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2026-06-22

西安买卖合同纠纷中合同成立要件认定要点解析1

许建树

许建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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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一、引言

在民商事活动中,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然而,许多当事人因对合同成立要件缺乏清晰认知,导致纠纷频发。特别是在涉及土地置换、合作建房等复合型交易中,合同性质、内容约定不明确,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本文通过一起真实案例,深入剖析买卖合同(实为合作建房协议)纠纷中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帮助读者理解法律规则,防范交易风险。

二、案件事实概要

2016年12月16日,原告张中(隐去一字)与被告焦立(隐去一字)签订了一份《土地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焦立将其位于灵宝市火车站路轴承厂南边、铁路桥北边的一块宅基地(东西南北各10米)转让给张中使用建房;房屋建成后,张中需将靠东一、二层共两套房屋(约160平方米)折兑给焦立,焦立另支付5万元给张中。合同还约定,焦*立需积极配合协调周边事宜,保证建房前后上下水接通。

2017年4月,张中利用该宅基地连同其他地块开发建设了两栋七层住宅楼。其中,利用焦立宅基地所建的北楼有3个单元,每套房屋设计面积为120平方米。2018年7月房屋建成后,张中认为实际建成的两套房屋面积达240平方米,超出合同约定面积约80平方米,要求焦立支付超出部分折价款186000元,但焦立拒绝。同年10月,焦立强行占居了一楼房屋,并擅自将餐厅窗户改建为出户门,双方遂引发诉讼。

三、法院判决要点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 双方签订的《土地买卖合同》实为合作建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内容全面履行。
  2. 按协议约定,张中应交付靠东一、二层共两套房屋。张中仅交付二层房屋,未交付一层,构成违约。虽然实际建筑面积超出约定,但系张中单方面原因造成,且未与焦立协商变更,故张中要求焦立支付超面积价款缺乏依据。
  3. 焦*立已实际占居两套房屋,实现合同目的,应依约支付5万元,但可扣除其自行安装窗户花费1500元,即需支付48500元。
  4. 立将餐厅窗户改建为出户门,影响建筑物安全,张中作为业主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法院予以支持。

四、买卖合同成立要件的法律分析

本案虽名为“土地买卖合同”,但法院将其定性为合作建房协议,其核心法律问题仍围绕合同成立要件展开。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实践,买卖合同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一)主体适格——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张中与焦立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需特别注意:若合同一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合同效力可能存疑;若涉及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核实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授权委托等事项,避免因主体不适格导致合同无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双方自愿且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

法院认定双方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前提。本案中,双方自愿签署合同,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痛点关键词:常见因“口头承诺”“草率签字”引发争议。当事人应确保合同内容是内心的真实意愿,避免因“被忽悠”“没看清”导致后续纠纷。建议签署前仔细阅读条款,必要时录音、录像或请第三方见证。

(三)合同标的明确——交易对象具体、可确定

合同标的须明确具体,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位置等。本案中,合同约定“靠东一、二层共两套约160平方米的房屋”,但未明确“约”的具体浮动范围,也未约定每套房屋的精确面积。当事人痛点关键词:实践中常出现“面积差异”“位置争议”。例如,房屋建成后实际面积与约定不符,当事人对超出部分如何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本案恰恰反映了这一痛点:面积超出约定后,双方未重新协商,法院最终按原约定处理,未支持张*中要求补差价的主张。

(四)价款或报酬约定清晰——价格条款是买卖合同的核心

本案合同约定:“甲方再付5万元给乙方”。虽价款约定明确,但双方对超出面积的价款如何计算未作约定。当事人痛点关键词:常见“未约定单价”“总价模糊”“价款调整机制缺失”。例如,房屋面积增减、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可能导致原价款失衡。建议在合同中对标的物可能的变化设置明确的价款调整条款,如“实际面积与约定差异在3%以内的,按原价结算;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X元计算”。

(五)形式要件——书面形式优先,但非必需

根据《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可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但不动产交易、金额较大的交易为避免纠纷,建议采用书面形式。本案双方签订了书面《土地买卖合同》,符合形式要求。当事人痛点关键词:口头合同难以举证;电子合同需保留完整记录;合同附件(如图纸、清单)需一并签署。

五、本案的关键法律问题与应对建议

(一)合同内容变更需双方明确协商

本案中,张中单方面认为房屋面积超出约定,便要求焦立支付差价,但未与焦*立达成变更协议。法院依据“内容变化未明确协商确定”原则,驳回了这一请求。应对建议: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客观情况变化,应及时书面协商,签署补充协议;如无法协商一致,应严格按照原约定履行,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二)擅自改建的法律风险

焦*立为方便出入,将餐厅窗户改建为出户门。法院认定该行为“影响建筑物安全”,判令拆除并恢复原状。应对建议:房屋所有权人虽对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业主装修或改建前,应取得物业、相关部门审批,并保留原始设计图纸,避免承担法律风险。

(三)超出合同约定面积的处理

本案中,房屋实际面积超出约定面积约50%,但合同未明确超面积的结算方式。应对建议:在建设施工、商品房买卖等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面积差异处理条款,常见方式包括:约定允许合理的误差范围(如±3%),超出部分按约定单价结算;或约定双方可重新协商;或约定超出一定比例时,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四)合同约定不明时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510条、511条,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法律规定的特定规则。本案中,法院未适用上述补缺规则,而是直接认定张中未与焦立协商变更,故其要求缺乏依据。教训: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预见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尽量细化条款,避免依赖事后补充。

六、律师专业建议——以许建树律师视角

作为专注于建设工程与合同纠纷领域33年的律师,我在此类案件中常见当事人犯以下错误:

  1. 混淆合同类型:本案名为“土地买卖合同”,实为合作建房,但双方未按合作建房法律要求办理审批、备案。若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手续,法律关系更为清晰。
  2. 忽视房屋面积差异风险:建议在合作建房协议中写入“若实际面积与约定不符,按每平方米XX元计算补差”。
  3. 擅自维权引发不利后果:焦立强行入住并改造,虽法院未支持张中索要超面积价款,但焦*立仍需拆除恢复原状、支付安装费用,可谓两败俱伤。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如诉讼或仲裁。
  4. 证据意识薄弱:本案双方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对面积差异的协商过程,导致法院难以支持。建议日常保存微信聊天记录、邮件、转账凭证、照片、收据等,作为维权依据。

七、结语

合同成立要件的认定,是解决买卖合同纠纷的基石。当事人应注重合同签订时的规范性与完整性,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争议。一旦发生纠纷,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切勿采取私自占居、改建等违法手段,导致自身陷入被动。

许建树律师提示:合同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尤其涉及建设工程、房屋买卖等大额交易,建议委托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代理,以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八、相关问答(一句话)

1. 问: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时,能否直接要求对方按自己的理解履行?
答: 不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补充协议、交易习惯或法律规则确定,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约。

2. 问:房屋实际面积超出合同约定,开发商或卖方要求补差价,买方是否必须接受?
答: 需要看合同约定;若合同未约定面积差异处理方式,双方应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诸法院,但法院可能不支持单方定价。

3. 问:未经邻居同意,将自家窗户改为入户门,是否合法?
答: 不合法,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建筑物安全或他人权益的,权利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并可主张赔偿。

4. 问:合作建房协议中,出资方与地皮方如何防范面积争议?
答: 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房屋面积、位置、每平方米单价、超出部分的处理方式,建议附图纸并约定争议解决机制。

5. 问:诉讼中如何证明“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答: 可通过合同原件、签名笔迹鉴定、见证人或录音录像、履行行为(如长期无异议)等证据综合证明。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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