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事实合同关系认定要点

许建树律师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常因“未签书面合同”“服务中断”“费用计算依据不明”等问题陷入争议。尤其当不可抗力(如疫情、极端天气、政策变动)导致监理服务无法继续时,监理单位是否构成违约?已提供服务的费用能否追索?本文通过一起真实判决(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2024)黑1281民初2392号)为您深度解析,并提炼当事人最应关注的痛点关键词,助您规避法律风险。
一、案件回顾:未签合同但实际监理,法院如何认定?
当事人:
- 原告:吉林省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原名吉林省荣瑞信诚监理有限公司)
- 被告:中国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单位)
案情概要: 2015年至2017年,原告为被告的8项双向网络改造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双方未签订书面监理合同,但原告提交了《监理取费明细》《施工进度(完成量)确认单》《工程初验报告》等证据,证明其实际提供了监理服务。被告认可其中6项工程已完工并投入使用,但以“双方无合同约定”“国企付款需审计”为由拒付监理费。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上的监理合同关系,判令被告支付已完工部分监理费133,748.15元(按完成量比例折算)及利息(自起诉日起按LPR计算),部分支持了原告诉请。
核心启示:
即便未签书面合同,只要能证明实际提供监理服务,法院可依据事实行为认定合同关系成立。但本案未涉及“不可抗力”停摆情形,若服务因不可抗力中断,责任如何划分?请看以下深度分析。
二、法律分析: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是否构成违约?
(一)不可抗力的法律定义与监理合同中的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180条、第590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疫情封控、战争等)。在监理合同中,若出现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停工或服务无法继续,监理单位是否违约,需把握以下关键点:
1. 免责的前提:及时通知+减少损失
- 痛点关键词:通知义务、止损措施
监理单位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立即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中断原因、预估持续时间,并提供证明(如政府公告、气象报告、疫情管控文件)。若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损失扩大,监理单位需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 已提供服务的报酬请求权不受影响
- 痛点关键词:已完成监理量、完成量确认单、费用比例计算
本案法院已明确:即使工程因故未全部完工,对已完成的监理服务,建设单位应按完成量比例支付费用。同理,不可抗力中断前,监理单位已投入的服务(如审核施工方案、验收隐蔽工程、签署进度款支付凭证等)对应的报酬,建设单位不得以“服务中断”为由拒付。关键在于留存施工进度确认单、监理日志、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已完成的工作量。
3.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的处理
- 痛点关键词:合同解除、清算条款、违约金
若不可抗力导致工程长期停滞,监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此时监理单位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违约金。但需注意:解除后,建设单位仍应支付已提供服务的费用,监理单位应返还已收但未履行部分的预付款(如有)。
4. 监理单位是否需退还已收费用?
- 痛点关键词:预付监理费、风险公平分担
实践中,部分合同约定按阶段或月度预付监理费。若不可抗力中断服务,双方应协商终止合同并作清算。法院通常依据公平原则,扣除合理成本后,剩余预付款可退还,但监理单位已支出的人员、管理、差旅等成本应予以保留。
(二)本案判决对“服务中断”纠纷的参考价值
本案虽未直接涉及不可抗力,但法院对事实合同关系、完成量比例认定、监理费计算依据的裁判思路,可延伸适用于中断情形:
- 证据为王:原告凭借《监理取费明细》《施工进度确认单》《工程初验报告》等“关键证据”赢得了胜诉。这些材料正是当事人在服务过程中容易被忽视的痛点。
- 比例折算法:法院对第39、40项工程(仅完工50.24%、50.47%)按比例支持监理费,表明即便服务未全部完成,已实际发生的劳动成果也应被保护。
三、许建树律师深度建议:如何防范监理服务中断风险?
结合30余年建设工程领域执业经验(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许建树律师为您梳理以下风险防范要点:
1. 签约前: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不可抗力条款
- 痛点关键词:免责条款、费用结算方式、通知时限
合同中应写明: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通知时限(建议24-48小时内)、中断期间的费用承担(如人员值守费、设备租赁费)、合同解除后的清算规则。避免出现“约定不明”导致扯皮。
2. 服务中:建立“证据链”意识
- 痛点关键词:监理日志、进度确认单、签证单、工作联系函
每日记录监理工作内容,并要求建设单位代表或施工单位签字确认。至少每月提交一次《已完成工程量确认单》,由建设单位盖章。本案原告之所以胜诉,正是因为持有经被告盖章的监理费汇总表和施工进度确认单。这是解决“无合同”纠纷的“杀手锏”。
3. 中断时:立即固定不可抗力证据
- 痛点关键词:政府公告、通知函、不可抗力证明
第一时间向建设单位发送《不可抗力告知函》(建议EMS邮寄或公证送达),同时收集官方文件(如疫情封控通知、气象灾害预警)。若可能,拍摄现场停工视频、照片,保留与各方沟通的录音、聊天记录。
4. 追索时:注意诉讼时效和利息起算
- 痛点关键词:诉讼时效(3年)、利息起算点(起诉日或催告日)
本案法院判决利息从起诉日起算,而非从工程完工日。若你未能持续催告,尽早起诉可减少利息损失。建议在每次催收后保留证据(催款函、回执),中断诉讼时效。
四、一句话问答(同类案件高频疑问)
Q1:没有签订书面监理合同,能起诉要监理费吗?
A:可以。只要证明实际提供了监理服务(如现场日志、签字文件、工程验收单),法院通常认定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建设单位需按完成量付款。
Q2:因疫情导致工程停工,监理服务中断,建设单位能拒付已工作部分的费用吗?
A:不能。已完成的监理服务对应的报酬仍应支付,按实际完成量比例结算。建设单位无权以“服务中断”为由拒付。
Q3:监理费的计算依据是什么?没有约定怎么办?
A:可参考行业取费标准、类似项目报价、历史交易记录。本案中法院依据双方认可的《监理取费明细》和《监理费汇总表》认定金额。建议提前书面确认单价或费率。
Q4: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监理单位需要退还预付款吗?
A:需清算。已实际发生的合理成本(如人员工资、差旅费)可扣除,剩余预付款应退还。法院会依据公平原则综合判断。
Q5:建设单位是国企,以“审计未完成”拒付款,合法吗?
A:审计仅为企业内控流程,不能对抗法院的支付判决。只要监理服务已实际履行,建设单位就负有付款义务(参考本案判决)。
结语
建设工程监理服务中断纠纷的核心,不在于有无书面合同,而在于能否用证据证明“我做过了什么”。本案给监理单位的最大警示是:合同要签,日志要留,确认要勤。当不可抗力来袭,及时通知、固定证据、合理止损,是破解“违约”指控的三把钥匙。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专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33年,执业经验丰富,曾参与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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