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效力与不利解释规则解析
徐德贞律师
徐德贞律师,郑州大学法学学士,专注合同纠纷与公司法律顾问,注重案件细节,善于从证据中寻找证据突破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在日常商业活动中,格式条款无处不在——保险合同、贷款协议、服务协议……这些由一方预先拟定的条款,往往隐藏着“免责”陷阱。当争议发生时,这些条款真的能“一锤定音”吗?今天,我们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内08民终50号判决,深度解析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与不利解释规则如何影响案件走向,尤其对于公司债务纠纷、合同纠纷当事人,这些规则可能成为扭转败局的关键。
一、案件回顾:一张“免责牌”为何被法院否决?
1.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鲁某4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通出行意外伤害保险”,主被保险人为鲁某4,连带被保险人为其母亲贾某某。2024年2月,鲁某4驾驶的车辆超员行驶,与对面来车相撞,导致贾某某死亡。交警认定对方车主责、鲁某4次责。鲁某4及其家人向保险公司索赔30万元身故保险金。
2.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援引《某某产险交通出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八条第(十一)项:“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十一)被保险人违法、违章搭乘”。保险公司认为:鲁某4超员搭载,属于“违法、违章搭乘”,援引车辆超载属于法律禁止性行为,且投保人已在投保单声明栏签字,条款已加粗加黑提示,因此免责条款生效。同时,保险公司还指控鲁某4可能“故意制造事故”,并以自陷危险为由要求减轻赔付责任(按50%)。
3. 法院最终判决
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责令保险公司全额支付30万元保险金。法院的核心理由如下:
- 免责条款未明确列明具体情形:“违法、违章搭乘”语焉不详,无法涵盖“超员”“未系安全带”行为;投保人难以预测免责范围。
- 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互联网投保中,仅靠投保人签字声明,未提供网页、音频、视频等证据证明已就具体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不利解释规则适用:格式条款有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 无证据证明故意:保险公司主张“故意制造事故”无依据,贾某某在事故中无责,不适用减轻责任。
二、深度解读: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三把尺”
1. 第一把尺:免责条款必须“具体列明”,不能“笼统概括”
本案中,保险公司仅写道“违法、违章搭乘”,但并未明确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违章”(如超载、不系安全带、无证驾驶等)。法院指出,从语词解释看,“违法、违章搭乘”的通常理解是乘坐行为本身违法(如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而非指乘车后超员、未系安全带等。这种模糊表述导致投保人无法准确预知风险,违反了格式条款的明确性要求。
当事人痛点:你是否曾遇到合同中写着“因不可抗力免责”,但“不可抗力”未列清单?当纠纷发生时,对方用模糊条款推卸责任,你是否有权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答案:可以。对于重大利害关系条款,提供方必须具体说明。
2. 第二把尺:提示说明义务不能靠“签字”敷衍
《保险法》第17条明确规定,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必须在投保单、保险单等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如加粗、加色、大字号),并对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明确说明。对于互联网投保,还要求通过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主动推送,不能仅靠投保人自行查阅。
本案中,保险公司虽然提供了投保人签字的“投保人声明”和“免责事项告知书”,但未证明投保流程中强制弹窗提示了“违法、违章搭乘”的具体含义及后果。法院因此认定未完成提示说明义务。
当事人痛点:你是否在手机app上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就匆匆投保?事后被拒赔时,才发现自己从未真正看到过免责条款?法律保护你——只要保险公司无法证明主动提示,该条款就不生效。
3. 第三把尺:格式条款争议,按“不利解释”处理
《民法典》第498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中,法院认为“违法、违章搭乘”是否包含超员,存在歧义,因此采纳了投保人的理解——不适用免责情形。这一规则对占据优势地位的合同方(如保险公司、大型企业)形成有力约束。
三、关乎“生死”的痛点:这些细节你关注了吗?
1. 互联网投保的“证据链”陷阱
- 痛点:许多保险纠纷中,保险公司仅提交投保人电子签名截屏,却无法展示投保时的完整流程(如是否强制阅读、是否弹框提示)。法院认定:仅凭签名不够,需要提供投保操作的后台录屏、操作日志等。
- 律师关注点:若你在互联网投保后产生纠纷,可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投保流程的证据;若无法提供,可主张免责条款未送达。
2. “自陷危险”抗辩的边界
- 痛点:保险公司常以“被保险人自陷危险”为由要求减轻责任,例如超载、不系安全带、醉驾等。但法律上,只有故意行为或法律明确规定的除外责任才能免责。过失行为(如超员)不能成为减轻赔付的依据,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并已尽提示义务。
- 关键区分:本案中,贾某某无责(事故认定书),其死亡直接原因是对方车辆违规,鲁某4的超员行为与事故之间无必然因果,因此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3. 签字声明的“双刃剑”
- 痛点:很多当事人以为签字就“认账”,但法律要求实质性的说明。如果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仅让签字,未逐条解释,尤其在手机投保时未主动朗读或弹出重要条款,该声明就可能被认定为未履行说明义务。
- 律师提示:对于商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如“逾期付款违约金上限”),若对方未对字体加粗、颜色差异等作出明显提示,你亦可主张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4. 不利解释规则的实际运用
- 痛点:当条款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时,法官会倾向于保护被动方。例如,“违法、违章搭乘”既可以理解为“乘坐非法车辆”,也可以理解为“超员”。此时,法院应采纳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
- 适用场景:在债务纠纷中,若债权人提供的格式合同中“违约责任”定义模糊,债务人可主张按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解释。
四、从保险到公司债务:格式条款的普遍启示
本案虽为保险合同纠纷,但其法律原理完全适用于各类格式合同(如贷款合同、供货合同、加盟协议)。无论对方是保险公司、银行还是大企业,只要条款是预先拟定的、未与对方协商的,都受《民法典》第496条、第498条约束。提示说明义务、不利解释规则,是你对抗“霸王条款”的有力武器。
律师建议(结合徐德贞律师专业特长)
徐德贞律师,郑州大学法学学士,专注合同纠纷与公司法律顾问,注重案件细节,善于从证据中寻找证据突破点。在处理格式条款争议时,徐律师建议当事人:
- 保留完整缔约证据:互联网签约时截图、录屏;线下签约时记录口头说明过程。
- 仔细审查免责条款:是否有具体列举?是否加粗标红?是否单独签字确认?
- 积极运用不利解释规则:当双方对条款理解有分歧时,主动主张歧义解释权归属。
- 不要忽视“经营者告知义务”:在商业合作中,若对方未主动告知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可主张该条款不产生约束。
五、相关一句话问答
Q1:保险公司以“违法、违章搭乘”免责,法院为什么不支持?
A:因为该条款未具体列明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违章搭乘”(如超员),且保险公司未在互联网投保中通过强制弹窗等方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第17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Q2:在格式合同中,对方未加粗、未说明的免责条款,还能生效吗?
A:不能。根据《民法典》第496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未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Q3:超员、不系安全带是否属于“自陷危险”,可以减轻保险公司责任?
A:除非合同明确将此类行为列为免责事项并已尽提示说明义务,否则不能自动减轻责任。若事故直接原因是第三方侵权,被保险人过失行为不构成法律上的“故意”或“风险显著增加”。
Q4:互联网投保时,我在手机上签字了就算是认可条款吗?
A:不一定。法律要求保险公司主动展示免责条款并作出明确说明,如通过弹窗、音频、视频。若保险公司无法证明投保流程中你已阅读并理解具体免责内容,签字不能视为有效确认。
Q5:不利解释规则在合同纠纷中如何使用?
A:当合同条款有两个以上合理解释时,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例如,一方主张“违法搭乘”包括超员,另一方认为仅指乘坐非法营运车辆,法院应采纳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
徐德贞,河南千扬律师事务所。
专注合同纠纷与公司法律顾问,以细节为刃,以证据为盾,捍卫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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