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监理服务中断因果关系判定与费用追索实务要点

王世忠律师
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石家庄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单位完成服务后,发包方以种种理由拖延支付监理费的情形并不鲜见。当这类纠纷诉至法院,当事人最关心的往往是:合同未明确约定的费用能否获支持?逾期利息从何时起算? 本文以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24)冀0730民初1971号判决为切入点,结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的实务痛点,深度解析监理服务费追索中的关键法律问题。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2020年12月,原告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怀来县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为黑土洼给水工程提供监理服务,监理费约定为58572元。合同专用条款明确:工程竣工或监理服务期限完成7日内一次性付清;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021年1月7日工程验收合格,但被告长期未支付费用。原告遂诉请支付监理费、利息及律师费4000元。
争议焦点:
- 监理费本金是否应全额支付?——被告无异议,法院支持。
- 逾期利息如何计算?——法院根据合同约定,自验收合格后第8日(1月15日)起按LPR计算,原告主张自1月23日起算获准。
- 律师费4000元是否应由被告承担?——法院驳回,因合同无约定且非必然损失。
二、核心法律问题解析:从“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视角反思因果关系判定
本案虽未直接涉及不可抗力,但理解监理服务中断的因果关系判定,对于类似纠纷中“服务是否已履行完毕”“中断是否因对方原因导致”等争议具有参照意义。
1. 监理服务完成的认定标准:竣工验收合格是关键证据
在本案中,《黑土洼村给水工程验收表》 是证明原告完成监理服务的核心证据。法院据此认定原告“按约完成合同义务”。实务中,监理单位需注意:
- 保存竣工验收记录、监理日志、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形成完整证据链。
- 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服务中断(如停工、变更设计),需及时发函留存因果关系证据,避免后续被认定为“未完成服务”。
2. 不可抗力情形下的服务中断:如何证明“中断非因监理方过错”?
虽然本案不涉及自然灾害或政策变化,但若遇到疫情、极端天气等不可抗力,监理单位需证明:
- 不可抗力事件与监理服务无法继续的因果关系(如政府封控导致现场无法进入)。
- 已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如远程办公、调整计划)。
- 及时通知发包方并提供证明(如官方通知、停工令)。
注意: 若不可抗力仅导致暂时中断,且后续条件恢复后继续履行,则服务中断期间的费用通常按实际工作量或合同约定比例计算,发包方不得以此主张免除全部付款义务。
3. 付款时间节点的确定:从“验收日”到“应付日”的精确计算
本案中,法院将2021年1月7日工程验收合格日作为监理服务完成日。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5.3条“工程竣工或监理服务期限完成7日内一次性付清”,被告的应付日期为2021年1月14日。原告主张自1月23日起算利息(即在1月15日至22日期间留有写缓冲期),法院予以支持。
实务痛点: 许多监理合同对付款时间约定模糊,如“验收后一个月内”“工程结算完成后”。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X日内支付”,避免因结算拖延导致付款无限期推迟。
三、本案判决对当事人的启示:痛点关键词与应对策略
1. 合同条款的精细化管理(关键词:逾期付款利息、律师费约定)
- 利息条款: 本案因合同明确约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法院直接支持。若未约定,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按LPR计算。但必须注意: 若合同无约定,法院可能不支持或以较低标准计算。
- 律师费条款: 本案律师费被驳回,核心原因在于合同无明确约定。建议在合同中增加条款: “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采取诉讼/仲裁维权,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这是实务中实现债权的重要保障。
2. 证据链的完整构建(关键词:验收表、微信聊天记录、发票)
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催款事实)、发票(证明履行义务)在案中起到佐证作用。即便被告未出庭(本案被告到庭但仅对利息和律师费抗辩),完整证据链可降低败诉风险。
3. 诉讼时效与利息起算(关键词:验收合格日、LPR)
本案于2024年起诉,但监理费于2021年1月已到期。若未在三年内主张权利,可能面临诉讼时效抗辩。 法院最终支持利息自2021年1月23日起算,提示监理单位:一旦服务完成,立即发函催告并保留证据,避免因“等待”导致利息损失扩大。
四、总结:监理服务纠纷中的“因果关系”判定要点
- 服务完成的因果关系: 监理单位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合同完成全部服务(如验收报告),若因发包方原因中途中断,需证明“中断非自身过错”。
- 不可抗力情形的因果链: 若遇不可抗力,需证明“事件直接导致服务中断”,且已履行通知、减损义务。
- 违约损失的因果关系: 律师费等维权成本,需证明与违约行为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如合同明确约定),否则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五、一句话问答(相关高频痛点)
问:监理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能否主张?
答:可以,但需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以应付之日为起算点。
问:发包方以“服务中断”为由拒付监理费,如何应对?
答:需证明服务中断非因监理方过错(如提交停工令、会议纪要等),且监理方已配合恢复服务或采取减损措施。
问:律师费在监理合同纠纷中能否获支持?
答:若合同无明确约定,法院一般不支持。建议在签约时增加“违约方承担维权费用”条款。
问:竣工验收后发包方迟迟不付款,利息从哪天算?
答: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日的次日;若未约定,从实际交付之日(验收合格日)起算,或起诉之日。
问:对村委会等发包方追索监理费,有何特殊风险?
答:村委会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需注意其财产执行能力。建议事先审查其经费来源,并在合同中约定由上级乡镇政府担保或增加抵押条款。
律师观点: 本案判决清晰揭示了监理合同纠纷的维权路径——以合同约定为根基,以验收证据为核心,精准计算逾期损失。 对于服务中断类纠纷,核心在于证明“因果关系”的链条不中断。作为深耕建设工程领域27年的律师,我们始终强调:取证在前,维权在后;合同细节定成败,证据链决定走向。
王世忠
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专注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27年
以石家庄为核心,辐射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本文仅作法律知识分享,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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