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追索工程款的实务要点解析
徐德贞律师
徐德贞律师,郑州大学法学学士,专注合同纠纷与公司法律顾问,注重案件细节,善于从证据中寻找证据突破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引言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基础性规则,即只有合同的当事人才能向对方主张权利。然而,由于建设工程领域存在大量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不规范现象,若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将难以保障。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确立了“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制度,允许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条件下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本文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01民终3931号判决为例,深度解析这一制度的适用规则与实务要点。
一、案情简介
张某借用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资质,以某公司的名义与某市文物保某市某己(后改制为某市文物局下属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某市李某乙遗址保护房及挡土墙工程。工程于2016年4月28日竣工验收合格,经审计,最终结算价款为4008619.22元。发包人某市文物局累计向某公司支付工程款2631200.3元,某公司向张某支付1726867.82元。
张某起诉要求:1. 某市文物局等单位支付剩余工程款1377418.92元及利息;2. 某公司返还扣留的工程款904332.48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
- 某市文物局向张某支付工程款1377418.92元及利息;
- 某公司向张某支付工程款874700.11元(已扣除实际缴纳税款29632.37元)及利息。
某公司不服上诉,主张应额外扣除2.5%的企业所得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律分析: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核心要点
1. 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
实际施工人是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无效施工合同中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劳动力并组织施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案中,张某虽以某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但涉案工程的全部投资、施工管理均由张某实施,某公司仅是资质出借方,两者之间形成挂靠关系。因此,张某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2.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前提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需满足:
- 合同无效: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 工程验收合格: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
- 实际施工人身份:能够证明自己实际投入资金、组织施工。
关键细节:本案中,张某与某公司均认可挂靠关系,且工程验收合格,法院据此认定张某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
3. 发包人的责任范围
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审计报告确定总价款4008619.22元,发包人已支付2631200.3元,欠付1377418.92元,法院据此判令某市文物局直接支付。
维权痛点:
- 审计报告的重要性:结算价款以审计报告为准,实际施工人应关注审计结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 发包人变动的风险:本案中发包人历经多次机构改革,法院最终依据职能划转情况确定某市文物局为责任主体。
4. 被挂靠方的返还义务
被挂靠方(某公司)仅能扣除已实际发生的税金,不能主张管理费。法院明确指出:
- 管理费:挂靠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管理费系借用资质对价,不予支持;
- 税费:仅扣除已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的29632.37元,未实际缴纳的税款不予扣除。
关键细节:某公司主张按2.5%扣除企业所得税,但因未提供实际缴纳税款的证据,法院未予支持。这警示被挂靠方:“口头约定”或“行业惯例”不能替代实际支出凭证。
5. 利息的计算规则
实际施工人可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本案中:
- 起算点:合同约定保质期一年,期满后一次性付清,法院以2017年9月1日(质保期满次日)为起算点;
- 利率标准: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之后按LPR。
三、案例启示:实际施工人维权策略
1. 证据收集的“突破点”
- 挂靠事实证据:双方就挂靠关系的自认、证人证言(如公司股东证明)、资金流水记录;
- 实际施工证据:材料采购合同、付款凭证、施工日志、工程签证单;
- 结算依据:审计报告、竣工验收文件、工程量确认单。
律师提示:本案中张某之所以胜诉,关键在于其能够证明“全部投资、施工管理”由其个人实施,这是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且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根基。
2. 诉讼路径选择
- 路径一:直接起诉发包人(突破相对性)
- 优点:可跳过中间环节,直接向工程款最终支付方主张;
- 风险:需证明发包人对挂靠事实知情或应知(本案中法院未要求该项证明,但实践中存在争议)。
- 路径二:起诉被挂靠方(合同相对性)
- 优点:法律关系清晰;
- 缺点:被挂靠方可能无清偿能力。
- 最优策略:同时起诉发包人与被挂靠方,要求两者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3. 风险防控要点
- 避免口头约定:管理费、税费等扣除标准应书面约定并明确计算方式;
- 规范发票开具:实际施工人应主动开具发票,避免被挂靠方以“未开发票”为由拖延付款;
- 关注机构变动:如发包人为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需关注其机构改革、职能划转情况,及时确定责任主体。
四、徐德贞律师专业建议
作为专注合同纠纷与公司法律顾问的律师,我深知建设工程案件中的每一个细节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本案中,法院之所以未支持被挂靠方2.5%企业所得税的扣除请求,关键在于**“未实际缴纳”这一事实**。这提醒我们:
- “证据为王”原则:任何费用的扣除必须有实际支出凭证,口头约定或行业惯例均不足以支撑。
- 细节决定成败:挂靠关系的自认、资金流水的对应、机构改革的衔接——这些细节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钥匙”。
- 综合维权策略:不能局限于单一诉讼路径,应同步向发包人、被挂靠方主张权利,最大化保障权益。
如果您正在经历类似纠纷,请立即梳理所有证据,关注以下关键点:
- 是否有证据证明您是实际施工人?
- 工程是否已经验收合格?
- 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数额是否明确?
- 被挂靠方是否截留了不应扣缴的款项?
每一个细节都可能成为扭转战局的关键。作为深耕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律师,我愿以多年办案经验,为您制定最优维权方案。
五、一句话问答
1. 什么是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 答:实际施工人可以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无需经过合同另一方(被挂靠方或转包人)。
2. 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答:能。但实践中存在争议,部分法院要求发包人对挂靠知情,建议同时起诉发包人和被挂靠方增加胜诉概率。
3. 被挂靠方扣除的管理费合法吗? 答:不合法。挂靠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管理费属于借用资质的对价,法院不予支持。
4. 实际施工人需要承担哪些税费? 答:仅需承担被挂靠方已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未实际缴纳的部分被挂靠方不得要求扣除。
5. 工程款利息从何时开始计算? 答:通常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若合同约定质保期满后付清,则从质保期满次日计算;无约定则从起诉之日起算。
徐德贞,河南千扬律师事务所。
专注合同纠纷与公司法律顾问,善于从细节中寻找证据突破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如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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