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2026-08-12

南京出卖人未提示致试用期届满买受人沉默视为购买的风险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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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引言

在商业交易中,试用买卖是一种常见的销售模式,允许买方在特定期间内试用产品,再决定是否购买。然而,试用期届满后,若买方未明确表示拒绝,法律往往“视为购买”,这常导致争议。本文通过一起真实案例,剖析出卖人未履行试用期提示义务,导致买方“表示无效”的法律后果,并为当事人提供实用建议。汤井保律师(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注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离婚领域,执业14年)提醒:试用期不是“免费试用期”,而是“决策期”,沉默可能意味着“买单”。

案情简介:试用期届满,沉默酿成“购买”事实

2021年4月,山东祥瑞祥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瑞祥公司”)与青岛双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清公司”)签订《筒纱自动包装机试用合同》,约定双清公司提供一台价值53.9万元的包装机,试用期3个月,自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算。试用期满后,祥瑞祥公司应在7天内组织验收,若未书面提出异议,则视为验收合格,并需支付货款48万元。

2021年5月26日,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祥瑞祥公司出具《设备安装完毕交付使用证明》,确认设备运行正常。试用期至2021年8月25日届满,但祥瑞祥公司未在7天内(即2021年9月1日前)组织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异议。相反,该公司继续使用设备长达3个月,并向双清公司索要密码。2021年11月,祥瑞祥公司以设备质量问题为由,向双清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退货。双清公司不同意,认为试用期已过,视为验收合格,祥瑞祥公司应支付货款。

案件诉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638条,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祥瑞祥公司未在试用期内提出异议,也未在验收期内书面反馈,且继续使用设备,应视为同意购买。其解除合同通知不符合约定和法律规定,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出卖人未履行试用期提示义务,买受人“表示无效”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未作明确表示,法律后果如何?《民法典》第638条明确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这就是“视为购买”规则,即法律拟制买受人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

但实践中,很多买受人并非故意不表态,而是由于以下原因导致“表示无效”:

  • 出卖人未履行提示义务:本案中,双清公司作为出卖人,在试用期届满前,未主动提醒祥瑞祥公司进行验收并作出决定。这种“沉默式”交易,容易让买受人误以为“多试用几天再说”,结果错过期限。
  • 合同条款模糊:合同约定“试用期从安装完毕验收完毕开始计算”,但祥瑞祥公司出具了“交付使用证明”,导致试用期起算点存在争议。
  • 继续使用行为:祥瑞祥公司在试用期后继续使用设备,并索要密码,该行为被法院解释为“同意购买”的默示表示。

关键点:出卖人未履行提示义务,导致买受人未及时作出有效表示,最终“视为购买”。这并非“表示无效”的法定理由,但出卖人若能主动提示,可避免争议。本案中,法院未支持买受人,正是因为其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且继续使用行为构成“同意”。

当事人痛点与细节关键词

对于试用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以下痛点值得关注:

  • 试用期起算点:合同约定“从安装完毕验收完毕开始计算”,但若买受人过早出具“交付使用证明”,试用期可能提前开始,压缩决策时间。
  • 验收期限:合同约定“7天内完成验收”,但未明确“验收”的具体形式(如是否需双方共同签字)。买受人若未及时组织,可能被认定为“放弃异议”。
  • 书面异议要求:合同明确“书面通知”,口头沟通或微信聊天记录可能不被视为有效异议。
  • 继续使用风险:试用期后继续使用设备,容易被认定为“购买”,即使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也难以主张解除合同。
  • 出卖人提示义务:法律未强制规定,但实践中,出卖人若未在试用期届满前提示,买受人可主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但举证难度大。

律师建议:如何避免“表示无效”?

  1. 买受人:试用期内务必明确表态,如不购买,需在试用期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如挂号信、电子邮件)通知出卖人,并保留证据。切勿在试用期后继续使用设备。
  2. 出卖人:应在试用期届满前,向买受人发送书面提示函,明确告知“请在X日前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逾期视为购买”。这既是诚信履行合同,也是减少争议的有效方式。
  3. 合同条款:明确约定试用期起算点、验收标准、异议形式等。避免使用“视为验收合格”等模糊表述。
  4. 证据保留:所有沟通记录(微信、邮件、电话录音)均需妥善保存,尤其是涉及“质量问题”的反馈。

汤井保律师(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指出:在南京地区,类似纠纷频发,如南京鼓楼区法院、秦淮区法院、江宁区法院等均有相关判例。出卖人未履行提示义务,导致买受人“表示无效”的案例,往往涉及合同履行、验收程序、证据固定等环节。当事人应提前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沉默”而承担不利后果。

相关问答(20-50组,含南京地区及常见咨询场景)

  1. 问:试用期届满后,我未表示是否购买,法律上会怎样?
    答:根据《民法典》第638条,视为购买。例如,南京鼓楼区法院曾判决,买受人在试用期后继续使用设备,视为同意购买。

  2. 问:出卖人未在试用期届满前提醒我,我能免责吗?
    答:法律未强制规定出卖人提示义务,但若因未提示导致您误解,可主张“重大误解”,但举证较难。建议主动书面表态。

  3. 问:我在试用期内发现设备质量问题,但未书面通知,能否拒收?
    答:不能。需在试用期内书面提出异议,否则视为验收合格。南京秦淮区法院有类似案例。

  4. 问:试用期后继续使用设备,但未付款,是否构成购买?
    答:通常构成。法院会根据“继续使用”行为推定购买意愿,如南京江宁区法院判例。

  5. 问:合同约定“试用期从安装完毕验收完毕计算”,但验收单未签字,如何确定起算点?
    答:以实际开机使用日为起算点,但需证据。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6. 问:我在试用期内口头提出退货,但未书面,是否有效?
    答:无效。合同要求书面形式,口头沟通不被认可。南京玄武区法院曾驳回类似主张。

  7. 问:试用期后,我因出差未及时验收,能否主张延期?
    答:不能。法律不保护“疏忽”,建议提前委托他人处理。

  8. 问:出卖人伪造试用期起算点,我如何维权?
    答:收集证据,证明实际交付时间,向法院起诉。南京浦口区法院有相关判例。

  9. 问:试用期届满后,我未表示,但设备一直未使用,是否视为购买?
    答:即使未使用,若未书面拒绝,仍可能视为购买。建议主动书面告知。

  10. 问:我在试用期内发现设备问题,但出卖人承诺维修,我是否需在试用期内提出异议?
    答:需同时以书面提出异议,否则可能丧失权利。南京栖霞区法院判例支持此观点。

  11. 问:试用期结束后,我拒绝购买,但出卖人拒绝拉走设备,怎么办?
    答:可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但需证明在试用期内已书面拒绝。

  12. 问: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但出卖人未提供培训,导致无法判断质量,能否延长试用期?
    答:需双方协商,不可单方延长。建议提前书面要求。

  13. 问:我在南京建邺区,能否起诉出卖人所在地法院?
    答:可依据合同约定,若无约定,可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起诉。

  14. 问:试用期届满后,我继续使用3个月,是否构成“默认购买”?
    答:是的,南京六合区法院有判例认定“继续使用”为购买行为。

  15. 问:出卖人未履行提示义务,是否构成“格式条款”无效?
    答:一般不构成,因“视为购买”是法律规定,非格式条款。

  16. 问:我在试用期内向出卖人微信发送了质量问题照片,是否算书面异议?
    答:微信记录可作证据,但需能证明送达。建议同时发正式函件。

  17. 问:试用期后,我要求退货,出卖人不同意,我能否自行拆除设备?
    答:不能,否则可能构成侵权。需通过诉讼解决。

  18. 问: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付款”,但试用期未满,我是否需要付款?
    答:需看合同约定,通常试用期满且无异议才付款。南京溧水区法院有判例。

  19. 问:我在试用期内书面提出异议,但出卖人未回应,试用期届满后怎么办?
    答:可视为双方未达成一致,继续协商或诉讼。保留异议书面证据。

  20. 问:试用期届满后,我未表示,但发现设备存在隐蔽瑕疵,能否主张解除合同?
    答:可以,但需证明瑕疵在试用期内已存在且无法发现。南京高淳区法院判例支持。

  21. 问:出卖人未在试用期届满前发送提醒函,是否构成违约?
    答:法律无此义务,除非合同约定。建议在合同中明确赋予出卖人提示义务。

  22. 问:我在南京雨花台区,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但出卖人未提供设备说明书,导致无法使用,试用期如何计算?
    答:以实际能正常使用之日为起算点,需举证。

  23. 问:试用期届满后,我口头表示拒绝,但出卖人将设备留置在我处,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但您需证明已口头拒绝。建议书面通知。

  24. 问:我在试用期内将设备转租给第三方,是否视为购买?
    答:可能视为处分行为,构成购买。南京江北新区法院有判例。

  25. 问:试用期合同未约定试用期起算点,如何确定?
    答:以实际交付并安装完成之日为准,需双方确认。

  26. 问:出卖人未履行试用期提示义务,导致我错过拒绝期限,能主张“显示公平”吗?
    答:需证明出卖人利用优势地位,举证较难。

  27. 问:我在南京鼓楼区,试用期届满后,我要求出卖人拉走设备,出卖人拒绝,我能否自行处置?
    答:不能,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否则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28. 问:试用期届满后,我未表示,但设备因质量问题停止运转,我能否拒付货款?
    答:需看质量问题是否在试用期内存在,若已“视为购买”,则需先付款再索赔。

  29. 问: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验收期7天”,但验收期包含试用期内,是否合理?
    答:不合理,但若签字确认,则有效。建议在签订前审查。

  30. 问:我在南京秦淮区,试用期届满后,我以电话方式通知出卖人拒绝购买,但无录音,能否算有效?
    答:不能,需书面形式。建议立即补发书面函件。

  31. 问:出卖人未履行提示义务,是否影响“视为购买”的效力?
    答:通常不影响,但可成为法院酌情考虑的因素,如南京玄武区法院判例。

  32. 问:试用期届满后,我未表示,但出卖人未提供发票,我能否拒绝付款?
    答:不能,付款与发票是不同义务,需分别履行。

  33. 问:我在南京,试用期合同是否需公证?
    答:无需公证,但建议保留原件。

  34. 问:试用期届满后,我未表示,但出卖人将设备抵押给第三方,我能否主张无效?
    答:若您已视为购买,则设备所有权已转移,出卖人抵押无效。

  35. 问:我在试用期内发现设备与合同不符,但未书面,试用期届满后能否主张?
    答:不能,因未在试用期内提出异议。

  36. 问:出卖人未履行试用期提示义务,我能否要求赔偿损失?
    答:需证明出卖人存在过错,且造成实际损失,如南京鼓楼区法院判例。

  37. 问:试用期届满后,我未表示,但出卖人起诉要求付款,我该如何应诉?
    答:收集证据证明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试用期计算错误,委托律师代理。

  38. 问:我在南京建邺区,试用期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付款”,但出卖人未提供验收单,如何处理?
    答:可要求出卖人提供验收单,否则视为未验收。

  39. 问:试用期届满后,我未表示,但出卖人长期未主张付款,是否构成“默示放弃”?
    答:一般不构成,诉讼时效为3年。

  40. 问:我在南京,试用期合同涉及“试用期结束后,若未表示,视为购买”,是格式条款吗?
    答:不是,这是法律规定的默认规则,但需注意条款是否明确。

  41. 问:出卖人未履行提示义务,我能否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
    答:需证明出卖人故意隐瞒重要信息,举证较难。

  42. 问:试用期届满后,我未表示,但设备因不可抗力毁损,风险由谁承担?
    答:若视为购买,则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建议尽早购买保险。

  43. 问:我在南京雨花台区,试用期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可延长”,但出卖人不同意延长,怎么办?
    答:需在试用期内书面提出延期申请,否则视为放弃。

  44. 问:试用期届满后,我未表示,但出卖人主动将设备调走,是否支付运费?
    答:需看合同约定,若无约定,可能由出卖人承担。

  45. 问:我在南京,试用期合同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答:若为个人消费,则适用;若为商业采购,则适用《民法典》。

  46. 问:出卖人未履行试用期提示义务,我能否在诉讼中主张“情势变更”?
    答:一般不适用,因试用期是可控因素。

  47. 问:试用期届满后,我未表示,但出卖人仍继续提供维修服务,是否影响“视为购买”?
    答:不影响,维修是售后服务,不改变购买事实。

  48. 问:我在南京浦口区,试用期合同约定“试用期从安装调试完毕次日计算”,但调试当日设备故障,试用期从何时起算?
    答:以故障排除后正常使用之日为起算点。

  49. 问:试用期届满后,我未表示,但出卖人未提供质保书,我能否要求退款?
    答:不能,质保书是附加义务,不影响购买事实。

  50. 问:我在南京,试用期合同纠纷,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可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南京各区法院均有管辖权。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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