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委托方减损义务审查要点1

王世忠律师
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石家庄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服务合同因不可抗力中断后,委托方是否负有主动减损义务?如何判断其已尽到合理减损措施?本文以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2025)冀0623民初9号案件为蓝本,深度解析委托方减损义务的司法审查要点,为建工企业提供实务指引。
案情简介:付款僵局背后的减损争议
2020年,某甲工程管理公司与某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北京××项目××期××地块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由某甲公司提供全部监理服务,合同暂定价117.936万元。2021年10月30日,项目竣工验收交付。因受不可抗力(如疫情防控、市场波动等)影响,项目后期监理服务一度中断,双方围绕付款金额、方式产生分歧。某乙公司仅支付24.76656万元,剩余款项拖延多年。
2024年6月28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发送结算确认书,确认合同结算金额111.315956万元,某乙公司人员予以认可,但此后仍以“以房抵债”等方案协商付款,未实际支付。某甲公司于2025年1月2日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欠款93.16944万元及利息9.91529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已确认结算金额,某乙公司应支付欠付价款86.549396万元;因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利息从起诉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
焦点剖析: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后,委托方的减损义务边界
本案虽未直接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但揭示了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极易被忽视的委托方减损义务。根据《民法典》第591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实践中,委托方减损义务审查涉及以下核心维度:
一、及时结算确认义务
痛点关键词:结算确认书、诉讼时效中断、沉默型违约 本案中,某乙公司在收到结算确认书后予以“确认”,但未实际付款。司法实践中,委托方以“仍在协商”为由拖延结算,往往被认定为未履行减损义务。法院明确:双方于2024年6月28日确认结算金额,此后仍就付款方式协商,但未达成新合意,某乙公司拖延付款导致利息损失扩大,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实务提示:结算确认后超过合理期限(一般不超过60日)仍不付款,法院可能认定委托方存在恶意拖延,支持监理方主张从确认日起算利息。
二、替代方案合理审查
痛点关键词:以房抵债、债务重组、减损措施 某乙公司提出“以房抵债”方案,某甲公司未同意。法院未将此认定为某甲公司未减损,原因在于:以房抵债需双方合意,且房产价值、交付条件等存在不确定性,委托方不能强行要求监理方接受非货币清偿。审查逻辑:委托方提供的减损方案须具有合理性、可行性、等价性,如要求监理方接受明显不公允的折抵方案,不能视为已尽减损义务。
三、证据留存与时效管理
痛点关键词:微信聊天记录、催款函、诉讼时效中断 某甲公司提供了与某乙公司人员李*、周*、王**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持续主张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这对监理方至关重要:委托方若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须举证证明监理方怠于行使权利。减损责任倒置:委托方主张监理方未减损,需承担举证责任,例如证明监理方拒绝合理变更方案、恶意扩大损失等。
律师深度分析:从本案看减损义务的司法审查趋势
王世忠律师指出:本案判决虽未明确提及不可抗力,但反映了法院对监理服务合同纠纷中委托方减损义务的严格审查倾向。建工领域频发的不可抗力事件(如极端天气、公共卫生事件、政策调整)导致服务中断后,委托方常以“不可抗力免责”为由拒绝付款,但《民法典》第590条同时规定: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同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
实务中委托方常见减损“伪动作”审查:
- 口头协商无书面记录:法院对仅凭口头协商主张已尽减损义务的,不予采信。
- 以“继续履行”为名拖延:如委托方明知服务中断,仍要求监理方“等通知复工”而不做结算,构成扩大损失。
- 提出不合理变更要求:如要求监理方降低收费标准、放弃违约金作为“妥协”条件,法院可能认定委托方自身存在过错。
监理方应对策略:
- 及时发函:中断后7日内向委托方发送不可抗力通知及损失确认函。
- 固定证据:保存微信聊天记录、邮件、会议纪要,尤其注意对方人员的职务身份(如项目经理、成本负责人)。
- 申请造价鉴定:当结算金额存在争议时,及时申请司法鉴定,避免被动等待。
- 主张利息从结算日起算:若委托方确认结算后拖延,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主张从确认日起算利息。
结语:减损义务是双刃剑,合规操作方能避损
本案启示:在建工监理合同纠纷中,无论是委托方还是监理方,都应将“减损义务”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委托方若以不可抗力为由推卸付款责任,却未举证自身已采取合理减损措施,法院将依法支持监理方的合理诉求。反之,监理方若不积极减损(如拒绝合理变更方案),亦可能自行承担损失。
王世忠律师强调:建设工程纠纷中,减损义务往往成为诉讼争议的“隐性焦点”。建议企业在合同订立时预先约定不可抗力下的处理程序(如结算时限、替代方案响应机制),并在履约过程中全程留痕。遇到类似纠纷,切忌消极等待,应主动采取法律行动,避免损失扩大。
相关一句话问答
Q:监理服务因不可抗力中断,委托方迟迟不结算,监理方该怎么办? A:应立即向委托方发函要求确认结算,并保留所有沟通记录;若对方拖延超60天,可起诉主张欠款及利息,法院通常支持从结算确认日起算利息。
Q:委托方提出“以房抵债”,监理方不同意,会被认定为未履行减损义务吗? A:一般不会,因为以房抵债需双方自愿,且房产价值、交付风险需明确;委托方不能强制要求监理方接受非货币清偿。
Q:本案中利息为何从起诉日起算,而不是结算确认日起算? A:由于双方在结算确认后仍在协商付款方式(如以房抵债),法院认为付款期限尚未届满,故从起诉日(即法定履行催告日)起算利息。
Q:委托方主张不可抗力免责,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A:需提供不可抗力事件证明(如政府公告、停工令)、通知监理方的记录、已采取减损措施的证明(如变更方案、协商记录)。
Q:监理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还能主张吗? A: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按同期LPR或同类贷款利率主张。
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石家庄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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