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2026-06-19

焦作代理执行追加未实缴股东实操全流程指南

张文胜

张文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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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胜律师,执业17年,深耕刑事辩护与行政诉讼领域,以焦作为核心辐射河南全省及周边,累计办案400余件,用务实方案为您争取最佳结果。

代理执行中,当被执行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股东认缴出资未实缴时,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是打破执行僵局、实现债权最直接的路径。本文提供一套从证据收集到法院裁定的完整方法与步骤,帮助您高效落地执行。

第一步:锁定追加情形,收集三类核心证据

要成功追加未实缴股东,必须证明股东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事实。证据清单如下:

  1. 公司工商档案:公司章程、出资协议、股东名册,用于核实认缴金额、出资期限及实缴情况。
  2. 银行流水与验资报告:调取公司基本户及资本金账户流水,对比验资报告,找出抽逃或未实缴的痕迹(如出资后短期内转出且无正当理由)。
  3. 法院终本裁定或财产调查材料:证明公司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前提。

实操提示:若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如认缴制下2030年到期),需另行主张加速到期,此时应证明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或债务产生后延长出资期限(可引用《九民纪要》第6条)。

第二步:提交书面申请,精准引用法律依据

向执行法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格式如下:

  •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
  • 被申请人:拟追加的股东
  •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追加某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 事实与理由:列明公司无财产、股东未实缴的具体证据,并引用法律条文(如《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20条或《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

关键技巧:在申请书中明确注明“股东未实缴金额及计算方式”,例如:“股东张三认缴100万元,实缴0元,应在100万元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避免笼统表述。

第三步:配合法院审查,应对听证或异议

法院收到申请后,通常先进行书面审查,复杂案件会组织听证。此时需:

  • 准备质证提纲:针对股东可能的抗辩(如“已实缴”“期限未到”“未参与经营”),提前准备反驳证据。例如:若股东称已通过现金实缴,要求其提供收款收据、股东会决议或转账记录;若称期限未到,则举证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
  • 申请财产保全:在审查期间,可同步向法院申请冻结该股东的银行存款、房产等,防止转移资产。
  • 关注裁定时效: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60日内作出裁定。若超期未决,可向执行局领导或上级法院反映。

第四步:裁定下达后的救济与执行

  1. 支持追加:法院裁定追加后,立即申请将该股东列入执行范围,要求其限期履行。若股东不服,可选择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该诉讼不停止执行(可申请法院提供担保以延缓执行)。
  2. 驳回申请:若法院以证据不足或法律适用错误驳回,债权人可在收到裁定后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诉讼期间需重新梳理证据链,重点补充股东出资异常的关联证据(如公司记账凭证、关联交易合同)。

进阶提示:两种特殊情形的应对

  • 认缴制下未到期出资:直接依据《九民纪要》第6条主张出资加速到期,但需举证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且不申请破产,或债务发生后再恶意延长出资期限。实务中部分法院要求先进入破产程序,可提前评估破产可行性。
  • 股权转让后的原股东:若原股东未实缴即转让股权,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19条,可同时追加原股东和受让股东,原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受让股东知晓的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提醒:追加股东执行属于程序性救济,各地法院执行尺度存在差异。建议在启动前,委托律师对目标股东的资产状况做初步尽职调查(如查询关联诉讼、股权冻结信息),避免“胜诉却执行无果”。如需具体案件评估,可联系江苏王冠律师事务所团队提供专项法律意见。


作者:张文胜,江苏王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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