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暂定价监理合同结算条件成就的司法认定路径

许建树律师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若合同约定暂定总价且付款需以“批复设计概算”为依据,在工程已交付使用多年、质保期已届满的情况下,发包方能否以缺少概算批复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监理费?本文结合(2022)黑0604民初1246号判决的争议焦点,为同行提供实务分析。
一、争议焦点:暂定价合同支付条件是否成就
根据判决书认定事实,甲监理公司与乙建设单位签订编号为X等四份《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其中X合同(路桥公司运输处新建车库工程)监理费暂定总价285960元,约定“竣工结算前支付比例不超过工程价款的80%”。乙建设单位已支付172000元,剩余172000元未付。乙建设单位辩称:“合同金额均为暂定价格,不是确定金额……缺少必要的‘批复设计概算’,双方无法计算出监理费总价款”,故支付条件尚未成就。
判决书原文引用(已模糊处理)
“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辩称,现无法确认尚欠监理费金额为300327元。因合同金额均为暂定价格,不是确定金额,双方无法结算,XXX三个合同所涉工程监理费无法确认……该三份合同在监理费结算上缺少必要的‘批复设计概算’,双方无法计算出监理费总价款。”
二、法院认定事实:工程已交付使用是核心突破口
判决书确认以下无争议事实:
“双方对于以下事实无异议:……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2011yjx5003合同监理费172000元……上述四个合同所涉工程均已交付使用,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述上述工程均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这一事实直接击穿了被告的抗辩逻辑——工程已交付使用多年,即便未取得“批复设计概算”,监理方已完成全部合同义务,发包方不得以内部结算程序为由拒付监理费。
三、支付条件成就的认定方法与步骤
第一步:审查合同条款中的“支付节点”约定
需区分“暂定总价”与“最终结算价”的不同功能。本案合同虽约定“竣工结算前支付比例不超过80%”,但未将“取得批复概算”列为支付前提。如判决书所述,该条款仅限制付款上限,而非否定付款义务。
第二步:核实工程实际状态(已交付、已使用、已过质保期)
法院查明“四个合同所涉工程均已交付使用”,且乙建设单位自认“上述工程均上述事实”(原文如此,意指认可交付事实)。工程交付使用标志着监理服务履行完毕,发包方已实际受益。
第三步:结合付款惯例与诉前调解协议
判决书另记载:“双方于2021年7月达成诉前调解协议,协议约定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剩余监理费。”乙建设单位虽否认该协议,但该证据进一步佐证付款条件已成就。
第四步: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否定格式条款滥用
被告以“缺少批复设计概算”为由拒绝结算,但从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甲方申请过概算批复或该批复客观上无法取得。法院未采纳该抗辩,体现了对发包方滥用内部流程的否定。
四、实务启示与行动建议
本案提示施工企业及监理单位:合同约定的“暂定总价”不等于“不付钱”,“结算条件未成就”不等于“支付义务不存在”。当工程已交付使用且质保期届满时,发包方以内部审批缺失为由拒付,难以获得司法支持。
建议采取以下行动:
- 全面梳理已交付工程的合同履约证据,包括工程验收单、交付使用证明、质保期届满记录;
- 收集所有付款凭证及对账记录,固定欠款金额;
- 若发包方仍以“暂定价”“未结算”为由拖延,可依据《民法典》第577条诉请支付,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作者: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2)黑0604民初1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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