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纠纷/2026-06-13

日照工程转包中实际施工人认定与工程款支付要点解析

王名成

王名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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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名成律师,执业17年,山东某律所资深律师,专注建筑工程合同与房产纠纷,以日照为核心覆盖山东,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累计办案400+、胜诉率超90%,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2亿元。

一、开篇:建筑工程中的核心价值——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

在建筑工程领域,转包、违法分包等现象屡见不鲜,导致实际施工人(即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务进行施工的主体)面临工程款被拖欠的困境。本文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5)鲁1102民初7058号判决书为切入点,聚焦建筑工程中“实际施工人”认定这一争议焦点,剖析法院如何通过证据链确认实际施工人身份,并明确其工程款主张路径。这不仅为类似纠纷提供司法参考,更警示施工方需重视合同管理与证据留存。

二、分层详解:法院认定实际施工人的逻辑与步骤

(一)实际施工人认定的关键证据链

法院在认定某甲公司是否为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时,综合审查了以下证据:

  1. 工程变更审批表与签证单:判决书指出:“原告提交的东港区某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工程签证单等载明的施工单位均为原告。” 这些文件直接证明某甲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承担了实质性施工任务。

  2. 工程款支付与发票开具记录:判决书认定:“被告方向第三人及原告支付了共计22790000元的工程款,原告及第三人也向被告方开具了22692500元的发票。” 款项的流向与发票对应,强化了实际施工关系。

  3. 分包合同与第三方确认:原告提交了与案外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采购合同,且第三人(某乙公司)当庭认可:“原告实际施工了项目。” 此外,法院调查显示,被告自称分包给某丁公司的消防工程并未实际施工,进一步削弱了被告的抗辩。

  4. 原始文件持有情况:判决书强调:“原告现持有涉案项目结算审计核定表的原件。” 这证明原告是结算资料的实际掌控方。

综上,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为整体转包关系,原告系实际施工人。

(二)管理费扣除问题——口头约定的效力与证据规则

本案另一焦点是管理费的收取比例及返还问题。原告诉称双方口头约定管理费为总价款的1.5%,被告主张为5%,但未举证。法院依据证据优势原则认定:“原告自认管理费为工程总价款的1.5%”,“在原告提交的韩某与杨某的通话录音中,韩某也陈述管理费比例为1.5%”,故按1.5%扣减。同时,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返还已支付97500元“管理费”的请求,理由是该笔转账备注为“工程款”,收据未盖章,无法证明系管理费。

实务启示:管理费约定必须书面化,转账时需明确性质,否则可能被视为工程款。

(三)诉讼时效的起算——以结算报告出具日为节点

被告抗辩诉讼时效已过,但法院认定:“涉案工程的结算报告系于2021年出具……第三人的员工韩某自2021年起即通过电话方式向被告员工杨某催要欠款,其最后一次催要时间为2024年,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判决书进一步明确:“在东港区审计局出具涉案项目的结算审计认定表之前,原、被告对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均无法确认”,故利息自2021年10月20日起算。

三、结尾延展:行动建议与风险提示

本案判决对实际施工人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一是,施工过程中务必保留工程签证单、变更单、付款凭证、合同等原始文件;二是,口头约定管理费风险极大,应采用书面协议明确比例及支付条件;三是,定期通过书面函件、通话录音等方式向发包人或总包方主张权利,避免诉讼时效过期。如遇类似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系统梳理证据链并及时启动诉讼程序。


作者: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鲁1102民初7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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