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建设工程合同超期使用费认定逻辑与实务应对

王峰律师
王峰律师,执业27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民间借贷纠纷,熟悉淮北及皖北法院裁判规则,累计办案超800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4.7亿元,获锦旗32面,老客户转介绍多,口碑专业可靠。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超期使用费的计算常因“拆除令”的缺失引发争议,本文结合(2014)淮民一终字第00003号判决,剖析内架超期使用费的认定逻辑,为实务提供精准应对方法。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中,天腾公司与宗义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内架工期为四个月,超期使用费按每天每平方米0.25元计算,拆除时间以“拆除令”为准。后宗义公司主张内架超期40天,要求支付超期费442530元。天腾公司抗辩称,内架拆除开始于2012年9月4日,未超工期,故无需支付超期费。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天腾公司的上诉,认定超期费成立。
二、核心争议:拆除令缺失时如何认定超期?
1. 合同约定的“拆除令”未实际执行
判决书指出:“虽然双方约定内、外架搭设与拆除的时间分别以开工令与拆除令为准,但一、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所谓拆除令。” 这意味着,合同约定的拆除令在履行中并未发挥作用,实际拆除时间的认定成为关键。
2. 法院依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分配责任
判决书进一步分析:“内架由天腾公司负责搭设和拆除,故何时开始拆除、何时拆除完毕及何时交还宗义公司均由天腾公司掌握。基于权利与义务应相一致的考虑,天腾公司除给付使用费外,还负有及时拆除内架并返还给宗义公司的义务。” 法院由此认定,即使拆除令原本应由天腾公司根据施工进度作出并告知宗义公司,但因其未实际作出且举证不足,天腾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
3. 具体计算方法和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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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审查合同约定
明确超期费的计算基础(如建筑面积、单价、工期起止点)。本案中,合同约定内架工期四个月,超期费每天每平方米0.25元,建筑面积44253平方米。 -
第二步:确定实际使用起止时间
以实际搭设和拆除完成为依据。判决认定内架搭设始于2012年5月11日,拆除完工于2012年10月20日,工期超出四个月(约5个月零9天),超期40天。注意:如无拆除令,可参照监理记录、施工日志或双方签字确认的拆除完工日期。 -
第三步:举证责任分配
对于拆除开始时间的主张,由占用方(即负责拆除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天腾公司提交的监理日志复印件、单方施工日志等证据因真实性存疑未被采信。法院明确:“天腾公司主张拆除令的日期即为拆除开始之日……鉴于拆除期间内架仍为天腾公司所占用,拆除令未实际作出及天腾公司举证并不充分等具体案情,本院对天腾公司认为其不应支付超期使用费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
第四步:计算超期费
超期天数×建筑面积×单价。本案结果为:44253平方米 × 0.25元/天/平方米 × 40天 = 442530元。
三、延展与行动建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类似“拆除令”或“开工令”的缺失并非个案。当一方控制工期节点时,其负有记录和告知义务,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实务中,建议施工方注意以下三点:
- 规范书面指令:明确约定关键节点(如开工、拆除)必须书面确认,并留存签收记录。
- 及时固定证据:若对方未出具指令,可通过函件、会议纪要或现场照片自行记录时间节点,并发送对方确认。
- 主张权利时效:超期费争议常与违约金并存(如本案中宗义公司同时主张违约金),需一并审查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
如需进一步分析具体案情或设计应对策略,可结合合同文本、往来函件及现场记录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作者: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4)淮民一终字第0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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