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21

石家庄建设工程监理酬金支付争议的司法认定与应对策略

王世忠

王世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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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石家庄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的核心价值:从“工程进度”到“付款条件”的精准对接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合同的履行常因“工程进度”与“付款条件”之间的认定分歧而引发争议。如何准确把握付款节点、规避逾期付款风险,是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面临的痛点。本文以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为例,剖析法院如何通过司法鉴定认定工程进度,进而判定监理费支付条件是否达成,为行业提供可操作的实务指引。


一、案件事实:两份合同背后的支付争议

本案涉及两家公司的两份《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唐山某公司(监理人)与唐山浪窝口某公司(委托人)于2016年9月20日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以下简称“合同一”),约定监理酬金27万元,支付条件为“抛块石完成拨付13万元,剩余部分按进度拨付,竣工验收付清”。2018年4月10日,双方又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二》(以下简称“合同二”),约定监理酬金120万元,支付条件为“沉箱、地连墙完成1/3拨付30%,完成2/3拨付30%,胸墙及其他项目完成拨付35%,保修期结束拨付5%”。

唐山某公司主张:合同一项目于2017年12月基本完工,但除已付13万元外,剩余14万元未付;合同二项目中沉箱于2018年10月全部完成、地连墙于2019年5月完成2/3,应支付72万元(120万×60%),合计欠付86万元。唐山浪窝口某公司在庭审中未予实质抗辩,仅表示“没有不同意见”。

二、争议焦点:工程进度如何认定?——司法鉴定的关键作用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合同一和合同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已实际达成?法院委托河北至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其结论成为判决的核心依据。

1. 合同一:完成比例超过90%的认定

鉴定报告指出:“图纸中北侧护岸工程量为326.54米,南侧护岸工程量为160米,东防波堤工程量为985米,堤头灯工程量为2个,上述内容现场完成情况与图纸基本一致。”同时,“北防波堤的挡浪墙完成766.09米,剩余160米未完成”且“南防波堤现场完成920米,剩余180米未完成”。据此,法院认定:“整个监理任务所剩工程量不多,完成已超过90%”,故判决被告支付剩余14万元的90%即12.6万元。

2. 合同二:沉箱完成但地连墙未达2/3的争议

鉴定报告分为“确定性鉴定意见”和“选择性鉴定意见”。确定性意见显示:沉箱预制完成(按图纸39座计),35000吨级码头地连墙混凝土完成比例为52.17%、钢筋完成比例为52.98%,均未达到2/3。选择性意见涉及的50000吨级码头地连墙因“签字盖章不完全”,法院无法确认其有效性。最终,法院认定:“不能确认该工程的沉箱、地连墙部分已完成2/3,应当按照已完成监理任务的1/3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监理费,即120万元的30%为36万元。”

关键启示:鉴定报告必须精准匹配合同约定的“支付节点”

本案中,合同二的支付条件分为“1/3”和“2/3”两个节点,而鉴定结论仅能证实“沉箱完成”及“地连墙完成约52%”,未达2/3。这正是法院驳回原告72万元诉请、仅支持36万元的核心理由。

三、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规则——“签字同意”日期的法律意义

针对逾期付款利息,法院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3.2.3条(约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分别确定了两个合同的起算点:

  • 合同一: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申请拨付7万元,被告于2019年1月28日签字同意。法院判决:“以126,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月28日起计算利息至清偿时止。”
  • 合同二:原告申请拨付30%时,被告于2019年12月8日签字同意。法院判决:“以36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8日起计算利息至清偿时止。”

实务要点:书面催告与确认函是利息起算的关键证据

法院并未简单按“工程完工日期”或“合同约定支付日”计算利息,而是以被告“签字同意”的日期作为起算点。这提示实务中:监理单位应定期提交进度确认函,并要求建设单位签字盖章。若建设单位拖延签字,则可能丧失利息的保护。

四、法院最终判决与裁判逻辑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7日作出(2021)冀0225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唐山浪窝口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某公司监理费用486,000元。并以126,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月28日起计算利息至清偿时止。并以36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8日起计算利息至清偿时止。 二、驳回原告唐山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逻辑可归纳为:
(1)合同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
(2)工程进度通过司法鉴定客观认定,未达条件的部分不予支持;
(3)逾期付款利息以“申请-确认”的书面记录为起算依据;
(4)建设单位虽未进行实质抗辩,但法院仍依据鉴定结论合理裁量。

五、延伸建议:如何避免监理费支付争议?

1. 合同条款设计需“可量化”

避免使用“按进度拨付”“竣工验收付清”等模糊表述,应明确“完成某节点工程量达到XX%”等具体量化标准,并与工程款支付节点联动。

2. 全过程证据留存

  • 每月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工程进度确认单》,要求建设单位签字盖章。
  • 对于建设单位拒绝确认的进度,可通过拍照、公证、第三方检测等方式固化证据。

3. 及时发出催告函

当工程进度达到约定支付节点后,监理单位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如《监理费支付申请函》)向建设单位发出催告,并保留送达凭证。若建设单位逾期回复,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利息。

4. 善用司法鉴定

若双方对工程进度产生争议,应及时申请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本案中,鉴定结论直接决定了支付比例的认定,证明“证据先行”的重要性。


作者: 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冀0225民初1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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