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6-13

石家庄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委托方减损义务审查要点

王世忠

王世忠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31343035

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石家庄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服务常因不可抗力(如政策停工、疫情、自然灾害)被迫中断,由此引发的费用支付争议屡见不鲜。此类纠纷中,委托方(建设单位)是否履行了“减损义务”,往往成为法院审查的重点。本文以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2025)冀0623民初8号判决书为蓝本,通过“以案说法”形式,深度解析监理服务中断后委托方减损义务的司法认定标准,并梳理实务要点,帮助当事人精准规避风险。


一、案情回顾:监理费欠付背后的“时间差”争议

基本事实

  • 合同签订:2016年9月,某甲公司(监理方)与某乙公司(委托方)签订《世茂北京某项目1-3地块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监理期限为2016年9月15日至2018年6月30日,合同暂定价867664.35元。
  • 服务完成:项目于2018年6月30日结束监理工作。2021年4月19日,双方签署《最终结算确认书》,确认结算金额为123万元。
  • 付款情况:某乙公司累计支付92.4118万元,尚欠30.5882万元。某甲公司于2025年1月起诉主张欠款及利息。

争议焦点

  • 诉讼时效:某乙公司主张本案适用2年诉讼时效(《民法通则》),认为监理结束日为2018年6月,至2025年起诉已超期。法院未采纳该抗辩,原因在于双方2021年4月签署结算确认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 利息起算:结算确认书未载明确认时间,法院认定利息从起诉之日(2025年1月2日)起算,而非从结算确认日或监理结束日起算。

二、不可抗力与减损义务:本案隐藏的审查逻辑

本案虽未直接认定不可抗力事件,但案件中的“时间差”——从监理结束(2018年6月)到结算确认(2021年4月),再到最终起诉(2025年1月)——实际上隐含了不可抗力(如北京地区环保停工、疫情管控等)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结算延迟的常见场景。法院未支持委托方“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却将利息起算点后移至起诉日,这一判决结果折射出法院对委托方减损义务的审查倾向:

减损义务的核心:当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或结算延迟时,委托方(某乙公司)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扩大,包括及时确认工程量、主动支付已确认款项、避免恶意拖延。

本案中委托方减损义务的“失位”表现

  1. 结算确认后长期不付款:2021年4月签署结算确认书,但某乙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30余万元拖延近4年未付,导致监理方资金被长期占用,利息损失持续扩大。
  2. 未主动协商支付方案:法院未查明某乙公司是否曾就延期付款提出合理协商方案,判决中被告缺席庭审,进一步印证其未履行减损义务。
  3. 利息起算点的司法矫正:法院将利息起算点从结算确认日(2021年4月)后移至起诉日(2025年1月),表面上是对委托方的“优待”,实则体现了法院对双方义务的平衡——监理方在结算后未及时主张权利,亦未完全履行自身减损义务(如发函催告、采取保全措施),因此利息损失需部分自担。

三、委托方减损义务审查的6项关键要点

结合本案及同类纠纷实务,法院在审查委托方减损义务时,重点关注以下细节:

1.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委托方是否及时“确认事实”

  • 痛点:不可抗力导致监理中断时,委托方常以“无法确认实际服务量”为由拒绝支付。
  • 合规操作:应立即组织现场确认,形成《工作联系单》《停工确认书》等书面文件。如本案中,双方最终签署的《结算确认书》即为关键证据。
  • 风险提示:若委托方拖延确认,法院可能推定监理方已完成全部服务,并认定委托方存在“恶意拖延确认”的过错。

2. 委托方是否在合理期限内“启动结算程序”

  • 痛点:监理服务中断后,委托方故意搁置结算,拖延付款。
  • 审查标准:法院通常以“结算确认书签署日”作为委托方履行减损义务的起算点。本案中,若某乙公司在2021年4月确认结算后立即付款,利息损失可降至最低。
  • 实务建议:委托方应在不可抗力结束后30日内完成结算确认,避免因长期不结算导致利息、违约金等副随债务累积。

3. 委托方是否对已确认款项“主动支付”

  • 痛点:委托方以“正在审计”“流程审批”等理由拖延付款。
  • 审查细节:法院会审查委托方是否具备支付能力、付款流程是否正常推进。本案中,某乙公司已支付92万余元,仅欠30余万,表明其具备支付能力却未全部履行。
  • 后果:若委托方有能力支付而拒绝支付,法院可能支持监理方主张“逾期付款损失”,包括利息、律师费、保全费等。

4. 委托方是否对未确认款项“提供担保或协商方案”

  • 痛点:不可抗力导致服务量无法精确核算时,委托方完全拒绝支付。
  • 减损义务:委托方应主动提出“暂按合同价一定比例支付,待最终核算后多退少补”等合理方案,避免监理方资金链断裂。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91条(减损规则)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5. 委托方是否“滥用诉讼时效抗辩”

  • 痛点:委托方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拒绝支付尚在合理主张期间内的欠款。
  • 本案启示:某乙公司主张2年诉讼时效,但法院因结算确认书导致时效中断,未支持其抗辩。实务中,若委托方在结算确认后长期未付款,且与监理方存在持续沟通(如微信、邮件、函件),法院通常认定诉讼时效未过。
  • 减损义务关联:委托方若在结算确认后主动联系监理方协商付款,反而可能中断诉讼时效,增加自身义务。因此,正确的减损方式应是“友好协商+及时支付”,而非“沉默拖延”。

6. 法院对“利息起算点”的裁量权

  • 本案判决:法院将利息起算点定为“起诉之日”,而非“结算确认日”或“监理结束日”。这一裁量综合考虑了双方过错:
    • 监理方(原告):在结算确认后至起诉前(约4年)未采取充分催收措施,未及时行使权利。
    • 委托方(被告):在结算确认后未主动付款,无视减损义务。
  • 裁判逻辑:法院不支持利息从结算确认日起算,目的是平衡双方利益,防止监理方因自身怠于催收而获取不当得利。但委托方若能在结算确认后立即付款,则完全可避免利息支出。

四、以案说法:给建设工程当事人的5条法律警示

1. 监理方:善用“结算确认书”中断诉讼时效

  • 务必在监理结束后第一时间签署书面结算文件,该文件可作为“债权确认”证据,中断诉讼时效。
  • 若委托方拒不签署,可通过EMS邮寄催款函(保留签收回执)、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方式固定“权利主张”证据。

2. 委托方:不可抗力发生后应“主动冻结争议”

  • 立即与监理方共同签署《暂停令》《复工令》等文件,明确不可抗力起止时间。
  • 在结算确认后,应首先支付无争议部分的款项,对争议部分可暂扣但需提供书面说明及担保,避免被认定为“恶意拖延”。

3. 双方均需关注“利息条款”的约定

  • 本案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法院适用司法解释“同期LPR”,利率较低。若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五”等高额违约金,委托方减损义务将更重。
  • 建议在合同中明确“不可抗力期间利息计算方式”,例如:暂停期间不计利息,恢复服务后按央行基准利率计算。

4. 诉讼时效不是“免死金牌”

  • 即使服务结束超过3年,只要双方存在结算确认、催收、部分付款等行为,诉讼时效可能中断而重新计算。
  • 委托方不应幻想“拖过时效”而拒付,法院会综合审查交易习惯、行业惯例,认定是否构成“权利失效”。

5. 证据保全:减损义务履行的核心证据

  • 委托方:保留及时确认结算、主动支付、协商方案的书面记录(如会议纪要、函件、付款凭证)。
  • 监理方:保留催收函、催款记录、委托方承诺付款的证据。

五、相关问答(一句话版)

  1. 问: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后,委托方多久内必须确认结算?
    :建议在不可抗力结束后30日内完成结算确认,否则可能被认定未尽减损义务。

  2. 问:监理合同未约定利息,法院如何计算?
    :法院通常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一年期)计息,自起诉之日起算。

  3. 问:委托方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付,法院会支持吗?
    :若双方签署过结算确认书或存在持续催收记录,诉讼时效会中断,法院一般不支持委托方的时效抗辩。

  4. 问:监理方是否必须起诉才能主张利息?
    :不一定,但建议在结算确认后定期发函催收并保留证据,否则利息可能从起诉日起算。

  5. 问:委托方减损义务的核心是什么?
    :核心是“及时确认、主动支付、积极协商”,避免因拖延导致损失扩大。


结语:专业律师助您化解监理纠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与“减损义务”是决定胜败的关键。本案看似简单,实则涉及诉讼时效、结算确认、利息起算等复杂技术细节。当事人在面对监理服务中断、付款争议时,切忌“等、靠、拖”,而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启动法律程序。

王世忠律师,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石家庄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擅长通过“证据链重构”破解减损义务认定难题,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适用领域有深厚实务经验。

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如需个案咨询,请携带合同、结算文件、往来函件等材料面谈)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