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取保候审中供述合法性审查要点解析

周玉海律师
周玉海律师,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职务犯罪辩护,累计办理刑事案件200余件,以专业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法律结果。
一、开篇点题:取保候审中的核心价值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非羁押强制措施,其核心价值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同时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然而,在实务中,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自愿性如何保障,尤其是当供述涉及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嫌疑时,司法审查的标准和方法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处理。本文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刑初2844号案为切入点,深入分析取保候审(及其延伸至羁押状态)中被告人供述合法性审查的争议焦点,提供具体方法和步骤,帮助法律从业者理解司法实践中的审查逻辑。
二、中间分层:供述合法性审查的具体方法与步骤
(一)争议焦点:刑讯逼供主张的举证责任与证据效力
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原判决书中的王俊森)在法庭上辩称:“我只从8257房间盗窃了现金100元,没有看到更没有盗窃手表、戒指和指环。”并进一步提出,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受到刑讯后才供述盗窃手表、戒指及指环”,主张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辩护人同样提出“被告人王某某是受到刑讯后才供述……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这一争议焦点直接涉及取保候审(以及羁押措施)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当被告人提出刑讯逼供的抗辩时,司法机关如何审查?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证据规则如何适用?
(二)审查步骤一:被告人初步举证责任的履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这意味着被告人并非空口主张,而需要提供初步证据或具体线索(如受伤照片、证人证言、同监室人员证言等)。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声称“在派出所民警和辅警打我,他们掰我大腿根,害得我一个月起不来,还拿木棍、铁棒打我肩部、脚和大腿”。然而,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法庭上供称,其是在遭受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对此供述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不能提供任何证据。”法院明确指出,被告人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刑讯逼供主张,初步举证责任未完成。
(三)审查步骤二:公诉机关的举证与反驳
当被告人提出初步线索后,公诉机关应承担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责任。本案中,公诉机关针对刑讯逼供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进行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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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过程视频:法院引用“案发当日17时被告人王某某去酒店进行现场辨认时,行为举止正常、表情自然、行走状态自然灵活的视频”。这份证据直接反驳了被告人“一个月起不来”的说法,显示被告人在案发当天(即羁押后不到24小时)行为状态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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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所健康检查表:法院引用“2018年4月18日2时被告人王某某进入看守所时所作的‘体表无新外伤’的健康检查表”。该检查表在被告人被刑事拘留后约24小时制作,体表无新外伤,与刑讯逼供主张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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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工作记录:法院引用“公安机关出具的否认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殴打的工作记录”。虽然此类记录本身证明力有限,但结合其他证据形成了证据链。
(四)审查步骤三:法院的综合裁量与逻辑推理
法院在综合审查后认定:“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因此本院对被告人王某某关于自己遭受刑讯逼供的供述,不予确认。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某是受到刑讯后才供述盗窃手表、戒指及指环,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意见,本院亦不能采纳。”
法院的核心逻辑包括:
- 证据相互印证:视频、体检表、工作记录三者形成统一指向,证明刑讯逼供不成立。
- 被告人供述的稳定性:被告人王某某在审讯中先后多次供述盗窃过程,并在亲笔供词中详细描述细节,与监控视频、现场痕迹吻合。法院指出“被告人王某某得知手表、戒指没有被找到,遂推翻原供,妄图抵赖罪行”,揭示了其供述反复的不合理之处。
- 行为逻辑的合理性:被告人在审讯初始阶段(案发当日下午17时)即承认盗窃并带领民警现场指认,如当时遭受刑讯,这种合作行为难以解释。
(五)审查步骤四:对“未找到实物”的应对
被告人辩护人的另一论点是“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是手表、戒指等财物未被找到。法院对此的回应是:虽然实物未被起获(被告人供述已冲入下水道),但被害人的购买凭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之前稳定的供述、监控视频等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判决书明确:“法庭确认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趁被害人及其伙伴酒后清醒程度降低且房间无人之机入室行窃款物……故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这一审查步骤表明:在取保候审或羁押状态下,即使部分实物证据缺失,只要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综合审查后仍可认定犯罪事实。被告人的供述并非唯一依据,而是与其他证据结合使用。
三、结尾延展:补充信息与行动指引
(一)延展:取保候审中权利保障的实务启示
本案虽然被告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但其提出的刑讯逼供争议在实务中具有普遍意义。对于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而言,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 及时固定证据:若遭遇非法取证,应立即就医并保留伤情证明、录音录像、记录体表变化等。
- 明确举证路径:在提出排除非法供述申请时,须提供具体时间、地点、实施人员的线索,否则法院可能不予审查。
- 关注供述的稳定性和一致性:多次翻供且无合理解释,将极大削弱供述的可信度。
- 结合客观证据:即使物证缺失,只要其他证据形成链条,法院仍可能认定犯罪。
(二)行动指引
对于读者,若您或您服务的当事人面临类似情形,建议:
- 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特别是熟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律师。
- 在取保候审期间,注意与办案机关的沟通方式,避免主动提供可能被曲解的言辞。
- 如怀疑供述被歪曲,要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申请复制。
- 可参照本案中法院的审查逻辑,提前准备反驳材料。
(三)尾部内容
作者:周玉海,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京0105刑初2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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