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2026-06-26

南京企业债权转股权评估机构选任与审批风险实务分析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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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井保律师,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专注借款合同、婚姻离婚、劳动纠纷三大领域,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擅长梳理借贷纠纷事实、处理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应对劳动仲裁与诉讼等法律问题,始终以专业视角制定解决方案,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严谨高效,深得委托人认可。

一、案件背景:一笔“未生效”的银行股权转让

2018年6月,邯郸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银行)与**邯郸市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签订《武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中公司将其持有的武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9%股权(499万股),以1022.9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邯郸银行。同日,双方与武安村镇银行签订了《三方合作协议》。邯郸银行于签约当日全额支付了转让款。

然而,就在合同签订后第5天(2018年7月4日),中公司因与案外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纠纷,其名下上述股权被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邯郸银行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但经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均认定:该股权转让合同因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未生效,不能排除强制执行,驳回了邯郸*银行关于确认股东身份及终止执行的请求。

邯郸银行遂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转让款。法院最终支持了其诉请,判决解除合同,中公司返还1022.95万元转让款。

二、争议焦点:合同是否应解除?核心在于“合同目的能否实现”

本案的争议焦点看似简单——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应解除。但背后涉及三个深层问题:

1. 审批前置:银行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必须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案中,转让标的占村镇银行总股份的9.9%,远超5%门槛,合同须经银保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方可生效。

2. 合同未生效的法律后果:不能排除执行,目的落空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确认该合同“对外未生效”,且因股权已被冻结,邯郸*银行无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这导致其购买股权以成为股东的核心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 债权转股权中的评估作价与审批程序风险

虽然本案不直接涉及“债权转股权”,但其中隐含的评估作价程序问题值得所有交易方警惕——合同中明确约定每股价格2.05元,且邯郸*银行提供了武安村镇银行2017年度审计报告及“关于股权价值确定的情况说明”作为依据。但该价值是如何确定的?是否经过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机构选任是否合法?这些细节在“债权转股权”场景中尤为关键

  • 作价依据的单一性:仅凭一方审计报告确定价格,存在被认定为“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的风险;
  • 评估机构选任程序:如果评估机构未依法通过公开竞争或经双方协商选任,其出具的评估报告可能因程序瑕疵而失去法律效力;
  • 审批对价款的约束:即使评估价格合理,若未取得监管批准,整个交易将因“未生效”而陷入僵局。

三、法院裁判:解除合同、返还转让款——法律逻辑的起点与终点

法院最终支持邯郸*银行请求,依据如下:

  1. 合同因未办理批准手续而未生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及司法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办理的,应当认定合同未生效。本案至诉讼时仍未获银保监会批准,故合同未生效。
  2.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股权已被冻结、拍卖风险客观存在,河北省高院终审判决确认邯郸*银行不能排除执行,其无法取得股权,合同目的落空。
  3. 解除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已履行的可要求恢复原状)。

判决结果:解除2018年6月29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1022.95万元转让款,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合计88178元由中公司负担。

四、痛点聚焦:这类案件中当事人最关心的三个问题

针对“债权转股权”或“股权转让”中的评估作价及审批程序,以下痛点细节值得重点关注:

| 痛点类别 | 具体表现 | 补救与防范建议 | |---------|----------|---------------| | 评估机构选任程序违法 | 未通过招标、协商或委托,单方指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与交易方存在利益关联 | 双方共同书面确认评估机构,核查其资质证书及行业备案信息,确保选任过程留痕 | | 审批程序缺失导致合同未生效 | 交易方以为“已经签订合同并付款就有效”,忽视银行股权、采矿权等特殊行业的前置审批 | 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自审批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未获批准时卖方应全额返还价款及利息” | | 诉讼时效与证据保全 | 未及时提出执行异议,或未保留评估报告、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 | 一旦发现股权被冻结,立即提起执行异议;保存全套交易文件,包括原审计报告、评估说明、银行转账回单 | | 返还转让款时的执行困难 | 卖方资产不足或已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 在合同中增加“卖方提供担保”条款,并申请财产保全(本案中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并缴纳5000元保全费,法院予以支持) |

五、实务启示:股权交易(含债权转股权)中必须守住的三条底线

  1. 严守审批红线:涉及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股权转让,必须先获监管部门批准。即使已支付全部价款、已变更股东名册,未获批准前合同仍不生效,无法对抗司法执行。
  2. 独立评估机构选任:对交易标的物进行价值评估时,应通过双方协商或第三方平台选任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并签订《评估委托合同》,明确评估目的、范围、使用限制,防止后续因评估程序瑕疵引发合同效力争议。
  3. 合同条款设计:“解除与返还”条款应明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因客观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未获审批、股权被查封等)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双方互负返还义务,且卖方应承担自收款之日起的资金占用损失”。

六、关联案例一句话问答(帮助读者快速锁定风险场景)

问:股转合同已签署付款,但未报银保监会批准,是否有效?
答:不生效。未获批准前,无法对抗执行,买方可能无法取得股权。

问:评估机构由卖方单方指定,买方能否以此主张交易价不公允?
答:可以。评估机构选任程序不合法可能导致评估报告效力受影响,买方有权要求重新评估或主张调整对价。

问:股权被查封后,买方提起执行异议但被驳回,还能向卖方追回转让款吗?
答:能。卖方未能履行“股权无瑕疵、可自由转让”的保证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价款。

问:债权转股权中,以债权价值作价入股,是否需要外部评估?
答:建议通过独立评估机构确认债权真实性及可回收性,防范出资不实或关联交易风险,避免后续被认定为“虚假增资”。

问:本案中法院为何支持解除合同而非继续履行?
答:合同因未获审批而未生效,且股权已被冻结,继续履行在法律上不可能,故解除并恢复原状是唯一可行路径。


结语: 股权转让(包括债权转股权)涉及复杂审批与评估程序,任何一个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引发合同效力争议,导致交易方陷入“钱款已付、股权难拿”的窘境。本案的判决清晰表明:即便是商业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之间,审批程序的缺失足以让合同“体外循环”并失去效力。在进行此类交易前,务必聘请专业律师审查审批门槛、评估机构选任程序及合同解除条款,将风险锁定在签约之初。

汤井保律师,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专注借款合同、婚姻离婚、劳动纠纷三大领域,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在股权转让、债权转股权及合同纠纷案件中,擅长梳理交易事实、识别程序瑕疵、制定风险防控方案。无论是公司客户还是个人当事人,汤律师均以专业视角制定解决方案,全程跟进取证、谈判与诉讼,办案严谨高效,深得委托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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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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