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6-11

石家庄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监理费减付认定要点1

王世忠

王世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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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石家庄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服务费纠纷是常见争议之一。尤其当工程因非监理方原因(如委托人资金链断裂、施工方纠纷、政策变化甚至不可抗力)导致长期停工或无法竣工验收时,委托人常以“服务未完成”“支付条件未成就”为由,主张减付或拒付剩余监理费。本文通过一则典型判决,解析法院如何认定此类情形下的支付义务,并引申至不可抗力纠纷中的关键法律要点,为当事人维权提供实务指引。

一、案情摘要:工程停工10年,监理费尾款成争议焦点

2012年,秦皇岛某乙有限公司(监理方,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青龙满族自治县某有限公司(委托人,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由某乙公司为“传媒大厦综合项目”提供监理服务,合同总价90万元(施工阶段80万元+保修阶段10万元),支付节点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施工阶段剩余30万元,此后两年保修期满分别支付5万元、5万元。

工程实际施工至约2013年主体结构完工,后因某甲公司拖欠施工方工程款,导致项目自2013年起长期停滞,至今(2025年)已逾10年。期间,某甲公司仅支付50万元监理费,剩余40万元以“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某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余款及利息。

二、法院裁判:委托人自身原因导致验收不能,不能对抗监理费支付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工程虽未正式竣工验收,但基础与主体部分(子分部)已于2013年10月质量验收合格;工程已完工多年,部分住户已入住;未能竣工验收的唯一原因系某甲公司拖欠施工方工程款,与某乙公司的监理服务无关。某乙公司于2021年发出《监理工作联系单》,明确要求委托人组织验收,并载明“如至2022年3月30日未组织验收,视为默认验收”,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裁判要点:

  1. 合同有效,双方应诚信履约。 法院认定《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法有效,某甲公司作为委托人,负有按照约定支付监理报酬的义务。
  2. 监理方已完成合同主要义务。 根据生效判决及事实,某乙公司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监理工作(包括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部分职责),且工程建设实际已完成。
  3. 支付条件不能成就的归责。 监理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款项,但验收不能的原因在于委托人自身(拖欠施工方工程款),若以此拒付则显失公平。法院参照《民法典》第159条(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及诚信原则,判决某甲公司支付全部余款40万元及滞纳金。
  4. 滞纳金起算点的酌定。 虽然合同约定滞纳金自规定支付期限起算,但因工程始终未验收,法院以立案之日(2025年5月19日)为起算点,按LPR计算逾期利息。

三、法律要点深度解析:委托人减付/拒付主张的常见抗辩与裁判规则

(一)“支付条件未成就”并非万能挡箭牌

实践中,委托人最常用的抗辩是:“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后才付款,现在条件未成就,故不付。”法院的核心审查逻辑是:

  • 条件不能成就的原因:若因委托人自身原因(如拖欠工程款、未组织验收、擅自使用等)导致条件无法成就,则委托人不能以条件未成就为由拒付,甚至可能被视为“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民法典》第159条)。
  • 监理方是否已完成主要义务:即便竣工未完成,若监理方已提供完整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包括质量控制、进度管理、资料整理等),且工程实际已具备使用条件(如业主入住),法院倾向于认定监理方已履约,委托人应支付对应费用。

(二)不可抗力情形下的特殊规则

本案虽非直接涉及不可抗力,但裁判逻辑同样适用于因疫情、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工程长期停工或无法竣工验收的情形。关键区别在于:

  • 不可抗力导致服务无法完成:若监理服务因不可抗力中断(如政府要求停工、重大疫情导致现场无法作业),监理方通常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可能无法获得全部监理费。法院会酌情依据已提供服务的时间或成果比例支付费用(《民法典》第590条)。
  • 不可抗力导致支付条件无法成就:若不可抗力导致工程无法验收(如项目彻底废弃),委托人不能将责任归咎于监理方。此时,法院可能参照“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规则,解除合同并要求委托人支付已完成工作的价款。核心痛点:举证责任主要在委托人,其需证明不可抗力与无法验收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否则可能承担败诉后果。

(三)监理方维权关键:固定“服务完成”的证据

本案中,某乙公司成功的关键证据包括:

  • 监理工作联系单:明确要求委托人组织验收,并设定“默认验收”条款,委托人签字确认。
  • 生效判决书:证明工程未能验收系委托人拖欠工程款所致。
  • 现场照片、旁站记录等:证明监理人员实际驻场工作。

实务启示:监理方应在合同履行中及时向委托人发送书面告知(如需验收确认、费用催告等),并要求对方签收;若工程长期停工,应主动发函明确服务状态,避免事后争议。

(四)利息/滞纳金的计算起点: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本案中,法院未按合同约定的“规定支付期限”起算滞纳金,而是以立案日为准,原因是验收条件始终未成就导致支付期无法确定。这提醒当事人:

  • 若合同中支付节点明确(如“竣工验收后30日内”),且验收条件已成就(如视为默认验收),应主张按约定起算。
  • 若条件无法明确,尽早起诉(立案日)可锁定利息起算点,避免无限拖延。

四、当事人关注痛点与实务建议

痛点1:委托人“拖字诀”——以未验收为由长期欠付

应对策略:监理方应在工程完工后,立即书面要求委托人组织验收,并保留证据。若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可依据《民法典》第159条主张“视为条件成就”,并要求支付滞纳金。

痛点2:委托人主张“服务不合格”或“监理失职”

应对策略:监理方需保存完整的监理日志、旁站记录、影像资料、签章文件等,证明自身已勤勉履行义务。法院通常不轻易认定监理方过错,除非委托人能提供足以推翻的实质证据(如质量事故报告)。

痛点3:不可抗力导致“钱、活两空”

应对策略:若遭遇不可抗力,监理方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提供证明,同时协商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按已完成工作量结算费用。若委托人拒绝支付,可诉请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处理。

痛点4:利息/滞纳金标准不明确

应对策略:合同尽量明确约定滞纳金计算标准(如日万分之三或LPR的130%);若未约定,法院一般按LPR计算,但可主张更高(需证明实际损失)。建议参考《民法典》第585条。

五、一句话问答(针对常见问题)

问:工程因委托人拖欠工程款而无法验收,监理方能要求支付尾款吗? 答:能。法院会认定委托人“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需支付对应监理费。

问: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停工多年,监理服务中断,委托人能否拒付已提供服务的费用? 答:不能。监理方可就已完成的阶段性服务主张相应报酬,委托人不得以“服务未全部完成”为由拒付。

问:监理方是否需要书面催告委托人组织验收? 答:需要。书面通知(如监理工作联系单)是证明“己方无过错”及“条件成就视为默认”的关键证据。

问:合同约定的利息起算日与法院判决不同怎么办? 答:若支付条件因委托人原因无法确定,法院可酌定以起诉日或立案日为起算点,建议尽早起诉锁定利息。

问:委托人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监理方应举哪些证据? 答:核心证据包括:①监理合同及履行记录;②证明工程已达可使用状态的证据(如业主入住、水电气接入);③证明未验收系委托人原因的判决书或函件;④书面催告函。

王世忠律师提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时间跨度长、证据琐碎,当事人常因忽视书面固定而陷入被动。建议在合同履行初期即建立“证据链意识”,尤其针对付款节点、服务确认、异常告知等关键环节,务必留存书面及影像资料。一旦发生争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高效取证(如调取施工档案、法院关联案件)锁定责任主体,务实解决争议。

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石家庄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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