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建设工程监理费纠纷:解除协议付款与利息支持要点

王世忠律师
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石家庄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当双方签订解除协议明确应付未付款项及付款条件后,发包方以未完成备案、未提供发票等为由拒付,法院如何认定?本文以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冀0826民初1725号判决为蓝本,揭示核心价值:解除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方不能以协议之外的抗辩条件拒绝付款;即使合同未约定利息,法院仍可支持自起诉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体现违约金的补偿性与适度惩罚性。
一、解除协议效力:合同终止后的付款义务不容回避
判决核心事实:2019年3月1日,某乙公司(发包方)与某甲公司(监理方)签订《丰宁玖礼台项目一期监理工程合同》。2023年3月10日,双方针对工程监理事项及付款未尽事宜,签订《丰宁玖礼台小区项目监理合同解除协议书》,主要内容明确:“一、原合同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即协商解除……三、甲方应付未付款总计为:809510.32元(包含剩余未付工程款279510.32元+监理延期费530000.00元)。甲方承诺在乙方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金或商票支付。四、乙方承诺需在5个工作日内配合甲方完成政府备案变更,并且按原合同要求配合甲方6#的竣工备案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履行义务。” 在此,解除协议已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与付款前提,发包方不能仅凭备案配合条款未完成即直接拒付。
实操要点:
- 核实付款前提是否成就:本案监理方已于2023年3月1日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主张,被告未否认),满足“提供发票后30个工作日”的付款条件。
- 固定协议条款与履约证据:保留解除协议原件、发票、交付凭证、备案配合沟通记录(如邮件、微信、工作联系单)。
- 警惕“配合备案”条款的模糊性:协议要求“5个工作日内配合”,但发包方需举证监理方“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否则不能以此拒付。
二、发包方抗辩被驳回:举证不能难阻付款责任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原告未配合办理6#的备案工作、未提供相应发票”,不同意支付工程监理费及利息。法院认为:“因被告提供的证据及相应的法律事实、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可。” 判决书直接否定发包方的主张,关键在于举证责任分配:发包方主张监理方未履行配合义务,需承担举证责任,如提供书面催告、签收记录、监理方拒绝配合的证明等。本案发包方未能完成举证,其抗辩自然不成立。
实操建议:
- 监理方应主动完成配合义务,并形成书面记录(如签收的备案文件、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
- 注意解除协议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的表述,对发包方后续催告需及时回应并保留证据。
- 若发包方以“未完成备案”为由拒付,可主张诚信原则:发包方有义务协助完成备案,自身不作为不能成为抗辩事由。
三、利息支持:无约定也可获赔,违约金性质是关键
原被告间合同中未约定付款利息,但法院支持了监理方的利息请求。判决书原文:“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原被告之间虽然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但原告诉请的利息具有违约金的性质,并且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的,也包含适度的惩罚性,故原告的此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具体起算点调整至起诉立案之日(2024年4月16日),以809510.32元为本金,按同期LPR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法律逻辑:
- 建设工程监理费属于工程款范畴,发包方逾期支付构成违约,权利人可主张资金占用损失。
- 即使合同无约定,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工程款利息)支持利息。
- 利率标准:以“起诉之日”替代“应付款之日”,是法院在无明确约定下裁量平衡的结果。
实操步骤:
- 诉讼请求中明确主张利息,并说明起算日期(通常为应付款日或起诉日)、计算标准(LPR或LPR上浮)。
- 提供证据证明付款条件成就的时间节点(如发票送达日、协议约定付款日)。
- 利息具有“补偿+惩罚”双重性质,法院有裁量权,但至少可获LPR基准。
延展与行动建议
实务提醒:
- 签约阶段:在监理合同或解除协议中明确约定付款逾期利息(建议按LPR+50%至100%),可大幅降低诉讼风险。
- 履约阶段:履行配合备案义务后立即书面告知发包方并留存凭证;发票交付使用签收回执或快递记录。
- 维权路径:发包方以“未配合备案”抗辩时,监理方可主张该抗辩属于“以抗辩理由达到拒付目的”的不诚信行为,或“抗辩理由与付款义务无关”。
本案启示:建设工程监理费纠纷中,解除协议是最核心的法律依据。监理方应重点关注付款前提(发票、备案配合)是否已履行,发包方抗辩需有扎实证据支撑。法院对无约定利息的支持,也体现了司法对建设工程领域“久拖不决”的遏制态度。
作者: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冀0826民初1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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