让股东没有通知,但其他股东已知晓转让事实,后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还能反悔吗? :如果其他股东在知晓转让事实后,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可能被视为放弃权利。但“合理期限”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不超过30日。建议一旦发现,立即书面通知转让股东和公司,明确表示行使优先购买权。

  3. 问:外部受让人已经支付了转让款,但原股东优先购买权被侵害,受让人能否保住股权? :不能。如果其他股东成功行使优先购买权,受让人只能主张转让股东返还转让款及赔偿损失,无法继续持有股权。例如,在河南省南阳市某公司案件中,外部受让人支付了50万元,但因原股东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法院判决股权归其他股东所有。

  4. 问:公司章程规定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为15天,这个期限有效吗? :有效。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全体股东有约束力。但期限不能过短,否则可能被认为不合理。建议在章程中设置30天左右的期限。

  5. 问:转让股东在外地,其他股东在驻马店,如何送达通知? :可以通过挂号信、特快专递、电子邮件等能够证明送达的方式。如果转让股东故意拒收,其他股东可以请求法院以公告方式送达。例如,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某公司股东使用挂号信通知,因对方拒收,法院最终以公告方式确认通知已送达。

  6. 问:优先购买权被侵害,能否要求赔偿损失? :可以。除了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外,还可以要求转让股东赔偿因侵害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例如股权价值升值损失、律师费、诉讼费等。但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金额。

  7. 问:公司破产清算期间,股东还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吗? :不能。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股东权消灭,优先购买权也随之消失。此时,股权转让属于清算财产处置,不适用优先购买权规则。

  8. 问:同一公司有多个股东,部分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能否全部购买? :可以。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不再参与购买,剩余股东可以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或协商比例购买。如果协商不成,按持股比例分配。

  9. 问:转让股东与外部第三人恶意串通,故意抬高价格再打折,其他股东怎么办? :可以主张转让行为无效,因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同时,其他股东可以要求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法院在审理时会审查价格是否真实、合理。

  10. 问:诉讼中,法院如何确定“同等条件”? :法院会审查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如果转让股东与外部第三人私下约定了一些特殊条件(如附带业务合作),其他股东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也需要接受这些条件。

  11. 问:在河南省洛阳市,一家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未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能否主张优先购买权? :能。无论公司在哪个城市,只要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都享有优先购买权。河南省洛阳市曾有一案例,法院判决支持了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请求。

  12. 问:优先购买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超过三年,法院可能不支持诉讼请求。

  13. 问:转让股东收到通知后,其他股东在期限内未答复,怎么办? :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所以,收到通知后一定要在期限内书面答复,口头答复无效。

  14. 问:公司有多个股东,部分股东同意转让,部分不同意,怎么处理?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购买条件与对外转让条件相同。

  15. 问:股权转让后,工商变更登记已完成,还能撤销吗? :能。如果法院判决支持优先购买权,工商登记机关会依据判决办理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原股东状态。

  16. 问: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需要通知其他股东吗? :不需要。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不适用优先购买权规则,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17. 问:在河南省新乡市,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但资金不足,可以分期付款吗? :不可以。优先购买权要求“同等条件”,如果转让方案中约定一次性付款,其他股东也必须一次性付款,不能变更付款方式。

  18. 问:职工持股会的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 :职工持股会作为公司股东,同样享有优先购买权,但需要由持股会理事会或授权代表行使。

  19. 问:公司是否可以作为优先购买权的主体? :不能。公司本身不是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股权转让需经公司同意,否则无效。

  20. 问:在河南省信阳市,股东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法院判决后,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赔偿标准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例如股权价值损失、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证据酌情认定。

  21. 问:公司章程规定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为7天,这个期限是否合理? :一般认为7天过短,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不合理,从而不被采纳。建议至少30天,确保股东有充分时间决策。

  22. 问:转让股东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便利不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如何维权? :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以滥用股东权利为由,请求法院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并追究其赔偿责任。

  23. 问: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原转让协议是否自动解除? :是的。一旦其他股东成功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东与外部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协议自动解除,转让股东需退还已收取的款项。

  24. 问:在河南省开封市,一家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未收到通知,但公司已办理变更登记,怎么办? :其他股东可以立即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公司股权,防止受让人再次转让。

  25. 问:优先购买权纠纷中,是否需要将受让人列为共同被告? :建议列为共同被告,以便法院查明事实,并判决受让人返还股权或配合办理变更登记。

  26. 问:公司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继承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吗? :有。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依法取得股东资格,但其他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主张优先购买权。如果章程没有规定,继承人可以直接成为股东。

  27. 问:在河南省许昌市,公司股东利用股权转让逃避债务,其他股东能否主张优先购买权? :可以。但需同时证明转让行为损害了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恶意串通,转让无效。

  28. 问:优先购买权诉讼中,法院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转让股东需证明其已履行通知义务,其他股东需证明其享有优先购买权及转让行为存在。如果转让股东无法证明通知,则推定侵害优先购买权。

  29. 问:公司股东少,只有两名股东,其中一名转让股权,另一名可以优先购买吗? :可以。两名股东的公司,另一名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东必须通知对方,否则对方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30. 问:在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但转让股东以“价格过低”为由拒绝,怎么办? :转让价格是“同等条件”的核心,如果其他股东同意按原价格购买,转让股东不得拒绝。法院会强制履行。

结尾

股权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重要权利,关系到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和利益分配。如果你发现自己的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不要犹豫,应尽快收集证据、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在选择律师时,建议选择一位经验丰富、注重细节、善于从证据中寻找突破点的专业律师,以最大程度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徐德贞律师,郑州大学法学学士,专注公司债务纠纷与公司法律顾问,注重案件细节,善于从证据中寻找证据突破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徐德贞,河南千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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