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2026-06-15

德阳一房二卖中买卖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欺诈认定要点

曾强

曾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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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强律师,执业13年,长期深耕买卖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擅长证据链构建与精准适用法律,提供从风险防控到诉讼执行的全流程法律服务,以德阳为核心覆盖四川省。

在房屋买卖纠纷中,“一房二卖”是典型的复杂案件类型。当出卖人将同一房屋先后卖给不同买受人,后买受人往往以“被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或抗辩履行,但法院如何认定欺诈?普通购房者在交易中需要尽到何种注意义务?本文结合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川06民终130号判决书,深度剖析买卖合同撤销权行使中“欺诈”的认定标准,并针对当事人常见痛点提供法律指引。

一、案情概要:前后两笔交易,谁是真正权利人?

  • 第一笔交易:2018年5月,曾胜*(被上诉人)与张体*(原审被告)签订《按揭商品房买卖合同》,以58万元购买案涉房屋,支付30万元并代偿按揭后,张体于2018年6月交房,曾胜装修入住至今。
  • 第二笔交易:2020年1月,张体又将该房屋以50万元出售给蒲诗、黄*(上诉人),蒲诗*支付26.5万元并完成房屋备案(后与开发商金雁公司补签预售合同)。
  • 纠纷爆发:曾胜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撤销蒲诗、黄的备案登记。蒲诗则主张自己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系张体*隐瞒房屋已售、伪造出租事实,构成欺诈,其买卖合同应予保护。

关键判决:德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认定曾胜作为先行占有房屋的买受人,其权利优先,判令继续履行曾胜合同,并撤销蒲诗*、黄的备案登记。同时对蒲诗主张的“欺诈”抗辩未予采纳。

二、欺诈认定的法律边界:为何蒲诗*的“被骗”主张未被支持?

1. 欺诈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撤销。构成欺诈需同时满足:

  • 欺诈故意:出卖人明知虚假情况仍告知或隐瞒;
  • 欺诈行为:积极虚构事实或消极隐瞒真相;
  • 因果关系:买受人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意思表示;
  • 主观不知情:买受人自身无重大过错。

2. 本案法院认定:蒲诗*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可撤销的欺诈

  • 注意义务的边界:蒲诗辩称“已到交易中心查询备案、到开发商处查看文件、合同中约定瑕疵责任”。但法院指出:案涉房屋从未办理产权初始登记,通过备案查询并不能排除实际占有人;且蒲诗在签订合同前后从未实地看房(张体*谎称出租,但未提供租约等证据),其仅凭“春节放假”“疫情”等理由数次未进屋查看,不符合一般购房人的审慎标准
  • 占有事实的对抗效力:曾胜已装修入住两年多,水电气用户名虽为张体,但物业费由曾胜缴纳,蒲诗若稍作走访或询问物业即可发现。其未能发现,系自身重大过失,而非单纯被骗。
  • 恶意串通的排除:此前生效判决(2021)川06民终609号已确认蒲诗与张体买卖合同有效,即不存在双方恶意串通损害曾胜的情形,但有效不等于蒲诗可以对抗在先占有人。

3. 关键痛点:在“一房二卖”中,后买受人主张欺诈为何难获支持?

  • 举证责任高:买受人需证明出卖人“明知”已售且“故意”隐瞒。但实践中,出卖人常用“租给朋友”“临时没人”等话术,买受人若未固定证据(如录音、聊天记录、看房视频),很难证明欺诈故意。
  • 注意义务是“硬门槛”:法院倾向于认为,购房属于重大财产交易,买受人应主动核实房屋现状(尤其是占有情况)。未实地看房即签约,属于未尽到基本注意义务,即便出卖人有虚假陈述,买受人自身过错也阻却了撤销权的行使
  • 优先保护先占有者:在多重买卖均有效、均未过户的情况下,先行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获得优先保护(参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6、7条精神)。即便后买受人“被骗”,也仅能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而不能对抗在先占有人。

三、本案对当事人的启示:如何避免“一房二卖”陷阱及欺诈认定风险?

1. 对买受人(尤其是购房者)的实操建议

  • 签约前必须实地看房:即使出卖人声称“租出去了”,也要要求查看租约、水电费缴纳记录,或通过与物业、邻居核实确认房屋真实状态。未看房即付款的风险极高
  • 查询登记与备案,但不要过度依赖:不动产登记中心可查产权归属,但实践中很多房屋(如本案)未办初始登记,备案信息也可能滞后。备案登记不直接等同于真实占有状态
  • 合同条款要锁定“交付占有”:明确约定出卖人保证房屋无人占有、无租赁,并设置高额违约金。若发现被欺诈,可依据该条款主张违约赔偿,但撤销合同难度较大。
  • 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预告登记:一旦交易完成,尽快办理网签备案或预告登记,以对抗后续第三人。本案曾胜*未做任何登记,仅因先行占有才获得保护。

2. 对出卖人的警示:隐瞒真相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 张体*虽在本案中未被追究欺诈责任,但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法院判令其承担全部诉讼费。若故意隐瞒已售事实骗取后买受人房款,金额巨大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最高刑期无期)。切勿以身试法

3. 对律师办案的要点:证据链构建与法律精准适用

本案曾胜*胜诉的关键在于:

  • 证明先行占有的证据链:收房交接单、装修合同、物业费发票、水电费记录、邻居证人证言等。任何一项缺失都可能动摇法院对“占有事实”的认定。
  • 诉争焦点精准定位:曾胜*并未直接主张撤销蒲诗凯合同(因在先判决已确认该合同有效),而是转而要求撤销备案登记——因为备案登记的基础(金雁公司与蒲诗凯的预售合同)已被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这一诉讼策略体现了法律适用上的精准度

四、一句话问答(常见痛点解答)

问:买二手房时,发现出卖人隐瞒了已经卖给别人的事实,我能不能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答:可以主张,但法院会重点审查你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特别是是否实地看房、核实占有情况。如果未看房就签约,很可能因自身重大过失导致撤销权不被支持。

问:一房二卖中,谁的权利更优先?
答:若两笔买卖合同均有效且均未过户,先行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优先(即“先占优先”原则)。后买受人只能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不能要求先占人腾房。

问:我买房时已经查了不动产登记,显示房子没有抵押或查封,为什么还会被“一房二卖”?
答:登记查询只能确认权属状态,无法反映“实际占有”和“合同履行”情况。若房屋尚未办理初始产权登记(如本案),登记信息可能完全空白。最可靠的还是实地查看并留存证据

问:如果出卖人明确告诉我“房子空着,随便看”,结果有人住着,我能告他欺诈吗?
答:能。你需要证明出卖人“明知”房屋有人居住(例如能提供之前的买卖合同、租金支付记录等)而故意撒谎。同时,你若在签约前未提出看房要求,也可能被认定为未尽注意义务。建议先固定出卖人“虚假陈述”的录音或聊天记录,再签约付款。

结语:专业律师如何帮您打赢“一房二卖”纠纷?

本案从一审到二审,历经多次举证质证、法律适用辩论,最终维护了先买受人曾胜*的合法权益。此类案件的胜负往往取决于证据链的完整性(占有事实如何证明)和法律路径的选择(是主张合同无效、撤销权还是优先履行权)。普通当事人容易陷入“对方欺诈”的情绪化主张,却忽视了自身举证能力和法律要件的严格性。

曾强律师,执业13年,长期深耕买卖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擅长通过证据链构建还原交易全貌,精准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及司法解释,在“一房二卖”、购房者权利保护、合同欺诈认定等复杂领域有丰富实战经验。曾律师提供从交易风险防控(合同审查、尽职调查)到诉讼执行(确认合同效力、优先履行权、撤销备案)的全流程法律服务,以德阳为核心覆盖四川省,曾多次为当事人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曾强,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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