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务问题/2026-06-17

上海税务稽查中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应对要点

陈科嘉

陈科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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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一、核心价值:为何关注“善意取得”?

税务稽查中,企业因取得虚开发票被要求补税、加收滞纳金甚至面临罚款,是高频风险。但法律规定了“善意取得”这一抗辩路径——若能证明企业主观无过错、且符合法定条件,可免予行政处罚,仅补缴税款(部分情形下可避免加收滞纳金)。本文将拆解具体认定标准实操应对步骤,助你精准避险。

二、分层详解:三步应对法

第一步:判断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等文件,需同时满足:

  • 发票来源真实:发票系通过正规渠道(如增值税专用发票从税务机关领购)取得,且票面信息与交易一致。
  • 交易真实发生:有实际货物或劳务,资金流、合同流、发票流(“三流一致”)完整。
  • 主观无过错:企业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如核查开票方资质、纳税人状态等),且不知悉对方虚开。

第二步:收集核心证据,形成“无过错”证明链

  1. 交易真实性证据
    • 购销合同(注明货物/服务名称、数量、单价、交付方式)。
    • 入库单、物流单据、验收记录。
    • 银行付款凭证(与合同、发票金额一致,且收款方与开票方相同)。
    • 业务往来沟通记录(邮件、聊天记录、会议纪要等)。
  2. 注意义务履行证据
    • 在开具发票前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验平台”核查开票方经营状态、发票真伪。
    • 留存核查记录(如截屏、查询日期截图)。
    • 证明开票方在交易时处于正常纳税状态(如未被列入非正常户)。
  3. 主观不知情证据
    • 若对方事后被认定虚开,可出具声明或警方协查函,证明企业此前未接到预警或通知。
    • 若税务机关已立案,主动配合调查、及时补缴税款的记录可佐证无恶意。

第三步: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辩材料并跟进后续程序

  1. 制作《陈述申辩报告》:按上述证据清单整理附件,明确指出自身满足“善意取得”条件。
  2. 申请暂缓或调整处理
    • 若仅涉及补税,可建议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允许企业重新从销售方取得合法发票(或凭其他凭证抵扣)。
    • 若被加收滞纳金或罚款,援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无过错不处罚)及上述公告,请求免除。
  3. 应对不利结果:若税务机关坚持认定非善意,可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注意:需先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

三、延展提示:预防胜于应对

  • 建立供应商准入黑名单:交易前核查对方纳税信用等级、是否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名单。
  • 定期发票自查:每季度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抽查已取得发票,发现异常立即暂停抵扣并联系开票方。
  • 签署合同时约定“虚开免责条款”:明确若因开票方虚开导致本企业损失,由对方承担全部责任。
  • 聘请专业律师参与稽查全程:税务稽查具有专业性,律师可在证据固定、法律适用、程序合规性审查上提供关键支持。

作者: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如需进一步咨询具体案例或起草申辩材料,可联系本所税务合规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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