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11

淮北建设工程债权人破产申请权边界与实务指引

王峰

王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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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律师,执业27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民间借贷纠纷,熟悉淮北及皖北法院裁判规则,累计办案超800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4.7亿元,获锦旗32面,老客户转介绍多,口碑专业可靠。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债权人如何高效实现债权?通常,诉讼执行是首选,但当债务人资不抵债时,破产清算程序便成为最后的“杀手锏”。本文以(2018)皖06破申17号案为蓝本,深入剖析“债权人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生效判决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核心争议——债务人能否以“不当使用破产申请权”为由阻却程序启动?法院如何认定破产条件?通过该案裁判逻辑,为债权人提供清晰的维权路径与操作指引。

一、案件背景:建设工程执行无果,债权人申请破产

争议焦点:债务人宝光特钢集团(以下简称“宝光公司”)以“申请人不当使用破产申请权,其申请不符合破产目的”为由提出异议,认为债权人殷某、殷某(申请人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生效判决的申请执行人)应继续通过执行程序而非直接申请破产。然而,法院最终裁定受理破产申请。那么,法院为何否定债务人的异议?

案情回顾:殷某、殷某与宝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责令宝光公司履行义务,但该公司未能履行。随后,殷某、殷某向法院申请宝光公司破产清算。2018年8月6日,执行法院将该案移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清算审查。审查期间,法院责令宝光公司限期还款,其仍未履行。

二、法院裁判逻辑:破产条件已成就,异议不能成立

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条件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案中,宝光公司经执行程序仍未能偿还建设工程欠款,且在破产审查期间经法院限期催告仍不履行,明显构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法院从债务人注册资金、经营状况等证据推定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因此,殷某、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书原文引用(姓名已模糊处理):

“本院认为:殷某、殷某作为债权人以宝光特钢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宝光特钢集团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殷某、殷某申请宝光特钢集团破产清算后,本院于2018年8月6日通知了宝光特钢集团,宝光特钢集团虽提出异议但未能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殷某、殷某履行还款义务,故其异议不能成立。”

异议审查方法:法院对债务人异议的审查遵循“实质审查”标准:

  1. 审查债务人是否具备清偿能力:法院直接通知债务人限期履行,若债务人未能履行,则其“清偿能力”的异议不攻自破。
  2. 审查申请是否滥用权利:本案中,债权人已穷尽执行手段,且破产申请权系《企业破产法》赋予债权人的法定权利,不存在“不当使用”情形。债务人主张“申请不符合破产目的”缺乏证据支持。
  3. 审查管辖与程序:债务人住所地在法院辖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管辖规定。

三、实操步骤:建设工程债权人如何申请破产清算?

基于本案裁判逻辑,建设工程债权人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可参照以下步骤:

  1. 获取执行终结或终本裁定:确保已通过诉讼或仲裁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并申请强制执行。若执行法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或明确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则破产申请的核心证据已具备。
  2. 收集债务人资不抵债证据:包括债务人财务报表、工商登记信息、资产负债情况、涉诉信息等。本案中,法院在破产审查期间主动要求债务人限期还款,以验证其偿债能力。
  3. 向债务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需提交破产申请书、债权凭证(生效判决书、执行裁定等)、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初步证据。
  4. 应对债务人异议:债务人可能以“申请不当使用”“破产目的不符”“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等抗辩。债权人需强调:①执行程序已穷尽;②破产程序不剥夺债务人异议权,但债务人未能提供实质证据;③法院有权进行限期催告,债务人拒不履行即视为无法清偿。
  5. 关注法院审查期限:本案中,法院在收到移送审查后依法通知债务人、给予异议期,并在期满后迅速裁定。债权人应主动跟进程序进展。

四、延展提示:破产申请对建设工程债权人的特殊价值

建设工程债权往往金额大、周期长,执行难是常态。破产程序不仅可打破执行僵局,还能通过管理人追收债务人关联公司出资、撤销不当交易等,扩大可分配财产。此外,若债务人恶意转移资产,债权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申请撤销,甚至追究相关责任人。

行动建议:建设工程债权人应在获得执行终本后,果断启动破产申请。需注意:

  • 申请前务必核实债务人是否仍在经营,若其已处于“僵尸”状态,破产程序是唯一清算路径。
  • 对债务人提出的“滥用破产申请权”异议,可援引本案裁判观点:法院审查的核心在于“是否存在实质性破产原因”,而非申请人主观动机。
  • 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介入,确保申请材料完整、证据链清晰,避免因程序瑕疵被驳回。

作者: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皖06破申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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