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抗辩/2026-06-13

天津买卖价款支付延迟纠纷中先履行抗辩权成立条件解析

董志远

董志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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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董志远律师,执业12年专注合同与劳动纠纷领域,累计辦理案件600余件,以天津为核心服务京津冀及全国,凭借扎实证据与务实策略为当事人维权。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一方以“对方未先履行义务”为由拒绝支付货款时,这通常涉及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严格审查抗辩权成立的条件,尤其是当双方存在多方法律关系交织、表见代理或债务加入等情形时,抗辩权往往难以成立。本文通过一则真实案例(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二终字第0295号),深入分析买卖价款支付延迟纠纷中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与边界。


一、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2011年,乙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承接了丙(天津)包装有限公司的厂房建设工程。乙公司将部分劳务分包给四川省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但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各种材料由甲公司提供”,实质上改变了劳务分包性质。卫某甲作为甲公司项目负责人(实为借用甲公司资质),与供应商吕某甲口头约定采购砖、水泥、砂石料等建筑材料。

2011年10月31日,卫某甲向吕某甲出具欠条确认欠材料款860507元;2011年12月26日再次出具欠条确认新增材料款698375.1元。期间,乙公司职员王某甲(负责收取工程款)与吕某甲、卫某甲达成“付款委托书”,明确“由工程款中直接支付给吕某甲”,并承诺“如无法按时支付,监证方同意甲方(乙公司)支付”。2011年12月29日,王某甲又出具证明,再次承诺乙公司同意拨付欠款。

吕某甲实际收到85万元,仍欠708882.1元。吕某甲起诉卫某甲、王某甲、乙公司、甲公司要求支付余款。

核心争议焦点:

  •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付款责任(表见代理或债务加入)?
  • 甲公司是否因出借资质承担连带责任?
  • 乙公司以“未收到发包方工程款”“卫某甲伪造欠条”为由提出的抗辩是否成立?这涉及先履行抗辩权的本质——当一方主张对方未履行在先义务(如未实际供货或供货量不实)时,能否拒绝付款?

二、判决要点与法律逻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 卫某甲与甲公司构成借用营业执照关系,甲公司存在过错,应对卫某甲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王某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王某甲系乙公司职员,其多次代表乙公司签订合同、收取工程款,并承诺由乙公司支付欠款,且实际支付60万元,足以使吕某甲善意信赖其有代理权。乙公司因此“加入”债务关系,应与卫某甲共同支付。
  3. 乙公司的抗辩不成立:乙公司主张欠条系伪造,但未提供证据;主张王某甲无权代表乙公司,但法院认定表见代理成立;未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但判决实际否定了其以“未收到发包方工程款”为由拒付的可能。

三、深度分析:先履行抗辩权在买卖价款支付延迟中的适用条件

1. 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67条(现《民法典》第52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其核心要件包括:

  • 双方互负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
  • 有先后履行顺序: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一方应先履行(如先供货后付款)。
  •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如未按时交货、货物质量不合格等。

2. 本案中为何先履行抗辩权难以成立?

  • 抗辩对象错误:乙公司并非买卖合同的直接当事人。王某甲的表见代理行为使乙公司成为债务加入方,而非原始债务人。乙公司无法以其与甲公司之间的工程款纠纷(乙公司是否支付工程款给甲公司)对抗吕某甲的货款请求权。因为买卖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先履行抗辩权通常不能跨合同行使。
  • 履行顺序不明确:吕某甲已实际供货,卫某甲出具欠条,证明供货义务已完成。乙公司作为债务加入方,其付款义务自承诺时即应履行,不存在“先供货后付款”的履行顺序问题。
  • 证据不足:乙公司虽质疑欠条真实性,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吕某甲未履行供货义务或供货量虚假。法院采信欠条和材料总汇作为有效证据。

3. 实务中常见的痛点与细节关键词

  • 表见代理的构成:P王某甲作为乙公司职员,多次在合同、付款委托书、证明上签字并履行付款,法院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当事人需关注代理权外观(如职务身份、多次行为)、合理信赖(相对人无过失)。
  • 债务加入的认定:付款委托书和证明中的“由乙公司支付”等表述,构成并存债务承担。乙公司抗辩“未盖章”“王某甲个人行为”失败,因为表见代理使公司受约束。
  • 借用资质责任:甲公司出借资质给卫某甲,被法院认定存在过错,需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借用资质方常以“印章伪造”抗辩,但若在前期庭审中自认合同真实性,则难以推翻。
  • 欠条真实性:乙公司申请鉴定工程用料量后又放弃,未提供反证,法院采信欠条。当事人应注重送货单、结算单、转账记录等原始凭证,否则举证不能风险极高。

4. 先履行抗辩权的正确打开方式

  • 若买方认为卖方未实际供货或供货数量不符,应在诉讼中主动提出抗辩,并提供证据(如现场照片、材料进场记录、证人证言)。
  • 若买方以“发包方未付款”为由拒付,需证明合同明确约定“以收到发包方款项为付款前提”,但此类条款常被认定为附条件条款而非先履行抗辩权,且法院一般从严解释。
  • 注意:先履行抗辩权仅适用于同一合同关系。本案中,乙公司若主张甲公司未完成劳务分包义务,应另案主张,不能以此对抗吕某甲。

四、律师建议

  1. 供应商(债权人)

    • 签订合同时明确付款方、付款条件、违约责任。若涉及第三方承诺付款,应要求出具书面担保或债务加入文件,并注意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完备性。
    • 保留送货单、欠条、对账单、转账记录等全链条证据,防止对方以“伪造”为由否认。
    • 关注付款方的代理权限,必要时要求查看授权委托书或内部文件。
  2. 采购方(债务人)

    • 若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必须举证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仅以“发包方未付款”为由拒付,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 避免员工私下承诺债务,否则可能因表见代理导致公司承担责任。应建立严格的印章、授权管理制度
  3. 资质出借方

    • 出借资质风险极高,一旦实际使用人对外负债,出借方很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应通过内部承包协议约定责任承担,并保留追偿权。

五、相关一句话问答(含细节痛点)

Q1:买卖合同中,买方能否以“发包方没给钱”为由拒绝向供应商付款?
A1:一般不能。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以发包方付款为付款前提”,且该约定不违反公平原则,否则买方需自行承担付款义务。

Q2:什么叫“先履行抗辩权”?能举个实务中的例子吗?
A2:指合同约定卖方先送货、买方后付款,若卖方未送货,买方有权拒绝付款。但若卖方已送货并出具欠条,则买方不得以先履行抗辩权拒付。

Q3:员工私自承诺公司替他人还债,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A3: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如果员工有经理、项目经理等职务,多次代表公司对外签字、付款,公司若无明确反对表示,善意相对人有权要求公司担责。

Q4:对方说欠条是伪造的,法院会怎么判?
A4:法院需审查欠条的形成过程、交易习惯、付款记录等。若对方仅口头否认却无证据,法院大概率采信欠条。供应商应保留送货单、聊天记录等辅助证据。

Q5:出借资质给别人签合同,要承担什么风险?
A5:出借方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对实际使用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公章被伪造,若出借方曾默认使用(如一审自认),则难以免责。

Q6:王某甲在付款委托书上签字,没有公司公章,为什么法院认定乙公司要负责?
A6:因为王某甲是乙公司负责收款和签订合同的职员,其多次行为(包括实际付款60万)让吕某甲有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权,这叫表见代理,公司需为其行为买单。

Q7:卫某甲借用甲公司的资质,甲公司能不能说“印章是假的”就不赔钱?
A7:不能。甲公司在一审首次开庭时已自认合同真实性,后续反悔且无重大误解,法院不会准许鉴定申请,并认定借用资质关系存在。

Q8:我作为供应商,最该注意的是什么?
A8:证据链完整性——送货单需对方签字、欠条需写明金额和日期、付款记录要保留。另外,关注付款方身份,若对方是个人,最好让公司追认盖章。


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本文作者为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12年专注合同与劳动纠纷领域,累计办理案件600余件,以天津为核心服务京津冀及全国,凭借扎实证据与务实策略为当事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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