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以婚为目的赠与未成婚 财产分割要点解析
赵明军律师
河北雄安新区知识产权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专注婚姻家事与继承纠纷领域,累计办理案件200余件,擅长复杂财产分割与抚养权争夺,沟通调解能力突出,以专业细致赢得当事人广泛信赖。
开头:解除同居关系中的核心价值
当同居多年的情侣最终走向分手,财产分割往往成为最棘手的争议焦点。尤其是涉及以结婚为目的购置的房产,一方承诺赠与一半份额后,婚姻未能缔结,该赠与是否有效?如何在保护弱势方与维护诚信间取得平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5民初4555号判决为我们提供了重要参考。本文将通过该案,解析同居关系中“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未成婚时的处理路径,帮助当事人理解法律逻辑与维权方法。
核心争议焦点:《婚前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效力认定
一、案件事实:从“借名买房”到“以婚赠与”的争议
原被告自2013年恋爱并同居,2019年共同购置北京市109号楼14层1410号房屋(总价489万元),后因原告黄某购房资质问题,房屋登记在被告张某名下。双方于2021年7月18日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确认房屋为双方共同所有;同年8月12日又签订《婚前协议》,约定黄某“自愿无偿将自己50%的婚房所有权赠予甲方(张某)”,并明确“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赠与的意思表示和赠与行为完成”。分手后,黄某主张借名买房或按出资比例分割,张某则主张房屋已全部归其所有。
二、法院对“赠与完成”的判断:未见欺诈、胁迫,但属附条件赠与
法院首先排除了黄某两项核心主张:
1. 借名买房主张未被采信
“原告主张借名购房,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未能提交借名购房合意的相关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判决书原文)
2. 胁迫签署协议主张证据不足
“原告主张《婚前财产协议》系被告逼迫签署,但并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其意见不予采信。”(判决书原文) “原告主张《婚前协议》系被告逼迫签署……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该冲突并未持续至《婚前协议》签署前后,原告沟通婚戒制作情节亦与其陈述面临逼迫情形不符,本院对原告相关意见无法采信。”(判决书原文)
3. 关键认定:赠与以结婚为目的
“现有证据亦显示,《婚前协议》与《婚前财产协议》签署时间相距不足一个月,涉案房屋为原被告双方主要共同财产,结合《婚前协议》中关于赠与房产的表述‘为了表示乙方诚心悔改,在考察期内共同修复经营双方关系的诚意,乙方自愿无偿将自己50%的婚房所有权赠予甲方’,应认定原告赠与房产份额应为以结婚为目的而进行的赠与。”(判决书原文)
三、法院处理结果:房屋归被告,但需补偿原告110万元
法院基于上述认定,得出如下结论:
“双方并未结婚,在此情形下,被告主张涉案房屋全部份额归属原告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然根据《婚前协议》内容可知,原告对双方关系的破裂负有主要责任,且《婚前协议》中亦隐含了原告愿意为自身不当行为对被告进行补偿之意,本院将在房屋分割过程中对该情节予以考量。”(判决书原文)
最终判决:
“一、被告张某名下位于109号楼14层1410号房屋归被告张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张某负责偿还;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80日内给付原告黄某房屋折价补偿款110万元。”(判决书原文)
四、专业分析:未婚赠与的处理方法与步骤
步骤一:识别“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vs “无条件赠与”
- 注意协议中是否有“为结婚”“作为婚房”“考察期”等与婚姻挂钩的表述。
- 本案中,法院即因协议明确“考察期”“悔改”“共同修复经营双方关系的诚意”,认定赠与附有条件。
步骤二:查清当事人对关系破裂的过错
- 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如婚外情),法院会在分割时倾斜保护无过错方。
- 本案中,“原告对双方关系的破裂负有主要责任”成为被告获得房屋但需支付折价款的重要依据。
步骤三:计算出资与房屋现值,确定补偿金额
- 法院在判决前确认:原告出资387万余元,被告出资73万余元,房屋现价值390万元,贷款本金余额114.98万元。
- 最终补偿110万元,实质兼顾了出资比例、赠与承诺、过错程度三方因素。
结尾:延展与行动建议
此案揭示:同居期间以结婚为目的的房产赠与,在未结婚时并非当然无效,但法院会结合协议目的、双方过错、实际出资等因素综合平衡。为避免类似纠纷,建议当事人在签署《婚前协议》或《财产协议》时做到:
- 明确赠与性质:若希望赠与在未结婚时失效,应明确约定“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为生效条件”;若为无条件赠与,则明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 保留证据:出资转账记录、沟通记录、协议签署过程(如视频、见证人),以防对方主张胁迫或欺诈。
- 寻求专业帮助:涉及大额财产时,建议聘请律师草拟协议,避免因表述模糊引发争议。
行动指引:若您正面临类似纠纷,第一步应梳理全部出资凭证及协议文本;第二步评估自身对关系破裂的过错程度;第三步在诉讼中主张“附条件赠与”或“不当得利”等路径。切勿盲目相信口头承诺,书面协议是保护权益的最佳屏障。
作者:赵明军,北京审恒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京0105民初4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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