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2026-06-21

成都虚开发票罪“主观目的”辩护实操要点解析

朱宁

朱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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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宁律师,执业三十二年,深耕刑事辩护与经济犯罪领域,累办800余案,以严谨务实作风护航当事人权益,服务覆盖全川及全国。

核心价值: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生死线。本文结合最新司法裁判趋势,提供一套可落地的辩护实操方案,帮助当事人精准把握法律边界。

一、争议焦点: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否要求“骗取税款目的”?

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两种观点:

  • 行为犯说:只要虚开行为发生,即构成犯罪(早期主流)。
  • 目的犯说: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否则不构成该罪(近年最高院指导案例确立)。

实际案例:挂靠经营中,A公司为B公司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真实、税款已缴,但开票方与交易方不一致。若按行为犯说,A公司构成虚开;按目的犯说,因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构成虚开。

二、三步实操法:破解“主观目的”认定难题

第一步:收集“业务真实”的证据链

  • 合同、物流凭证:证明业务发生的时间、地点、金额;若货物未实际流动,需提供服务过程记录(如运输轨迹、验收单)。
  • 资金回流分析:重点排除“无实际交易”的虚开。准备银行流水、转账凭证,证明资金流向与业务匹配。
  • 税务申报记录:展示开票方已依法缴纳增值税、受票方已认证抵扣的完税证明。

第二步:锁定“不以骗税为目的”的法定情形

根据最高院及多地法院生效判决,以下情形通常不认定“骗取税款目的”:

  • 挂靠开票:实际经营人借用他人名义开票,但业务真实、税款已缴。
  • 如实代开:销售方因无开票资格,委托第三方代开,且代开金额与实际交易一致。
  • 对开、环开:为虚增业绩、融资需要等,但未造成税款流失。

关键动作: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书》,附类案检索报告(如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刑核51732773号刑事裁定书)。

第三步:量化“税款损失”危害结果

若无法完全排除虚开行为,需证明:

  • 已补缴税款:提供税务局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
  • 未造成实际损失:受票方已做进项转出,或税务机关已追缴税款;
  • 社会危害性低:虚开金额小、次数少、系初犯偶犯。

三、风险提示与行动指南

重要提醒: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辩护的核心是“目的抗辩”,而非“行为否认”。若案件存在真实交易但开票不规范,务必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介入,争取不捕或不诉。若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需重点审查《起诉意见书》中是否遗漏“客观真实交易”的证据。

下一步行动:关注2023年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治涉税犯罪的意见》,该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不以骗税为目的”的认定标准。建议企业建立开票合规台账,避免因管理疏忽引发刑事风险。


作者:朱宁,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
专注涉税刑事案件辩护,擅长虚开发票、逃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案件的证据梳理与策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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