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挂靠实际施工人如何向发包人直接主张工程款?
徐德贞律师
徐德贞律师,郑州大学法学学士,专注合同纠纷与公司法律顾问,注重案件细节,善于从证据中寻找证据突破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相对性”是基本原则,即合同仅约束签订双方。然而,当实际施工人(尤其是挂靠情形)遭遇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能否直接向发包人索要?本文通过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14民终4003号判决,深度解析这一关键问题。
案情简介
2021年,郑某以河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名义,与商丘市睢阳区某局(以下简称“某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某中学综合楼及配套设施工程。实际上,郑某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自负盈亏,是真正的“实际施工人”。工程于2022年12月16日竣工验收合格,经审计后总价款为239万余元。某局已向某公司支付179万余元,但剩余59.8万余元未付。郑某起诉要求某局直接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某局上诉主张:郑某是“挂靠”而非“转包”,不符合《建工解释一》第43条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条件;且工程款中应扣除税费和管理费。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某局直接向郑某支付工程款52.6万余元及利息。
法律焦点: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
1. 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挂靠与转包的区别
- 挂靠(借用资质):没有资质的个人或单位借用有资质的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本案中,郑某以某公司名义投标、签订合同,但自行投入资金、组织施工、自负盈亏,符合“挂靠”特征。
- 转包:承包人将工程转给第三人施工,自己不实际履行。转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建工解释一》第43条)。
- 关键点:挂靠情形下,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本案二审法院认为,若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实际施工人的存在,则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
2. 发包人是否“明知挂靠”的认定
- 某局上诉称“不知晓郑某挂靠”。但法院依据证据认定:郑某以某公司名义参与前期磋商、投标,施工过程中直接与某局沟通,某局应当知道郑某是实际施工人。
- 实务痛点:实际施工人需保存证据证明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份,例如工程款直接支付给个人、现场签证单由实际施工人签字、发包人直接与个人对接施工指令等。
3.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535条:债权人代位权,实际施工人可代位行使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债权。
- 《建工解释一》第43条: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但挂靠情形是否适用?本案二审法院认为,即使不适用该条,若发包人明知挂靠,则双方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 核心观点:挂靠的实际施工人并非绝对不能突破相对性,关键在于发包人是否知情及工程是否合格。
4. 工程款数额的认定:质保金、税款、管理费如何处理?
- 质保金:合同约定质保期一年,从审计报告出具日(2024年8月27日)起算,至起诉时质保期未满,故法院扣除3%质保金71872.34元。
- 税款:某局要求扣除9%增值税,但法院认为依法纳税是郑某义务,合同未约定“不开具发票即拒付工程款”,且某局未反诉,故不扣除。
- 管理费:某局要求扣除某公司收取的4.11%管理费,法院认为某局不是管理费收取主体,不能代扣。
- 实务提醒:发包人若想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税款或管理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通过反诉或另案主张,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深度解析:挂靠实际施工人维权的三大突破口
突破口一:证明发包人“明知或应知”挂靠事实
- 关键证据:工程款支付凭证(是否直接付给实际施工人)、施工记录、会议纪要、现场签证单(实际施工人签字)、微信聊天记录等。
- 诉讼策略:主张双方形成事实合同关系,而非仅依赖《建工解释一》第43条。
突破口二:证明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
- 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工程合格是主张工程款的前提。本案中,工程2022年12月16日验收合格,后续审计报告也确认总价款,法院据此支持工程款。
突破口三:抓住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的事实
- 发包人声称已付清,但实际施工人可申请法院调取银行流水、核对付款时间。本案中,某局已付179万余元,剩余59.8万余元,法院认定付款义务未完成。
一句话问答(供当事人快速了解)
Q1:我是挂靠的实际施工人,能直接起诉发包人要工程款吗?
A:可以,但需证明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你是实际施工人,且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否则法院可能驳回对发包人的诉求。
Q2:发包人要求我开票才付款,合法吗?
A:合法,但若合同未约定“不开票即拒付”,法院一般不支持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发包人可另行起诉要求开票。
Q3:质保期内,发包人能否扣留全部质保金?
A:合同约定质保期1年,法院只扣留3%质保金。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付,质保期届满后必须返还。
Q4:发包人说要扣除管理费和税费,我该怎么办?
A:管理费属于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内部约定,发包人无权直接扣除;税费应由实际施工人缴纳,但发包人不能以未开票为由拒付,除非合同明确约定。
结语
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并非“万能钥匙”,但法律并非绝对禁止。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若能证明发包人明知其身份、工程已合格,完全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本案二审维持原判,正是对“事实合同关系”和“公平原则”的充分体现。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纠纷,请务必注意保存证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
徐德贞律师,郑州大学法学学士,专注合同纠纷与公司法律顾问。她注重案件细节,善于从证据中寻找突破点,例如本案中她通过梳理实际施工人的投入凭证、发包人付款记录及沟通记录,成功论证发包人“应当知道”挂靠事实,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如需帮助,欢迎咨询:
徐德贞
河南千扬律师事务所
本文基于(2025)豫14民终4003号判决书,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个案情况不同,请咨询专业律师。
更多推荐文章

河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实际施工人折价补偿实务解析

河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折价补偿的认定规则解析

河南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实际施工人折价补偿的实务要点

河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折价补偿的计算规则解析

河南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追索工程款的实务要点解析

河南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边界与维权风险解析

河南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追索工程款的关键策略

河南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维权为何法院不支持?

河南挂靠实际施工人如何向发包人直接主张工程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