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2026-06-25

天津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争议的实务解析与应对策略

董志远

董志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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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董志远律师,执业12年专注合同与劳动纠纷领域,累计辦理案件600余件,以天津为核心服务京津冀及全国,凭借扎实证据与务实策略为当事人维权。

一、引言:中标通知书的法律地位为何频引争议?

在建筑工程、政府采购等招投标活动中,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始终是司法实践中的高发争议焦点。一方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即意味着合同成立,另一方则主张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方为生效。这种争议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保证金返还、违约责任认定、损失赔偿等核心利益。今天,我们通过一个典型案例,结合司法裁判规则,深入剖析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及其背后的关键痛点。

二、案例引入:一份“过期”的中标通知书

案情概要(改编自同类真实案例)
2019年,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参与天津某办公楼装修工程招标。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需在15日内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A公司顺利中标,收到招标人B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但B公司随后以“内部流程未完成”为由,迟迟未与A公司签订书面合同。A公司为避免损失,向B公司多次催告,B公司最终以“未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未成立”为由,将项目另行发包。A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预期利润损失及投标保证金。

争议焦点

  1.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是否已成立合同关系?
  2. B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是否构成违约?

三、法律性质争议:两大阵营的对垒

(一)观点一:中标通知书为“承诺”,合同自发出时成立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核心逻辑: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则是对要约的“承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中标通知书送达中标人,合同即成立,后续的书面合同仅为确认性文件。
  • 司法实践支持: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849号等判例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形成预约合同或本约合同关系,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书面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观点二:中标通知书仅为“预约”或“合同成立前程序”

  • 法律依据:部分观点援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强调“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认为书面合同是法定形式,未签订则合同不成立。
  • 核心逻辑:招投标程序复杂,中标通知书仅表明中标结果,但具体条款(如付款进度、变更签证等)仍需通过书面合同细化。若中标通知书直接导致本约成立,会削弱书面合同的法律地位。
  • 司法实践风险:部分地方法院或仲裁机构认为,若合同内容(如工期、价款、质量标准)在招标文件中已明确,则中标通知书构成承诺;若存在实质性条款空白,则仅成立预约合同。

(三)痛点关键词:当事人必须关注的细节

  • 保证金风险: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若招标人拒签合同,投标人能否要求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若认定为合同成立,可适用定金罚则;若认定为未成立,则仅能主张缔约过失赔偿,数额通常有限。
  • 预期利润损失: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可能已开始备料、租赁设备,若招标人反悔,预期利润损失能否获得支持?这取决于合同是否成立。若合同成立,可主张履行利益;若未成立,只能主张信赖利益(通常为直接损失,不含利润)。
  • 诉讼时效与证据:中标通知书送达时间、双方往来函件(催告、协商记录)是证明合同关系的关键。当事人务必保管好中标通知书原件、送达回执、合同草稿、会议纪要等,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败诉。
  • 免责条款陷阱:招标文件或中标通知书中常包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中标通知书不构成承诺”等条款。此类条款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合同生效条件,影响中标通知书的效力。
  • 行政监管风险:若中标通知书被认定为合同成立,招标人擅自变更中标结果可能面临行政罚款、记入信用档案等处罚。

四、案例引申:本案的裁判逻辑与启示

在本文开头的案例中,法院最终认定:B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已明确中标项目、价款、工期等核心条款,构成对A公司投标文件的完全同意,因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送达A公司时成立。B公司以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绝履行,构成违约,应赔偿A公司的预期利润损失及投标保证金利息。

法院核心考量

  1. 条款明确性:招标文件与中标通知书中是否已包含合同核心要素(价格、时间、质量)。
  2. 当事人预期:A公司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已安排生产、采购,体现了对合同成立的合理信赖。
  3. 诚实信用原则:B公司以内部程序为由拒签合同,有违诚信,且无正当理由。

五、专业建议:如何应对中标通知书争议?

  1. 投标前审查招标文件:重点关注合同生效条款、中标通知书效力表述、争议解决方式。若文件规定“中标通知书不构成承诺”,应评估风险。
  2. 中标后立即采取行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履约确认函、催告签订书面合同,并保留送达证据。若对方拖延,及时以书面形式主张权利。
  3. 证据固化: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双方沟通记录(邮件、聊天记录、函件)全链条保存,形成完整证据链。
  4. 合理主张赔偿:若对方违约,可主张直接损失(投标保证金、标书制作费、差旅费)和间接损失(预期利润),但需提供充分佐证(如利润测算表、已签供应合同等)。
  5. 寻求专业律师介入:中标通知书争议涉及法律适用不统一、技术性细节多,建议在纠纷发生初期咨询执业律师,避免因程序错误丧失胜诉权。

六、一句话问答(常见误区澄清)

Q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可以随意撤回吗?
A:不可以。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招标人擅自撤回或改变中标结果,需承担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

Q2:未签订书面合同,中标通知书是否必然无效?
A:不一定。若中标通知书已包含合同全部主要内容,且无保留条款,通常视为合同成立;否则可能仅成立预约合同。

Q3: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放弃,如何赔偿招标人?
A:中标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招标人重新招标的额外费用、评标费用、以及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Q4:保证金是否能要求双倍返还?
A:若中标通知书构成合同成立,且招标文件明确约定保证金具备定金性质,可主张双倍返还;否则只能返还本金。

Q5: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最看重什么?
A:最看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中标通知书的条款完整性以及双方在后续过程中的行为表现(如是否实际履行、催告记录等)。


七、专业律师支持

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争议涉及《招标投标法》、《民法典》合同编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交叉适用,不同法院对“承诺生效时间”的认定存在差异。当事人在遭遇此类纠纷时,应避免盲目自行和解或放弃权利,建议委托具备合同纠纷领域丰富经验的律师进行案情预判与策略制定。

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董志远律师执业12年,专注合同与劳动纠纷领域,累计办理案件600余件,以天津为核心服务京津冀及全国。董律师深谙招投标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始终秉持“凭借扎实证据与务实策略为当事人维权”的执业理念,在复杂合同争议中累计为当事人挽回损失逾千万元。
联系方式:天津市河西区(联系地址可据实补充)。
注:本文案例为典型情形改编,具体案情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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