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18

石家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约保证金返还纠纷解析

王世忠

王世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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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石家庄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开篇:建设工程履约风险的核心价值

在建设工程领域,履约保证金是确保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担保机制。然而,当项目因故未能实施,保证金能否顺利返还,往往成为纠纷焦点。本文结合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2024)冀1128民初493号判决书,深度剖析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连带责任问题,为监理企业提供可操作的维权路径和风险防范策略,帮助您在合同签订、履约及争议解决中掌握主动权。

分层解析:判决书中的法律逻辑与实操方法

第一层:履约保证金返还的核心条件——合同目的未实现

判决原文引用
“后监理合同约定的项目未能开展,原告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被告也未返还。”
法院认定:“由于签订合同的目的并未实现,被告应返还原告缴纳的项目保证金50000元。”

专业分析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履约保证金通常与合同履行进度挂钩。本案中,原告某甲公司(监理公司)与被告某丙公司(房地产公司)签订《阜城中能·幸福里(7栋楼)一期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第八条明确:“全部工程施工至主体封顶后无息返还”。但合同约定的项目“中能·幸福里”最终未能开展,合同目的落空,法院据此判决返还保证金。

具体方法与步骤

  1. 审查合同条款:重点核查保证金返还条件(如进度节点、项目启动时间、合同解除情形)。
  2. 锁定项目停滞证据:收集项目未能开展的文件(如政府批复取消、发包方书面通知、工地现场照片、聊天记录等)。
  3. 主张合同目的未实现:引用《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及合同约定,要求返还保证金。
  4. 向法院申请保全:若对方公司存在注销、转移资产风险(如本案中分公司已注销),立即申请财产保全,防止执行困难。

第二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连带责任——举证倒置的运用

判决原文引用
“根据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查明:“某乙公司为某丙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100%……被告某乙公司作为某丙公司的股东,未能举证证明自己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原告要求被告某乙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应予支持。”

专业分析
本案被告某丙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某乙公司(持股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若无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降低了债权人追索难度。

具体方法与步骤

  1. 查明公司类型: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被告公司股东结构,确认是否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 固定股东混同证据:若无法直接取得财产混同证据,可请求法院责令股东提交财务账簿、审计报告;如股东拒不出示,可主张其未尽举证责任。
  3. 诉讼中主张连带责任:在起诉状中明确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并引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4. 关注分公司注销风险:本案中某丙公司的分公司已注销,但母公司仍需担责。建议执行前核查股东资产,通过法院执行系统查询股东名下的房产、存款等。

延展思考:监理企业的风险防控与行动指引

建设工程中,履约保证金纠纷频发,除本案聚焦的返还问题外,还涉及合同解除后损失赔偿、工期延误责任划分等。建议监理企业在签约前:

  • 调查发包方资质:核查其是否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评估股东履约能力。
  • 细化保证金条款:明确返还条件(如“合同签订后项目未在XX个月内开工,发包方应无条件返还保证金”),避免模糊表述。
  • 及时主张权利:项目停滞超过合理期限,立即发函催告;若对方注销或转移资产,果断诉讼。

进一步行动:如果您正面临建设工程保证金纠纷,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合同审查和诉讼策略制定。同时,关注司法实践中对“合同目的未实现”的认定标准,提前保存项目立项文件、施工许可、招投标记录等关键材料,为维权夯实基础。


作者: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冀1128民初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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