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2026-06-09

六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逃匿认定与量刑要点解析

汪永俊

汪永俊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9856428535

汪永俊律师,专注婚姻家事纠纷与劳动争议代理,以六安市为核心覆盖安徽省内,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曾在六安裕安区法院民庭实习,熟悉本地裁判思路,为当事人提供贴合司法实践的解决方案。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在劳动关系中,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仅是法定义务,更是社会诚信的底线。本案聚焦企业主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通过判决书原文揭示法律对此类行为的严厉制裁,为劳动者维权和企业合规提供核心价值——明确红线,避免陷罪。


一、核心争议:什么是“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观要件包括“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本案中,霍邱县鸿运箱包厂负责人刘某某(化名)的行为被认定为典型的逃匿方式。

判决书原文指出:“霍邱县鸿运箱包厂负责人刘某某拖欠该厂30余名工人工资合计71037元,且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

具体方法:

  • 劳动者或劳动监察部门发现企业主失联后,应立即收集其擅自离开经营场所、更换联系方式、下落不明等证据。
  • 企业主一旦萌生逃匿念头,必须清醒认识到:所谓的“躲债”可能直接触发刑事责任,而非简单的民事纠纷。

二、法律程序:劳动监察责令支付是入罪前提

本案中,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成为刑事追诉的关键环节。

判决书原文记载:“经霍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询问通知书、限期整改指令书后,刘某某仍拒不支付。”

关键步骤:

  1. 劳动者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提交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工资表、考勤记录等。
  2. 劳动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出具《询问通知书》《限期整改指令书》等文书。
  3. 若企业主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支付,且存在逃匿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注意: 本案中,刘某某被抓获后于2019年3月19日支付了全部工资,但该行为只能作为酌情从轻情节,不能改变“经责令仍不支付”的已构成事实。


三、量刑考量:支付工资不等于免刑

本案一审判决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五千元。上诉时,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已支付全部工资、认罪、初犯”等理由,请求免刑或缓刑。

二审裁定书明确驳回了该请求:“原审判决综合考量上诉人刘某某已支付了其拖欠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后的认罪态度给予上诉人从轻处罚……经六安市裕安区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上诉人刘某某不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因而对上诉人不能适用缓刑。”

重要启示:

  • 即使事后付清工资,也不能完全消解刑事责任,仅能作为“酌情从轻”的依据。
  • 缓刑适用需经社区矫正评估,若评估不合格(如社会危害性、再犯风险等),法院将不适用缓刑。
  • 对于企业主而言,一旦逃匿引发刑事追诉,即便最终支付工资,仍可能面临实刑和罚金双重制裁。

四、延展与行动建议

本案是劳动者依法维权和企业主合规经营的生动反面教材。实践中,劳动者若遭遇欠薪,应:

  • 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工资单、考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 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
  • 如发现企业主逃匿,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企业主则应:

  • 树立守法意识,经营困难时主动与员工沟通,避免失联;
  • 积极应对劳动监察,及时履行支付义务;
  • 切勿心存侥幸,认为“跑路”能解决问题——法律已将逃匿列为犯罪手段。

延伸思考: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仅保护劳动者权益,更维护劳动市场秩序。各地对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有所不同(本案7万余元被认定为数额较大),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最新司法解释。


作者:汪永俊,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皖15刑终375号

更多推荐文章