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2026-06-19

南京股东优先购买权纠纷实操要点与救济指南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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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井保律师,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专注借款合同、婚姻离婚、劳动纠纷三大领域,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擅长梳理借贷纠纷事实、处理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应对劳动仲裁与诉讼等法律问题,始终以专业视角制定解决方案,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严谨高效,深得委托人认可。

股权纠纷中,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引发诉讼的高发地带。本文为你拆解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与应对策略,从通知细节到诉讼救济,助你避开“转让无效”的雷区。

一、核心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71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书面通知转让事项;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若未履行该程序,转让可能被撤销或无效。

二、实操四步法:正确行使与应对优先购买权

1. 转让方:规范通知,避免隐患

  • 通知内容:必须明确受让方基本信息、拟转让股权比例、转让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同等条件”。仅告知“拟转让”不包含具体条件,法院可能认定通知无效。
  • 通知形式:建议使用EMS邮寄(保留回执)、公证送达或公司内部签收函。仅微信群聊或口头通知易被推翻。
  • 答复期限:公司章程有规定从其规定;无规定时通常给其他股东30天以上。期限届满未答复视为同意。

2. 其他股东:及时行使,避免失权

  • 书面表态:收到通知后30日内向转让方或公司提交书面《行使优先购买权申请书》,明确表示按通知条件购买。
  • 同等条件:不得提出折扣、分期付款等变更条件。若价格分期,你需同步;若对方提供担保,你也需提供同类担保。
  • 按比例购买:若多个股东主张,可协商按出资比例分配;协商不成起诉要求按比例行使。

3. 受让方:核查程序,防范风险

  • 要求转让方提供“已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且无异议”的证明(如其他股东放弃声明、期限届满回复函)。
  • 建议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设置特别条款:“若因优先购买权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转让方承担全部损失”。

4. 救济路径:侵权后的诉讼策略

若转让未通知或通知不合法,其他股东可:

  • 申请撤销股权变更登记: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1年内起诉。
  • 主张赔偿:若股权已变更给善意第三人,可要求转让方赔偿股权价值差额损失。

三、延展建议

优先购买权纠纷中,公司章程可“自定义”规则(如缩短答复期、排除优先权),但不得完全剥夺。建议在设立公司或修改章程时咨询律师,设计清晰条款。若已发生纠纷,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委托专业律师评估诉讼可行性。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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