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财产罪/2026-06-25

济南连续盗窃中主观故意同一性的司法认定要点

东晟未来(山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8953186007

在司法实践中,盗窃罪的认定不仅取决于客观行为,更依赖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尤其是对于“多次盗窃”或连续盗窃的情形,如何界定各次盗窃行为是否属于同一主观故意,直接影响罪名的成立与量刑轻重。本文结合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5)天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深度解析盗窃罪中主观故意同一性的认定规则,帮助读者理解“犯意联络”与“共同犯罪”的边界。


一、案情回顾:一次出行,两次盗窃

2014年1月5日晚,被告人吕**、王从山东阳谷县来到济南,找到同乡杨。三人先后实施了两次盗窃:

  • 第一次盗窃:三人窜至济南市天桥区某大厦附近,由吕望风,王、杨**撬开车门,盗走失主李某某的一辆五菱面包车(价值34920元)。
  • 第二次盗窃:王驾驶上述盗窃的面包车,载吕、杨行至某商业街附近。吕、杨下车寻找目标,王将车停在附近等候。随后吕**、杨发现失主涂某某的江铃皮卡车(价值72800元),撬开车门盗走。之后王驾驶面包车跟随吕**、杨**驾驶的皮卡车逃离现场。

当晚,吕**、王**驾驶两辆被盗车辆返回阳谷县。案发后,三被告人被抓获,涉案价值共计107720元。


二、争议焦点:是否构成“多次盗窃”及主观故意的同一性

庭审中,被告人王提出关键辩解:“我没参与盗窃皮卡车,我对皮卡车没有犯意联络,不应承担该部分责任。”** 其辩护人也主张,公诉机关证据不足以证明王**参与盗窃皮卡车的预谋和犯意联络。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虽未直接动手实施盗窃皮卡车,但其行为——驾车载同案人到达现场、在附近等候、然后驾车跟随逃离——足以表明其对整个连续盗窃计划有明确认知并积极参与。法院最终认定:三被告人在盗窃过程中均积极参与,所起作用相当,无主次之分,且被告人王与吕、杨之间具有盗窃车辆的意思联络。 王**的辩解不能成立。


三、以案说法:主观故意同一性的认定标准

1. 连续盗窃中的“犯意联络”不要求明示共谋

在多次盗窃或连续盗窃场景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否具有同一性,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持续性的犯意联络。这种联络可以是明示的(如共同商议),也可以是默示的(如通过行为配合而推定)。本案中,王虽然没有直接参与皮卡车的撬盗动作,但其在场等候、驾车跟随**的行为,实质上是为整个盗窃链条提供交通支持与逃跑保障,属于犯罪分工。法院据此推定其具有共同的盗窃故意。

2. “多次盗窃”入罪与共同犯罪中“一次行为”的区别

《刑法》第264条规定的“多次盗窃”是指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即便单次数额未达较大,也可能构成犯罪。本案涉及的是共同犯罪中的两次盗窃行为,但法院并未单独将第二次盗窃视为王的“新罪行”,而是将其作为同一犯罪过程的一部分。原因在于:两次盗窃发生在同一时间、同一行程、同一团伙配合之下,主观故意具有连续性。 如果不认定同一性,则王可能仅对面包车负责,而对皮卡车部分免责,这将导致罪责不匹配。

3. 从“参与度”看主观故意的覆盖范围

司法实践中,认定共同犯罪中个别人是否对全部罪行负责,通常考察其参与程度、行为关联性以及对犯罪结果的预见可能性。王**在整个过程中驾驶盗窃车辆、提供运载和望风掩护,其行为明显促进了皮卡车盗窃的顺利实施。即使其内心从未明确“同意”盗窃皮卡车,但其客观行为已表明对整体犯罪计划的默认与支持。

4. 相似案件中的常见痛点

  • 辩解“只参与其中一次”:许多当事人认为只要未直接下手,就可以对另一部分犯罪免责。但法院会综合全案证据(如行车轨迹、通话记录、现场配合行为)判断是否有意思联络。
  • “我就在旁边等着,没动手”:这种说法在审理中往往不能成立。主动提供等候、接应、望风等帮助,属于共同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
  • “不知道他们会偷另一辆车”:若事先无明确分工,但事后默认并参与分赃、转移车辆等,亦可推定主观故意。

四、法律依据与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第25条第1款(共同犯罪)、第67条第3款(如实供述可从轻)等,作出判决:

  • 吕**: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六万元
  • 王**: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罚金五万五千元
  • 杨**: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五万元(因如实供述、赔偿谅解)

值得注意的是,杨因归案后如实供述且积极赔偿,获得了缓刑处理,而王因拒不承认对皮卡车的故意,量刑相对较重。这充分说明:如实供述并配合退赔,对主观故意认定和量刑有积极影响。


五、律师提醒:面对指控,如何避免“冤担”全责?

当事人常因“参与部分行为”而卷入全部犯罪。如果您或亲友面临类似指控,应当注意:

  • 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包括现场位置、参与环节、同案人之间的沟通记录等,用以证明主观参与范围。
  • 如实配合调查:主动交代自己实际参与的环节,避免因“隐瞒”而被推定具有更广泛的故意。
  • 争取退赔谅解: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书,是争取从轻处罚乃至缓刑的重要筹码。
  • 聘请专业律师介入:刑事辩护律师可以精准剖析主观故意同一性,帮助当事人厘清责任边界。

六、一句话相关问答

  • 问:盗窃时我只负责望风,是否需要对全部盗窃数额负责?
    答:是的。只要积极参与整个盗窃链条,对全部犯罪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就应对整体数额承担责任。

  • 问:实施第一次盗窃后,临时起意又偷第二辆车,我是否要负责?
    答:若你明知并实际帮助或默认了第二次盗窃(如开车跟随、提供工具等),通常会被认定为具有意思联络。

  • 问:法院如何判断“主观故意同一性”?
    答:依据行为连续性、时空关联性、配合紧密性以及事后行为(如分赃、转移)等综合推定。

  • 问: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处罚吗?
    答:可以。如实供述并积极退赔是法定的从轻情节,在量刑时法院会重点考虑。


东晟未来(山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东晟未来(山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本文由东晟未来(山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团队主笔。我们专注于办公空间装修领域的法律实务,同时精于刑事合规与辩护,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专业、精准的法律服务。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