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服务费结算规则解析

许建树律师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服务因发包人项目停滞、资金链断裂或政策调整等原因中断,是常见但易引发纠纷的高频场景。本案即为典型案例:中鸿亿博公司(监理人)与陕西中宝置业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后,虽按约支付了22万元履约保证金,但因发包人项目手续不全(规划许可证过期、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等),监理人始终未能进场开展任何监理服务。后发包人出具《情况说明书》承诺退款却久拖不付,监理人诉至法院。
核心争议焦点:
- 发包人报废印章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表见代理的认定
- 监理人未进场是否构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解除条件
- 履约保证金能否全额返还及利息如何计算?——资金占用损失的补偿
- 发包人主张项目违法、合同无效能否免除还款责任?——合同效力与不当得利规则
二、法律要点深度解析
(一)“报废印章”签合同,发包人仍须负责——表见代理规则
发包人抗辩称合同上加盖的“合同专用章”是其已报废印章,但法院认定:即便印章作废,发包人未及时销毁或妥善保管,且旧印章加原法定代表人私章足以让相对方(监理人)产生合理信赖,构成表见代理(《民法典》第172条)。
痛点提示:许多发包人以“印章作废”“职务人员无权”为由推脱责任,但司法实践中,只要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发包人需对印章使用后果担责。监理人签约时务必要求核实印章真伪、索取授权委托书,并保留全程沟通记录(如本案费华中微信通知)。
(二)无法进场导致合同目的落空——解除权行使条件
监理合同的核心义务是“派人派设备进场开展监理”。本案中,发包人虽发送《进场通知书》,但随后因自身原因(项目违法、拆迁未完成)无法提供作业条件,导致监理人自2016年签约至2021年诉讼从未进场。法院认定此情形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支持监理人解除合同(《民法典》第563条)。
痛点提示:实务中,监理人常面临“等还是不等”的两难——等待期间无收入、不等则损失保证金。建议:①明确约定“进场截止条件”(如合同约定三个月内进场);②一旦超期,立即发函催告并保留证据;③主动起诉解除合同,避免利息损失扩大。
(三)履约保证金的性质与返还规则——独立于主合同
本案合同约定:“三个月内保证乙方进场,否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倍计息并退还保证金”。法院据此判决发包人返还22万元保证金,并按LPR三倍计算利息(分段计算: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三倍,之后按LPR三倍)。
痛点提示:
- 保证金≠定金或违约金:实务中,发包人常以“合同无效”为由拒退保证金,但法院更关注“资金是否被占有使用”——即便合同无效,发包人占有监理人资金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民法典》第566条)。
- 利息计算基数:本案中,第一笔15万元从支付之日(2016.3.22)起算利息,第二笔7万元从支付之日(2017.3.13)起算,充分保护了监理人的资金时间价值。
- 问题点注意:若合同中未约定利息,法院可能按LPR或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约定“三倍”有效但需注意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目前为LPR四倍),本案未超过。
(四)发包人“项目违法”抗辩的效力——合同无效≠责任免除
发包人辩称项目无土地/规划许可、未拆迁,合同应无效,且其公司人员涉嫌合同诈骗罪。但法院认为:
- 合同无效仍需返还财产:即使合同无效,发包人收取保证金无法律依据,仍应返还并赔偿占用利息(参考《民法典》第157条)。
- 无刑事立案证据:发包人未提供公安机关立案材料,法院不予采信。这意味着,发包人单纯以“内部人员犯罪”为由抗辩,不能免除公司责任。
风险提示:部分发包人故意以“项目违法”“公章被盗”为由拖延付款,监理人应:
- 签约前核查项目五证(尤其是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 发现风险后立刻发函中断服务,避免扩大损失;
- 保留所有打款凭证、收据、微信截图(本案中监理人提供了银行回单+收据双重证据)。
三、案件启示与实操建议
(一)针对监理人的风险防范
- 签约前尽职调查:核查发包人资质、项目行政审批状态(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避免为违法项目服务导致合同无效。
- 保证金条款精细化:
- 明确返还条件(如“未按时进场”“发包人原因中断服务”)。
- 约定高额违约金(建议不低于LPR三倍)以对冲资金占用风险。
- 要求提供履约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
- 证据链闭环:
- 保存签约全程记录(印章使用人、授权委托书)。
- 进场通知书、催告函、情况说明书等均需书面留存。
- 聊天记录、邮件等电子证据定期备份。
(二)针对发包人的合规建议
- 印章管理制度:报废印章立即销毁或登报声明,避免表见代理风险。
- 项目停滞时主动协商:若无法按时提供作业条件,应立即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协商解除合同、退还保证金,避免利息损失持续扩大。
四、一句话问答(针对常见痛点)
Q1:监理人已支付保证金但发包人项目烂尾,能否要求全额返还?
A:可以。即便是无效合同,发包人占用资金无合法依据,应予返还;若合同约定利息,按约定执行。
Q2:发包人用报废公章签合同,监理人还能不能要回保证金?
A:能。只要监理人善意信赖,构成表见代理,发包人仍须承担责任(本案判决支持)。
Q3: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监理合同是否必然无效?
A:不一定。法院会综合考虑签约目的、实际履行情况;但若项目尚未开工且持续违法,法院可能认定合同无效,但“违法性不阻却不法占用资金之返还”。
Q4:保证金利息从哪天算起?
A:从支付保证金之日起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若合同中约定“未进场则按三倍计息”,法院一般会支持。
Q5:发包人以“内部人员犯罪”为由抗辩,监理人该怎么办?
A:坚持要求发包人承担公司责任,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线索;若法院未采纳刑事抗辩,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特别提示:本文案例判决书为(2021)陕0112民初1630号,文中当事人名称已作隐名处理。个案情况不同,如需法律帮助,建议携带完整材料当面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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