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2026-06-11

乌鲁木齐诈骗案中如实供述同种罪行的量刑辩护要点分析

张瑞宏

张瑞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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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张瑞宏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贪污受贿辩护,深耕新疆市场,服务覆盖乌鲁木齐、哈密、昌吉等地,重大疑难案件可跨区域委托。

一、引言: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在于精准锚定量刑情节

在刑事辩护实践中,量刑情节的识别与运用往往是影响判决结果的关键变量。本案被告人向某涉嫌诈骗案(案号:(2019)新7101刑初10号),公诉机关当庭提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的量刑建议,但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这一量刑差异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被告人“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这一情节的认定与法律适用。辩护律师如何界定“如实供述”的时机、程度与法律效果,直接决定了量刑的走向——这正是刑事辩护中“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博弈的典型例证。

二、争议焦点剖析:从判决书原文看“如实供述同种罪行”的实践路径

(一)争议焦点:被告人如实供述同种罪行是否应认定为自首?

本案判决书明确记载:“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对此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然而,法院同时指出:“综合考虑被告人如实供述的阶段、程度和认罪态度,本院对该建议(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不予采纳。” 这里的关键争议在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是否达到自首标准?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而该条第二款规定的“自首”,要求“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人供述的罪行与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于“同种罪行”(均为诈骗罪),则不能认定为自首,只能适用“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本案中,被告人向某供述的是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诈骗事实,法院明确未将其认定为自首,但综合全案情节,认为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过重,最终在法定刑幅度内(诈骗32591元,属数额较大,三年以下量刑)给予较轻处罚。

(二)具体方法与步骤:辩护律师如何运用“如实供述同种罪行”辩护

步骤一:精准识别量刑情节类型

首先,辩护律师需核实被告人归案后是否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本案中,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向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这意味着公安机关在立案时可能仅掌握了部分诈骗事实(如被害人马某1的证据),但被告人主动交代了其余6起诈骗行为。辩护律师应第一时间固定被告人供述的时点、内容与公安机关掌握范围的对比证据。

步骤二:论证“从轻”而非“从轻+从宽”的独立性

由于同种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如实供述”本身构成独立的法定从轻情节。辩护律师需重点论证:①供述的及时性(是否在首次讯问即主动供述);②供述的完整性(是否完整覆盖全部未掌握事实);③供述的有效性(是否使案件事实得以快速查清,节省司法资源)。本案判决书未详细阐述具体供述时间,但法院从量刑结果上采纳了辩护逻辑——将公诉机关建议的1.5-2年刑期调整为1年2个月,实际减轻约4-10个月。

步骤三:结合前科劣迹综合平衡,避免从轻被抵消

被告人向某有抢劫罪、脱逃罪前科,判决书指出“前科劣迹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辩护律师需主动回应前科问题,阐明本案诈骗行为与前科罪名(暴力犯罪)性质不同,且前科已执行完毕多年(2002年刑满释放),间隔16年,再犯可能性显著降低。同时,强调被告人认罪态度(“无异议”)和退赔意愿(判决责令退赔32591元),争取法院在从轻幅度上给予实质倾斜。

(三)判决书原文引用与模糊化处理

以下是判决书关键段落(姓名已模糊处理):

“被告人向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对此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对公诉机关当庭提出对被告人向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间量刑的建议,综合考虑被告人如实供述的阶段、程度和认罪态度,本院对该建议不予采纳。”

模糊处理后的引用:

被告人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对此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对公诉机关当庭提出对被告人向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间量刑的建议,综合考虑被告人如实供述的阶段、程度和认罪态度,本院对该建议不予采纳。

三、延展与行动建议:如何精准运用“如实供述”实现量刑突破

本案为刑事辩护律师提供了重要启示:在被告人存在前科、且供述同种罪行无法构成自首的困境下,辩护律师应着重从以下两点发力:

  1. 量化“如实供述”的司法价值:通过举证证明供述行为对案件侦破、追赃挽损的实际贡献,请求法院将“从轻”幅度明确化。例如,本案中被告人供述的7起诈骗事实中,有多起系公安机关未掌握,如果被告人不供述,被害人可能无法得到退赔,此情节应作为独立从轻因子。

  2. 构建“认罪态度-前科评价”对冲策略:对于前科较重的被告人,应主动申请法院对“再犯风险评估”进行司法调查,提交被告人社区表现、家庭支持、就业情况等证据,弱化前科对量刑的负面影响。本案中,向某系押运员且有固定住址,辩护律师可据此论证其社会危害性降低。

如需进一步探讨具体案件中的量刑辩护策略,或有类似案件需要委托律师介入,请通过专业法律服务渠道联系实务律师,结合个案事实进行精准分析。


作者:张瑞宏,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新7101刑初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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