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介绍贿赂罪案发场景全集:未遂中断型认定要点

张瑞宏律师
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张瑞宏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贪污受贿辩护,深耕新疆市场,服务覆盖乌鲁木齐、哈密、昌吉等地,重大疑难案件可跨区域委托。
一、从一起典型受贿案看“中间人”的罪与非罪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人对受贿罪、行贿罪有一定认知,但对“介绍贿赂罪”却知之甚少。尤其是当行为人试图撮合行贿受贿,却因种种原因未能成功时,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这些问题常常困扰着当事人。
本文将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江受贿案(2014)乌中刑二初字第34号为切入点,结合“介绍贿赂罪”的法律规定,深度剖析介绍贿赂未遂、中断型案件的关键法律要点,帮助读者精准识别这类案件的罪与非罪边界。
二、判决书核心事实:张*江案的“中间人”身影
1. 基本案情回顾
被告人张*江,原系新疆库尔勒市委常委、副市长。2004年至2013年间,他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职务任免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50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及购物卡共计171.74万元。
2. 判决书中隐藏的“介绍”细节
在张*江案的数十笔受贿事实中,我们需要特别关注那些涉及中间人撮合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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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笔事实:库尔勒市正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董*、董兄弟通过开发商郑某向张江请托,最终张江指示郑某在保障性住房招投标中优先选择正方公司。董氏兄弟先后六次向张江行贿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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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笔事实:库尔勒市托布里其乡党委书记冉接受企业负责人黄某的请托,为黄某办理用地手续向张江说情,并代为转送现金2万元。冉*在这一过程中扮演了典型的“介绍人”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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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笔事实:巴州万和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与张江直接对接,但安排公司总经理魏某具体向张江送现金10万元。魏*某的送钱行为是否构成介绍贿赂?值得深思。
三、介绍贿赂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与“未遂中断”的认定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 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素
介绍贿赂罪是指 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促使行贿、受贿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其核心特征包括:
- 主体:行贿人、受贿人之外的第三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行为:为双方牵线搭桥、传递信息、转交财物
- 主观:明知双方意图进行权钱交易,仍积极促成
- 后果:情节严重(一般要求介绍贿赂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3. 什么算“未遂中断型”介绍贿赂?
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介绍贿赂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使行贿、受贿完成。中断是指行为人在介绍过程中主动放弃,或因客观障碍导致介绍行为未能持续。
在张*江案中,我们可以推演出几种典型场景:
场景一:“说情送礼未成”型
某企业主黄某找到托布里其乡党委书记冉,请冉帮忙向副市长张江“打招呼”,并送给冉2万元现金,让冉转交张江。冉收下现金后,找到了张江并说明了黄某的请托事项,但张江当时并未明确表态,冉遂将2万元现金退还给了黄*某。
法律分析:冉已经实施了撮合行为(传递请托事项),但最终因张江的消极态度导致贿赂未能完成。如果检察院认定冉*的行为情节严重,可能以介绍贿赂罪(未遂)追究。但司法实践中,未遂的介绍贿赂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除非有多次、巨额、恶劣等加重情节。
场景二:“中途退出”型
某人主动给行贿人和受贿人牵线,但后来意识到风险,主动中止了介绍行为。比如,中间人已经约好了双方见面的时间地点,但临时反悔,取消了见面。这种自动放弃属于犯罪中止,依法可以免除处罚。
场景三:“传递信息未成功”型
中间人试图传递行贿意图或受贿意图,但信息传递过程中因通信故障、口误、对方拒绝等原因未能成功。这种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介绍失败,属于典型的未遂。
四、当事人最关心的6个核心痛点
痛点1:是“介绍贿赂”还是“共同受贿”?
关键细节:如果中间人与受贿人共同商议、参与分赃,则可能被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最高刑可达无期徒刑),而非较轻的介绍贿赂罪(最高刑三年)。在张江案中,其妻弟解某利用张江职务便利承揽工程获利2000余万元,若解某也参与了收钱和请托的沟通,很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受贿罪共犯。
痛点2:只收了“介绍费”但交易没成,构成犯罪吗?
关键细节:即使行贿受贿最终未完成,但如果中间人已经实际收取了“介绍费”,且实施了撮合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假借介绍贿赂骗取财物)或介绍贿赂罪(未遂)。区别在于:介绍贿赂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促使双方达成权钱交易的真实意图;诈骗罪则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根本没有促成交易的诚意。
痛点3:“亲戚朋友的人情往来”如何界定?
关键细节:张江案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所收少量购物卡是朋友给孩子的压岁钱”。法院最终认定,这些财物与张江的职务行为存在关联性,属于权钱交易。同样,如果中间人只是帮忙传递礼品(如购物卡、烟酒等)而未涉及现金或巨额财物,且无明确的请托事项,一般不认定为犯罪。
痛点4:职务不具体、请托事项模糊,是否影响定罪?
关键细节:许多介绍贿赂案件(如张*江案中涉及的多笔春节、中秋节送礼),行贿人并未明确说出具体的请托事项,受贿人也未明确承诺。但法院认为,只要双方存在长期、稳定的权钱交易默契,且财物与职务行为存在对价关系,即可认定犯罪成立。中间人只要明知这种默契并参与撮合,同样难逃罪责。
痛点5:主动交代能否免责?
关键细节:刑法明确规定了“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但要注意:“被追诉前” 指的是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之前。许多当事人抱有侥幸心理,等到被传唤、拘留后才“主动交代”,此时已错过黄金免责期。张江案中,张江虽然在纪检委审查期间交代了部分事实,但因涉及面广、情节严重,未能获得免刑。
痛点6:证据链如何形成?什么证据最致命?
关键细节:介绍贿赂案件的证据通常包括:
- 行贿人/受贿人的言词证据(最核心)
- 中间人本人的供述(与双方供述相互印证)
- 书证:银行流水、记账凭证、购物卡充值记录等(张*江案中就调取了公司记账凭证、账户交易流水清单等)
- 同步录音录像(张*江案中侦查机关提供了审讯同步录音录像,排除了非法取证)
- 关系人证言(如司机、秘书、亲戚等曾帮助转交财物的人员)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当中间人、行贿人、受贿人的说法相互矛盾时,司法机关通常优先采信有客观书证印证的言词证据。张*江案中,法院就根据记账凭证、用地批复等书证,结合证人证言,认定了受贿事实。
五、律师提示:防“介绍”类案件必须要知道的三条底线
- 不要代为转交现金或贵重物品:即使你认为只是“帮忙转交”,一旦被认定为撮合贿赂,就可能构成犯罪。
- 不要收取“介绍费”或“好处费”:一旦利益介入,无论交易是否成功,都可能构成诈骗或介绍贿赂罪。
- 不要主动撮合双方达成交易:即使没有收钱,单纯的撮合行为若达到“情节严重”(通常指数额较大、多次撮合、为多人撮合等),也可能构成犯罪。
六、相关一问一答(一句话版)
Q1:介绍贿赂未遂(如约好见面没见成)会判刑吗? A1:一般不构成犯罪,除非情节特别严重(如涉及巨额、多次、恶劣影响)。
Q2:朋友让我帮忙在领导面前“美言几句”,算介绍贿赂吗? A2:若不涉及财物转交,且无明确请托事项,一般不构成犯罪;但若收了对方的钱或物再去说情,风险极大。
Q3:我收了行贿人给的“介绍费”但最终没促成交易,我构成什么罪? A3:可能构成诈骗罪(假借介绍骗取财物)或介绍贿赂罪(未遂),具体看是否有真实介绍意图。
Q4:介绍贿赂案发后主动交代能免刑吗? A4: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前主动交代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立案后交代只能算“坦白”,不能免刑。
Q5:过年过节帮朋友给领导送土特产(200元以内),会坐牢吗? A5:通常不构成犯罪;但若土特产价值过高(如名贵烟酒、茶叶),且有请托事项,仍可能被追究。
Q6:中间人收了行贿人的“感谢费”,但行贿人根本没见到领导,中间人构成犯罪吗? A6:若中间人实际上没能力促成,却虚构关系骗取财物,构成诈骗罪;若确实想撮合但客观失败,一般不构成介绍贿赂罪。
Q7:介绍贿赂罪和行贿罪共犯有什么区别? A7:介绍贿赂罪是独立的罪名(最高3年),而行贿罪共犯则与行贿人同罪(最高无期)。区分关键在于:中间人是否深度参与行贿策划、是否与行贿人共同商议。
Q8:给领导介绍行贿人,但领导当场拒绝了,介绍人算犯罪吗? A8:不构成,因为贿赂行为根本没有发生在法律上也没有完成。但若多次骚扰领导或造成不良影响,可能被行政处罚。
七、结语
张江受贿案是一起典型的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件,虽然判决书并未认定介绍贿赂的独立罪名,但案件中多次出现的“中间人”角色——冉、郑某、魏某等——若其撮合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完全可能独立构成介绍贿赂罪。这也警示我们:“介绍”二字看似轻巧,实则暗藏重罪,尤其是未遂或中断的边界极其复杂,普通民众极易误判。
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正面临类似的法律问题,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抓住“追诉前主动交代”的黄金时间窗口,避免因拖延而错失免责机会。
张瑞宏,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专注刑事辩护与贪污受贿辩护,深耕新疆市场,服务覆盖乌鲁木齐、哈密、昌吉等地,重大疑难案件可跨区域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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