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中监理费结算的争议解析

许建树律师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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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来袭,监理费如何结算?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深度解析
在建设工程领域,“不可抗力”是悬在各方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无论是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极端恶劣天气,还是政府指令的停工,都可能导致监理服务中断。此时,监理单位已经付出的劳动能否获得对价?结算依据又是什么?这常常成为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争议的焦点,稍有不慎,便会引发旷日持久的诉讼。
痛点直击:监理费结算的“灰色地带”
监理服务的价值在于其过程性、连续性。当不可抗力导致项目停摆,监理单位面临“人去楼空”却无钱可收的窘境;而建设单位则可能认为,既然施工停了,监理费也应“按比例”停发,甚至主张退还已支付的费用。双方争议的核心痛点往往集中在:
- “工作成果”的界定模糊:监理服务不是有形的产品,其工作成果体现在监理日志、会议纪要、质量控制文件、签证审核记录等过程文件上。不可抗力中断后,这些文件的价值如何量化?
- “服务中断”与“合同解除”的混淆:很多合同条款只笼统规定“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时如何结算”,但忽略了仅导致服务中断、但合同仍有恢复履行可能的情形。一旦项目恢复,前期工作可能部分无效,如何界定已提供服务的“效用”?
- “实际发生费用”的举证困难:监理单位的成本主要是人员工资、办公开销、现场监测设备折旧等。在停工期间,如果监理人员需要留守现场处理善后、配合防疫或安全检查,这部分“未来得及写入正式工作日志”的成本如何主张?
以案说法:一次因疫情中断的监理项目
【案件背景】 2021年,西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陕西某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监理公司对某住宅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理。合同总监理费为200万元,按形象进度分期支付。
【案情回溯】 2021年底,因突发新冠疫情,政府下达了全域停工指令。项目被迫全面停工长达4个月。复工后,开发商认为,监理服务因不可抗力中断,且复工后项目整体工期延误,原监理计划已无意义,故只同意按停工期间的实际上岗天数结算少量监理费。而监理公司则认为,在停工期间,他们并未完全撤离,而是进行了现场安全检查、资料整理归档、配合主管部门防疫检查、以及为复工编制调整方案等工作,实际付出了大量劳动和成本。
双方协商未果,监理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合同总价款60%(即120万元)作为已完成监理工作的报酬,并支付停工期间的人员留守费用及企业管理费。
【法院判决焦点分析】 本案中,法院的核心判决思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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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与“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法院认定,疫情封控属于不可抗力,但并未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项目在疫情结束后顺利复工,因此本案不适用合同解除后的清算规则,而应适用合同履行受阻、部分服务已完成的结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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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已完成工作”的价值:法院并未简单采纳“按天数计算”的粗放方法。而是重点审查了监理公司在停工前完成的《监理规划》、《细则》、各类报审表**、以及停工期间形成的现场影像资料、安全检查记录。这些文件被认定为独立的、有价值的智力成果。法院也认可了监理单位在停工期间为避免损失扩大(如防止现场材料被盗、设备冻裂)而付出的努力,认为这属于不可抗力下的减损义务,相关成本应由受益方(开发商)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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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形象进度”支付节点的争议:开发商主张,按合同约定,监理费应在主体结构封顶后才支付下一笔,而停工前仅完成基础工程,因此拒绝付款。法院指出,形象进度支付条款的前提是工程按计划正常进行。因不可抗力导致支付节点无法按原计划达成,属于双方均无过错的履约障碍。法院最终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以及公平原则**,判令开发商按已完成工作量占总合同工作量的比例(经司法鉴定,约为30%)支付监理费60万元,同时,酌情支持了停工期间监理单位的合理留守人员费用10万元。
律师建议:如何规避“不可抗力”下的监理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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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精细化:在签订监理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如下条款:
- 不可抗力下的结算方式:不能只写“解除合同后按实际服务天数结算”,应增加“若服务中断但合同未解除,则按已完成监理工作的价值比例进行结算,并约定价值认定的方法(如委托第三方造价鉴定、按完工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等)。
- 停工期间的成本分担:明确约定停工期间,监理单位为维护项目安全、配合政府检查、恢复施工所产生的人员工资、交通、办公等直接及间接费用的计算标准和分担原则。
- 过程证据的固化:明确约定监理单位有义务在服务中断前后,提交阶段性工作成果(如中期监理报告、已审核的工程款支付证书、已完成的质量评估文件),作为后续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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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过程中的关键动作:
- 及时通知与沟通:不可抗力发生后,第一时间向建设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并持续提交工作联系单、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不可抗力期间单位所做的现场巡检、隐患排除、资料整理等工作。
- 启动证据保全:对已完成的重要监理文件(如《见证取样记录》、《旁站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进行封存、列表,并经建设单位代表签字确认。对停工期间的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录像,固定证据。
- 寻求第三方鉴定:一旦发生争议,应果断申请法院委托专业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对已完成的监理服务价值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会基于监理工作的专业属性、工作成果的复杂性等因素给出相对客观的量化结论,避免陷入无休止的扯皮。
一句话问答,直击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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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不可抗力导致停工,监理费还能要回来吗? 答:可以,但需证明已提供的服务具有独立价值,而非仅按天数计算;已付出的减损成本,应由建设单位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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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合同中只写了“按形象进度付款”,因疫情停工后无法达到节点,怎么算? 答:法院会依据公平原则,按已完成工作量占总工作量的比例进行结算,而非机械适用原支付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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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停工期间,监理公司没干活,能主张费用吗? 答:如果监理公司为履行减损义务(如安全巡查、档案整理)付出了成本,可以主张合理的留守费用;若完全撤离且无贡献,则很难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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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证明我干了活? 答:关键的证据包括:监理日志、会议纪要、已签认的报审表、现场影像资料,以及停工期间的工作联系单和检查记录。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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