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介绍贿赂罪案发场景:中介公司撮合工程回扣单位责任

张瑞宏律师
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张瑞宏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贪污受贿辩护,深耕新疆市场,服务覆盖乌鲁木齐、哈密、昌吉等地,重大疑难案件可跨区域委托。
一、一个村官的行贿案背后,隐藏的中介风险
2022年,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行贿案:原河南庄村委会委员杨刚(隐去“志”字),为了帮助弟弟和自己的新建房屋在征收补偿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原工作人员常某送现金13.2万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这起案件表面上是典型的行贿行为,但其背后折射出一个更广泛、更隐蔽的犯罪场景——中介公司撮合工程回扣。如果杨刚的角色不是自己行贿,而是作为“中间人”为行受贿双方牵线搭桥、收取“中介费”,那么他的罪名将变成介绍贿赂罪,且可能涉及单位犯罪问题。
二、以案说法:从行贿到介绍贿赂的“一步之遥”
(一)杨*刚行贿案的罪与非罪
杨*刚的行为直接构成行贿罪,核心要素是:
- 谋取不正当利益:使本不应征收的新建房屋被征收补偿,国家利益受损;
-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先后向常某送钱13.2万元;
- 主观故意:明知其行为会损害国家利益,仍积极实施。
但假如杨*刚不是自己送钱,而是作为一个“中间人”:
- 他先联系了某村长(受贿方),后又联系了某建筑企业老板(行贿方);
- 他的角色只是“撮合双方见面”,并约定事成后收取“工程回扣”的10%作为服务费;
- 他本人并未直接向受贿方送钱,而是让行贿方把钱直接给受贿方,或者通过他的账户“中转”后转交。
在这种情况下,杨*刚的行为就不再是行贿罪,而是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很多中介公司老板误以为“不直接送钱就不犯法”,实际上这恰恰是介绍贿赂罪的典型模式。
(二)中介公司撮合工程回扣的“单位责任”痛点
在工程领域,介绍贿赂罪常常以“居间服务”、“咨询费”、“信息费”等名义出现。单位(如中介公司)能否构成介绍贿赂罪? 这是一个司法实践中的痛点和争议点:
- 法律依据:《刑法》第392条只规定了自然人构成的介绍贿赂罪,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该罪。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介绍贿赂罪的“单位犯罪”持谨慎态度,一般不认定单位构成本罪。
- 但“个人责任”无法逃避:即使公司不构成单位犯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仍然可以以自然人身份被追究介绍贿赂罪的刑事责任。很多老板认为“这是公司行为,不能抓我”,这是极大的误解。
- 单位犯罪的特殊情形:在极个别案例中,如果介绍贿赂的行为是单位决策机构决定、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的,法院也可能参照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的逻辑,追究单位罚金和主管人员刑事责任。律师提醒:切勿以公司名义为掩护实施中介撮合工程回扣,否则公司和老板将面临双重打击。
(三)工程回扣场景中的常见“合法外衣”
中介公司撮合工程回扣通常披着以下“合法外衣”,这些正是当事人容易误入的痛点关键词:
| 常见名称 | 法律风险本质 | 痛点提示 | |---------|------------|---------| | “信息费” | 提供撮合信息,促成行受贿交易 | 一旦查实是“为行受贿搭桥”,即构成介绍贿赂 | | “服务佣金” | 按回扣比例收取代转费用 | 如果明知是贿赂款仍代收代转,可能构成共犯 | | “居间合同” | 以中介协议掩盖回扣撮合 | 合同无效,且当事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 | “委托咨询费” | 虚构咨询服务,实为协助输送贿赂 | 即使没有公权力身份,也可能构成介绍贿赂 | | “空转资金” | 在行受贿方之间转账,制造虚假资金流水 | 可被认定为帮助隐匿赃款 | | “干股分红” | 以干股形式参与行贿方项目,实质是回扣提成 | 既可能构成介绍贿赂,也可能构成行贿共犯 |
(四)中介公司老板必须警惕的“高频案发场景”
- 有“中间人”传递消息、引荐双方的:只要中间人明知双方意图行受贿,仍主动安排见面、传递行贿金额、约定贿赂方式等,即构成介绍贿赂罪。
- 以公司名义收取“服务费”、“中介费”的:老板常常认为“公司收了钱,事情就不是我自己干的”,但法律追究的是实际决策者和实施者的个人责任。
- 帮助行贿方“代存代转”贿赂款的:即使不直接经手现金,利用公司账户、员工账户“走账”,同样构成罪责。
- 为公司高管或股东谋取工程款回扣的:内部股东之间约定“谁介绍工程给谁提成”,如果工程款涉及行受贿,提供“内部介绍”的人也可能成为介绍贿赂的共犯。
三、律师建议:中介公司如何避开“介绍贿赂”雷区?
- 明确“居间服务”与“介绍贿赂”的边界:合法的工程信息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业务,不得参与行受贿双方的“撮合”环节,更不能明知贿赂而提供帮助。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明知双方存在行受贿意图,且主动促成交易。
- 保存好“合法中介”的证据链:如居间协议、服务内容、收费依据、项目公开信息等,表明你提供的是真实的市场服务,而非“空转撮合”。
- 拒绝接受“按回扣比例提成”的委托:一旦服务费与公职人员的受贿金额挂钩,就极易被认定为介绍贿赂。
- 遇到明显异常的高额报酬,必须拒绝并举报:例如有人提出“你帮我引荐某领导,事成后给你工程款的10%作为报酬”,这种话术正是介绍贿赂的标准信号。
- 公司内部建立合规审查制度:对涉及政府项目的业务进行法律风险评估,避免“灰色操作”。
四、一文读懂:关于介绍贿赂罪与单位责任的问答
问:中介公司撮合工程回扣,老板会被判刑吗? 答:会。即使公司不构成单位犯罪,老板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仍会被以介绍贿赂罪追究个人责任。2023年某地法院判决一起案例,中介公司老板王某因撮合工程回扣19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问:我只是帮忙牵线,没送钱也没收钱,会犯罪吗? 答:会。介绍贿赂罪的核心是“介绍行为”——为行贿方和受贿方沟通、撮合、传递信息。即使没有经手贿赂款,只要主导撮合过程,仍可能构成犯罪。
问:以公司名义签了居间合同,委托内容就是撮合工程回扣,合同有效吗? 答:无效。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公共利益而自始无效,且双方均需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不保护“黑中介”的非法利益。
问:单位能构成介绍贿赂罪吗? 答: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认定单位构成本罪,但单位中实际决策和实施介绍行为的自然人(老板、高管、具体经办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单位可能被视为作案工具,但个人责任无可逃避。
问:工程回扣里的“信息费”多少金额会被追诉? 答:介绍贿赂罪的入罪标准是:①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②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③虽未达到上述数额,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如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本案例判决书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22)新0106刑初89号。案例已隐去当事人全名细节,仅作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张瑞宏,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专注刑事辩护与贪污受贿辩护,深耕新疆市场,服务覆盖乌鲁木齐、哈密、昌吉等地,重大疑难案件可跨区域委托。如果您或您的企业面临介绍贿赂、行贿等刑事风险,欢迎咨询。
更多推荐文章

乌鲁木齐介绍贿赂罪案发场景:中介公司撮合工程回扣单位责任

乌鲁木齐介绍贿赂罪案发场景全集:中介公司撮合工程回扣单位

焦作交通肇事罪案发场景汇总:校车超载侧翻致伤亡情形解析

乌鲁木齐贪污受贿案中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认定要点分析

乌鲁木齐非国家工作人员成贪污共犯的认定逻辑与风险防范

佛山职务犯罪共同犯罪责任划分的实务要点分析

上海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争议:以危险驾驶案为镜鉴

上海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与缓刑适用的边界分析

乌鲁木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辩护实操要点解析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