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19

日照无资质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款支付争议解析

王名成

王名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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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名成律师,执业17年,山东某律所资深律师,专注建筑工程合同与房产纠纷,以日照为核心覆盖山东,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累计办案400+、胜诉率超90%,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2亿元。

一、核心价值:合同无效不等于工程款“打水漂”

建筑工程领域,承包人无资质导致合同无效是常见风险,但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后,工程款如何结算?付款条件是否仍受合同约定约束?本文结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5)鲁1102民初10507号判决书,深度解析法院对合同无效后工程款支付条件、质保期起算、发票义务及股东责任认定的裁判逻辑,为施工企业与发包方提供实务指引。

二、争议焦点分层解析

(一)合同无效的认定与法律后果

判决书明确认定:“原告自认其并无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资质,故原告与被告日照某公司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合同无效不等于施工方无法拿回工程款。 判决书指出,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已完工装修工程造价为1694677.63元,法院据此确认工程款基数。

(二)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审计、发票、质保期的博弈

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为“审计完成+提供发票+质保期满”,但法院如何认定?

  1. 审计完成问题:被告日照某公司提交的造价咨询报告(落款2025年4月14日)载明造价1694677.63元,原告无异议。法院直接采纳该报告作为结算依据,并未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审计流程”。实务启示: 若双方对造价无实质性争议,法院可直接以第三方审计结论或双方确认金额认定工程款,无需等待审计程序终结。

  2. 发票提供问题:原被告对开票金额存在分歧(原告称已开1303937.69元,被告称仅1116977.08元),但法院判决时未将发票作为付款前置条件。核心逻辑: 合同虽约定“先票后款”,但该约定不改变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的主合同义务。当工程已交付且质保期届满,发包方不能以未收到足额发票为由拒绝付款,发票争议可通过另案或反诉解决。

  3. 质保期起算点:原告主张2023年5月30日投入使用,被告主张2023年9月完成整体交付。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张”,采信被告主张的2023年9月。质保期两年,至2025年9月届满。判决书在2025年10月13日作出,质保期已过,故支持全部工程款(含5%质保金)。关键点: 质保期起算以实际交付使用时间为准,施工方应保留交付证据(如移交单、竣工验收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三)违约金的精细化计算

判决书并未简单支持原告主张的“自2022年5月28日起算”,而是分段计算:

  • 240966.67元(对应审计完成后的应付工程款)自2025年4月14日(审计报告出具日)起算;
  • 84733.88元(质保金部分)自2025年10月1日(质保期届满次日起)起算。

法院逻辑: 合同无效后,违约金条款原则上无效,但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参照合同约定,同时结合工程结算实际情况,将付款时间节点与审计完成、质保期满挂钩,体现了公平原则。

(四)股东补充责任为何被驳回?

原告要求股东山东某公司承担未出资本息范围内的补充责任,但法院认为:“被告山东某公司对被告日照某公司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其享有期限利益。”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一般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风险提示: 债权人欲追究股东责任,需证明股东存在恶意延长出资期限、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等例外情形,本案中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

三、实务方法与行动建议

  1. 施工方核心动作

    • 即使无资质,也要保留施工、交付、验收的完整证据链(照片、微信记录、移交单等),用于证明工程合格及交付时间;
    • 主动推动工程结算审计,或与发包方共同委托第三方审计,固定造价;
    • 注意发票开具与催款同步,但不要因发票争议延误诉讼时机。
  2. 发包方风控要点

    • 签约前必须审查承包人资质,避免因合同无效导致付款条件失控;
    • 付款条件设置需合理,避免将审计、发票等非核心义务作为绝对前置条件,否则可能被法院调整;
    • 对施工质量问题应及时发函、公证取证,在诉讼中提出反诉或抗辩。
  3. 诉讼策略

    • 若争议焦点在付款条件,可主张合同无效后不再受原付款条款约束,直接要求按造价折价补偿;
    • 举证重点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的证据;
    • 股东责任追究需关注出资期限是否已届满,或是否具备加速到期情形。

四、延展与指引

本案判决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的折价补偿原则,同时强调付款条件不能成为发包方恶意拖延的挡箭牌。但施工企业仍应警惕:无资质施工不仅面临合同无效风险,还可能因质量问题无法获得全额补偿,甚至承担行政罚款。

建议施工企业尽快取得相应资质,或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资质要求。发包方则应在合同中加入“承包人资质保证条款”,并约定虚假承诺的违约责任。

如您遇到类似纠纷,欢迎就具体案情咨询专业律师。更多建筑工程合同实务案例,请持续关注本公众号。


作者: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鲁1102民初10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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