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法规/2026-08-12

北京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不可抗力与除外责任适用分歧解析1

邹拥军

邹拥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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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邹拥军律师·海事海商领域 ——19年专注海事海商,以专业规则守护船东货主核心权益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邹拥军律师,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海事海商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9年。自2007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以来,邹律师始终将职业航向锁定于海事海商单一赛道,专项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完全同步,19年间未承办任何非海事海商领域案件。邹拥军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后持续系统研修海商法、国际贸易法、海事诉讼与仲裁实务,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 邹拥军律师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海商海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特邀调解员,曾受邀为多家航运企业、国际贸易公司高管讲授“海事海商纠纷风险预防与证据固化实务”。其主笔的《沿海内河船舶碰撞责任认定中的证据链建构》《论提单纠纷中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法律适用》等实务论文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北京律师》等专业期刊,系北京地区少数持续输出海事海商领域实务研究成果的资深律师。基于19年承办案件的经验沉淀,邹拥军律师提炼出独有的“海事海商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权威判例与司法数据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海事海商专项团队,由邹拥军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海事海商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包括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案由)。团队内部设有取证与案件调查专项组、庭审策略与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3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1名,另与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船舶评估机构、海事局及港口管理部门建立常态化对接渠道,可快速完成船舶碰撞痕迹鉴定、货损原因鉴定、海事调查报告核实等专业取证工作。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邹拥军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保持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85%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的海事海商疑难复杂案件(含国际货运、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涉外仲裁、执行异议之诉等)超过30件,曾成功处理涉香港船舶抵押纠纷、跨境货损追偿、家族船企股权分割与船舶所有权争议等极端复杂情形。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及邹拥军律师本人先后荣获“北京市优秀海事海商专业律师”、“行业精品专业律所”等司法行政及律协认可荣誉,团队整体办案能力在京津冀地区海事海商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邹拥军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海事海商案件86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18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货差纠纷22件,船舶租用合同纠纷(含光船租赁、定期租船)15件,海难救助及共同海损纠纷6件,海上保险合同纠纷10件,船舶抵押及船舶优先权纠纷8件,船员劳务合同纠纷7件。其中,涉及标的额超千万、多国法律适用、涉外仲裁或诉讼、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28件。在全部86件案件中,通过仲裁胜诉裁决书、改判判决书、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保全查封裁定等司法文书实现当事人核心诉求的案件占比超过80%。 典型案例一: 案件情节关键词:船舶碰撞、涉案金额2800万元、船东索赔、货损连带。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调取海事局事故调查报告、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财产保全(申请扣押对方船舶)、类案大数据检索、庭审可视化呈现(绘制碰撞轨迹图)、出庭质证、提交同类裁判规则研判报告。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我方当事人(船东)仅承担30%碰撞责任,对方索赔金额由2800万元降至实际赔付380万元,同时驳回对方全部连带赔偿诉请。 典型案例二: 案件情节关键词:海上货物运输、货损260万美元、承运人免责抗辩、提单纠纷。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证据链闭环搭建(收集装船前检验报告、舱单、大副收据、卸货港理货单)、诉前谈判、组织调解、出庭质证、庭审辩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认定承运人未尽妥善管货义务,判决全额赔偿货损260万美元及利息,并驳回承运人关于海难免责的抗辩。 典型案例三: 案件情节关键词:船舶租约纠纷、租金拖欠、到期债权、涉案金额120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风险前置筛查(审查租船合同条款及履约证据)、财产保全(申请冻结对方银行账户及应收账款)、执行异议听证、提交类案检索。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支持全额租金及违约金,并在执行阶段通过执行异议听证成功排除第三方干扰,全额执行回款1200万元。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邹拥军律师专注服务船东、货主、航运企业、国际贸易公司、保险公司、船舶融资租赁公司及家族航运企业,客户群体涵盖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族及涉外当事人(含港澳台及境外关联方)。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商业机密的高度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案件沟通与非公开调解方案设计均在独立会议室内进行,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商业信誉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船舶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航运行业特殊规则的专业术语,邹拥军律师注重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客户解读,协助客户在诉讼或仲裁中做出最优决策。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到船东、货主手写感谢信35封、定制锦旗16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船舶价值48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2600万元。多位航运企业负责人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本地航运商会、高端航运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船舶碰撞索赔、货损追偿、租约纠纷或海事执行难题,欢迎预约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海事海商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北京邹拥军海事海商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为您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与专业风险预判。

在海事海商领域,不可抗力与除外责任是保险理赔、船舶碰撞、货物运输等案件中常见的争议焦点。二者看似相似,实则存在本质区别——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而除外责任是合同约定的风险排除条款。然而,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适用这两项规则时往往陷入分歧,特别是在“台风”“港口拥堵”“疫情封控”等复杂情形下,如何界定责任边界,成为案件胜败的关键。

本文将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深入剖析不可抗力与除外责任适用的核心分歧,帮助当事人厘清法律逻辑,规避潜在风险。


一、案例引入:台风导致船舶延误,是“不可抗力”还是“除外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某货轮“海丰XX”轮从天津港出发,在航行途中遭遇超强台风“梅花”,被迫绕航避风,导致货物延迟交付。收货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台风属于不可抗力”为由拒赔。但货主主张,保险合同中已约定“恶劣天气”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赔的理由不成立。双方争议焦点:台风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能否当然适用除外责任条款?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台风虽属不可抗力,但涉案保险合同将“恶劣天气”明确列为除外责任,且该条款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保险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免责。同时,法院指出,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排除其适用,即“除外责任”优先于“不可抗力”规则。

启示:
本案折射出不可抗力与除外责任适用的核心分歧——法定免责与约定免责的效力层级、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


二、不可抗力与除外责任的法律界定与区别

(一)不可抗力的法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180条及《海商法》第51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海事领域,常见类型包括:

  • 自然灾害:台风、海啸、冰灾等
  • 社会异常事件:战争、罢工、海盗
  • 政府行为:港口封锁、航道管制、疫情封控

关键要件:

  1. 不可预见:基于行业惯例和气象预报水平,是否属于“异常”事件。
  2. 不能避免:即使采取合理措施,仍无法阻止损害发生。
  3. 不能克服:损害发生后,无法通过替代方案消除影响。

(二)除外责任的合同属性

除外责任是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风险类型。例如:

  • 货物运输险:货物自然损耗、包装不当、延迟交付
  • 船舶险:战争、罢工、核辐射、船东故意行为
  • 责任险:环境污染、罚款、惩罚性赔偿

核心特征:

  1. 明确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载明,且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 优先适用:若合同明确排除,即使损害属于不可抗力(如台风),保险公司也可免责。
  3. 解释规则:根据《保险法》第30条,格式条款中除外责任条款需“明确说明”,否则不产生效力。

(三)二者适用分歧的实质

分歧集中在:“法定免责”与“约定免责”的效力冲突如何协调?

  • 若合同未约定除外责任,损害由不可抗力造成,则承运人或保险人可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 若合同已约定除外责任,且事件属于除外责任范围,则不可抗力规则被排除——即使该事件同时满足不可抗力构成要件。

典型案例: 某船在台风中沉没,保险合同约定“台风”属于除外责任。法院判决:台风虽属不可抗力,但除外责任条款有效,保险公司不赔。


三、当事人痛点:哪些细节可能导致败诉?

1. 举证责任不明

  • 不可抗力:主张方需证明“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并提供气象报告、海事局证明、航行日志等证据。
  • 除外责任:保险人需证明“事件属于合同约定的除外范围”,且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痛点案例:某货主遭台风损失,但未能提供台风路径图、预警记录,法院认定“可预见”未成立,不可抗力抗辩失败。

2. 合同条款模糊

除外责任条款若表述笼统(如“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法院可能适用《保险法》不利解释原则,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痛点关键词:条款歧义、格式条款、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签字。

3. 因果关系的断裂

即使事件属于不可抗力,若损害与不可抗力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仍不能免责。例如,台风导致船舶搁浅,但搁浅是因船员操作失误,而非台风本身。

4. 混合因素的认定

当不可抗力与人为过失并存时(如台风中船长未及时避风),法院可能认定“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不可抗力抗辩部分不成立。


四、律师建议:如何规避适用分歧风险?

  1. 审查合同条款:投保前,重点核对“除外责任”条款是否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对模糊条款作出书面解释。
  2. 收集证据链:遭遇不可抗力时,立即收集气象预警、海事公告、船位记录、通信日志等,证明“不可预见、不能避免”。
  3. 区分责任主体:若涉及船舶碰撞,需区分“不可抗力”与“船东过失”,避免因混合因素导致责任比例错误。
  4. 寻求专业律师介入:海事海商案件涉及国际公约、海商法、保险法等交叉领域,律师可精准判断“不可抗力”与“除外责任”的适用优先级。

五、总结

不可抗力与除外责任的分歧,本质是法定规则与合同约定之间的博弈。在海事海商案件中,当事人需明确:合同约定优先于法定规则,但约定必须合法、明确、并履行告知义务。若双方对“不可抗力”是否构成“除外责任”产生争议,法院将依据合同文义、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判断。

邹拥军律师,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海事海商领域19年,以专业视角精准解决涉港涉税交叉案件,让规则说话,让当事人安心。


附:不可抗力与除外责任相关问答(20-50组)

以下问答涵盖北京及同级地区(天津、上海、广州、深圳、青岛等)海事法院、海事仲裁委员会,以及常见咨询场景(保险理赔、船舶碰撞、海难救助、货物运输等),并突出操作环节关键词(举证、责任认定、合同审查、仲裁条款等)。

  1. 问:北京海事法院管辖的船舶碰撞案件,如何认定不可抗力?
    答:需提供船舶碰撞时的气象记录、海况报告、航速和航向记录,证明碰撞系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且船长已尽到合理避让义务。

  2. 问:天津海事法院受理的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台风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需结合台风预报时间、船舶航次计划、是否可绕航等因素判断。若台风属“不可预见”,可主张不可抗力;但需注意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条款。

  3. 问:上海海事法院审理的船舶保险纠纷中,投保人如何证明除外责任条款无效?
    答:可主张保险公司未对“除外责任”条款进行明确说明,或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且存在歧义,依据《保险法》第30条要求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4. 问:青岛海事法院在海上货物运输险案件中,如何区分“不可抗力”与“除外责任”?
    答:若保险合同将“恶劣天气”列为除外责任,则即使台风构成不可抗力,保险人仍可免责;若未列明,则不可抗力可作为免责事由。

  5. 问:广州海事法院审理的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中,碰撞后船舶是否需要救助,如何判断?
    答:船长或船舶所有人有权根据船舶受损情况、天气海况作出判断,无需等待事后鉴定。法院尊重“紧急代表权”下的合理判断。

  6. 问:北海海事法院在审理海难救助案件中,救助合同是否因不可抗力而无效?
    答:不可抗力不直接导致救助合同无效,而是影响救助报酬的调整。若救助因不可抗力而失败,救助方仍可主张一定的费用。

  7. 问:北京仲裁委员会处理的船舶租赁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免责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答:需提供政府发布的停航通知、海事局证明、船舶日志、气象报告等,证明船舶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航行。

  8. 问:天津海事仲裁委员会审理的港口作业合同纠纷中,港口拥堵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通常不属于不可抗力,因港口拥堵属于可预见的商业风险。但若因政府封锁或极端天气导致,可尝试主张。

  9. 问:上海海事法院审理的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中,疫情封控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答:可构成,但需证明封控导致修理无法进行,且已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同时需审查合同是否有“疫情除外”条款。

  10. 问:青岛海事法院审理的货物运输纠纷中,承运人主张不可抗力,但保险人主张除外责任,如何处理?
    答:法院会优先审查保险合同约定。若除外责任条款明确,则保险人免责;若条款存在歧义,则可能适用不可抗力规则。

  11. 问:广州海事法院在审理船舶碰撞案件时,如何认定“不可抗力”与“船东过失”的混合责任?
    答:需分析碰撞原因中不可抗力因素的比例,以及船东是否存在“未谨慎驾驶”等过失,按比例分担责任。

  12. 问:北海海事法院审理的船舶保险理赔中,船员操作失误导致触碰海上障碍物,是否属于除外责任?
    答:若保险合同约定“船员疏忽”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可免责;否则可主张意外事故。

  13. 问:北京海事法院审理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船舶因不可抗力全损,承租人是否仍需支付租金?
    答:根据合同约定。若合同有“不可抗力导致全损,租金终止”条款,则承租人无需继续支付;否则需看是否适用《民法典》不可抗力规则。

  14. 问:天津海事法院审理的救助报酬纠纷中,救助方因不可抗力未能完成救助,能否主张报酬?
    答:可主张实际发生的费用,但无权主张全额救助报酬。法院会依据救助效果、危险程度等综合判断。

  15. 问:上海海事法院审理的船舶碰撞案件中,碰撞后船长代表船舶所有人签订救助合同,是否有效?
    答:有效。依据《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海商法》第175条,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签订救助合同,无需事先授权。

  16. 问:青岛海事法院审理的货物运输保险纠纷中,如何证明“不可抗力”与“除外责任”的因果关系?
    答:需提供证据链证明损害的直接原因是不可抗力事件,而非除外责任条款中的其他原因(如货物自然特性)。

  17. 问:广州海事法院审理的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中,物料价格上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不属于。价格上涨属于商业风险,不可抗力仅针对客观事件,不涉及市场波动。

  18. 问:北京海事法院审理的船舶碰撞案件中,碰撞后船舶自航,是否说明船舶不需要救助?
    答:未必。即使船舶自航,也可能存在不确定风险(如破损导致进水加剧),船长有权决定救助。

  19. 问:天津海事法院审理的船舶保险纠纷中,投保人未告知船舶曾遭遇台风,保险公司能否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答:需看台风是否属于“重要事实”。若台风导致船舶结构性损坏,且投保人未告知,保险公司可主张解除合同。

  20. 问:上海海事法院审理的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承运人因不可抗力延迟交货,是否需赔偿收货人损失?
    答:若承运人及时通知收货人,并采取合理措施,可主张不可抗力免责;但若延迟导致货物变质,需看是否属于除外责任。

  21. 问:青岛海事法院审理的船舶碰撞案件中,如何确定救助费用的合理性?
    答:法院会考虑救助时的危险程度、救助难度、市场费率等因素,并参考救助合同约定。

  22. 问:广州海事法院审理的船舶买卖合同中,船舶交付前因不可抗力毁损,风险由谁承担?
    答:若合同未约定,则适用《民法典》第604条:交付前风险由卖方承担,但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卖方免责。

  23. 问:北京海事法院审理的船舶碰撞案件中,碰撞后救助费用是否属于碰撞损失?
    答:属于。救助费用可列入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范围,但需证明救助的必要性。

  24. 问:天津海事法院审理的船舶保险纠纷中,除外责任条款未载明“台风”,但保险公司以“恶劣天气”拒赔,是否合理?
    答:需看“恶劣天气”是否已明确约定,且是否在保单中加粗提示。若无明确说明,法院可能认定该条款无效。

  25. 问:上海海事法院审理的货物运输纠纷中,托运人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支付运费?
    答:不能。不可抗力影响的是运输义务的履行,而非运费的支付义务,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26. 问:青岛海事法院审理的船舶碰撞案件中,碰撞后船舶所有人是否需立即报告海事局?
    答:需要。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发生碰撞后应立即报告,否则可能被认定存在过失。

  27. 问:广州海事法院审理的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中,修理方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时完工,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
    答:不可抗力可作为免责事由,但需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

  28. 问:北京海事法院审理的船舶碰撞案件中,保险公司能否以“除外责任”为由拒赔救助费用?
    答:需看救助费用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范围。若保险合同将“救助费用”列为除外,则拒赔成立。

  29. 问:天津海事法院审理的船舶保险纠纷中,被保险人与救助公司签订救助合同,但救助失败,救助费用是否仍由保险公司承担?
    答:若救助是为防止损失扩大,且费用合理,保险公司应承担,但需扣除因救助失败导致的损失。

  30. 问:上海海事法院审理的货物运输保险纠纷中,货物因不可抗力全损,但保险合同约定“战争”除外,如何处理?
    答:若不可抗力事件与战争无关,则保险公司不能以“战争除外”为由拒赔。

  31. 问:青岛海事法院审理的船舶碰撞案件中,碰撞后船舶是否需要救助,由谁举证?
    答:主张需要救助的一方(如救助公司或保险公司)需举证证明船舶当时处于危险之中,如破损位置、进水情况、海况等。

  32. 问:广州海事法院审理的船舶租赁合同纠纷中,承租人因不可抗力无法使用船舶,是否需支付租金?
    答:若合同约定“不可抗力期间租金停付”,则无需支付;否则需看不可抗力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33. 问:北京海事法院审理的船舶碰撞案件中,碰撞后船舶船长与救助公司签订“无效果无报酬”合同,是否有效?
    答:有效。该合同符合《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规定,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签订。

  34. 问:天津海事法院审理的船舶保险纠纷中,投保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碰撞事故,是否影响理赔?
    答:会影响。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应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否则保险公司可能拒赔。

  35. 问:上海海事法院审理的货物运输纠纷中,承运人因不可抗力绕航,是否需承担延迟交货责任?
    答:若绕航是为避免不可抗力,且通知了托运人,承运人可免责;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36. 问:青岛海事法院审理的船舶碰撞案件中,碰撞后船舶被救助,救助费用高于船舶价值,保险公司是否承担?
    答:可能承担,但需看保险金额是否足以覆盖。若救助费用明显不合理,法院可能调减。

  37. 问:广州海事法院审理的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中,修理方因不可抗力无法使用码头,是否构成违约?
    答:不可抗力可作为免责理由,但需提供码头封锁证明等证据。

  38. 问:北京海事法院审理的船舶碰撞案件中,碰撞后船舶所有人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承担救助费用?
    答:不能。救助费用是独立的,碰撞本身不因不可抗力而免除救助义务。

  39. 问:天津海事法院审理的船舶保险纠纷中,保险合同约定“航行区域”除外,船舶在除外区域遭遇台风,保险公司是否免责?
    答:若船舶未经允许进入除外区域,保险公司可免责;但台风本身不直接导致免责。

  40. 问:上海海事法院审理的货物运输保险纠纷中,货物因不可抗力受损,但保险合同约定“包装不当”除外,如何认定?
    答:需鉴定货物受损的直接原因。若包装不当是重要原因,保险人可免责;否则适用不可抗力。

  41. 问:青岛海事法院审理的船舶碰撞案件中,碰撞后船舶是否需要救助,法院是否采纳事后鉴定报告?
    答:法院会参考,但更尊重船长和船舶所有人当时的判断,因为事后鉴定无法还原紧急状态。

  42. 问:广州海事法院审理的船舶租赁合同纠纷中,承租人因不可抗力无法还船,是否需支付滞期费?
    答:需看合同约定。若不可抗力属于免责条款,则无需支付;否则需支付至实际还船日。

  43. 问:北京海事法院审理的船舶碰撞案件中,碰撞后救助费用由谁承担?
    答:由碰撞双方按责任比例承担。若一人承担全部费用,可向另一方追偿。

  44. 问:天津海事法院审理的船舶保险纠纷中,被保险人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保险公司承担除外责任范围外的费用?
    答:可以。但需证明该费用不属于除外责任,且与不可抗力有直接因果关系。

  45. 问:上海海事法院审理的货物运输纠纷中,托运人因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承运人是否需返还运费?
    答:若合同未履行完毕,承运人可扣除已发生的合理费用后返还。

  46. 问:青岛海事法院审理的船舶碰撞案件中,碰撞后船舶逃逸,是否影响不可抗力抗辩?
    答:可能会。逃逸行为本身可被认定为过失,导致不可抗力抗辩不被采纳。

  47. 问:广州海事法院审理的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导致修理时间延长,修理方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
    答:若能证明不可抗力与延长期限的因果关系,可免责;否则需承担。

  48. 问:北京海事法院审理的船舶碰撞案件中,碰撞后救助费用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答:属于。救助费用是船舶碰撞造成的直接损失,保险公司应依合同约定赔偿。

  49. 问:天津海事法院审理的船舶保险纠纷中,保险合同约定“海盗”除外,但船舶遭遇海盗与台风共同作用导致损失,如何处理?
    答:需区分损失原因。若台风导致损失,而海盗仅是间接因素,则可能适用不可抗力。

  50. 问:上海海事法院审理的货物运输保险纠纷中,承运人因不可抗力无法交付货物,收货人是否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答:可以。但需证明货物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不可抗力不构成除外责任。


邹拥军,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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