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2026-06-22

日照建设工程中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主体认定与防范

王名成

王名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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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名成律师,执业17年,山东某律所资深律师,专注建筑工程合同与房产纠纷,以日照为核心覆盖山东,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累计办案400+、胜诉率超90%,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2亿元。

在房产建设工程中,农民工工资支付纠纷频发,核心争议往往在于责任主体是项目承包人还是其派驻的代表。通过分析(2019)鲁1103民初2423号判决书,揭示法院如何认定“驻工地代表”的连带责任,并提供实用防范指南。


一、争议焦点:驻工地代表签字确认的工资,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原告尹某(以下称尹某)为日照某公司(以下称日照某公司)承包的热连轧建安工程提供劳务,主张被告朱某(以下称朱某)作为驻工地代表,在工资表上签字确认欠薪12420元,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而朱某辩称其系公司职员,签字属职务行为,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法院最终判决仅由日照某公司支付劳务费,驳回了尹某对朱某的连带责任请求。其核心法律依据在于:

“因被告朱芳林主张系被告日照新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员,且在本案合同中有记载,原告主张要被告朱芳林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证据不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


二、分层剖析:法院认定责任主体的三步法

第一步:审查合同约定,明确“驻工地代表”的法律地位

法院首先审查《施工分包合同》及附件,发现合同明确约定朱某为“驻工地代表”,且附件《支付农民工工资承诺函》由日照某公司盖章承诺承担全部农民工工资责任。这表明,朱某的身份是公司授权代表,而非独立承包人。

实务建议:劳动者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要求用人单位在书面合同中明确“驻工地代表”的权限范围,避免仅凭口头指派。

第二步:区分“欠薪事实”与“连带责任”的举证责任

尹某提供了朱某签字的3张《工资计算表》,证明欠薪12420元。法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但尹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朱某与日照某公司之间存在“个人担保”或“共同承包”关系。根据《担保法》及《合同法》相关规定,主张连带责任需有明确约定或法律依据。

实务建议:若要求项目部人员个人承担连带责任,应在工资表或欠条上单独注明“本人自愿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并由其签字捺印。

第三步:依据“职务行为”原则,责任归咎于用人单位

朱某的签字行为系履行公司职务,其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法院援引《合同法》第44条、60条、109条,判决日照某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同时,《民事诉讼法》第144条对未到庭被告的缺席判决规定,强化了公司作为债务人的独立责任。

实务建议:公司应规范授权管理,避免员工个人签字被误解为个人债务。如案件中合同明确朱某为“驻工地代表”,则有效阻却了个人责任。


三、行动指南:如何避免“人钱两空”?

1. 工人如何维权?

  • 固化证据:要求公司在工资表上加盖公章,或由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签字并注明“公司承担支付责任”。
  • 明确对象:起诉时区分用人单位与个人,若要求个人连带,须收集其个人承诺、共同承包协议等。
  • 申请法律援助:本案原告尹某即通过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有效降低了维权成本。

2. 公司如何防范风险?

  • 签署书面授权:为派驻代表出具明确的《授权委托书》,载明权限范围(如仅负责施工管理,无权以个人名义承诺工资支付)。
  • 资金专项账户: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避免资金被挪用。
  • 及时公告送达:若公司地址变更导致无法接收法律文书,应主动向法院备案,否则可能因未到庭而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被缺席判决)。

四、延展提示:房产建设全链条的责任逻辑

本案虽为劳务纠纷,但反映出房产建设工程中“总包-分包-劳务公司-项目代表”的复杂关系。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0条,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负直接责任,总包单位负监督责任。当分包单位无能力支付时,总包单位应先行垫付。因此,劳动者可进一步向总包单位(本案中的山东某公司)主张补充责任。

下一步行动:如果您正面临类似问题,建议:

  1. 立即整理所有工资凭证、合同、考勤记录。
  2. 向项目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法律援助。
  3. 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依据“农民工工资支付特别保护”原则争取优先受偿。

作者: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鲁1103民初2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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